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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6-01-04

发文字号

宁政办函〔2025〕33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6-01-04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国办函〔2025〕75号)工作要求,健全完善符合我区实际的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减轻家庭照护压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完善托养照护服务体系

(一)完善多元服务网络。加快完善以居家照护为基础、日间照料为依托、集中托养照护为专业支撑的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分层分类集中托养服务供给架构。精神类重度残疾人,通过残疾人托养中心(精神类)、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及具备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提供集中托养服务;其他类别重度残疾人,可根据需求和年龄段进行合理分流。对就业年龄段的重度残疾人,通过残疾人托养机构提供职业康复和生活照护等服务;非就业年龄段的重度残疾人,分别由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或养老机构提供养育、康复、教育、照护、安养等服务。上述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为其他有需要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二)促进供需基本适配。各地应组织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需求排查,对持有一级、二级残疾人证和就业年龄段三级、四级智力及精神残疾人证,有托养照护需求且本人或监护人有接受相关服务意愿,未纳入孤儿养育津贴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分层分类建立服务需求台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服务范围扩大至非就业年龄段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各级残联负责对现有已认定的本级残疾人托养机构进行分类统计并建立资源台账,推动供需精准对接、有效适配。各级民政部门、残联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结合实际需求通过盘活存量资源等方式,改扩建闲置服务类设施补足托养机构空缺,切实提升服务供给能力。

(三)推进养老机构与儿童福利机构转型。有序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等转型发展,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支持有能力的养老机构收住重度残疾人。深化儿童福利机构“开门办院”,推动服务对象从机构内向机构外困境儿童拓展,促进康复救助和特殊教育向社区困境儿童延伸、专业资源向社区和家庭辐射,鼓励有条件的机构为重度残疾儿童提供托育、照护、康复、教育等服务。

(四)探索特殊家庭托养模式。探索“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一户多残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独居、空巢等照护能力不足的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或残疾人托养照护机构。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成年心智障碍者,有效解决其家庭“以老养残”难题。

二、着力优化服务供给

(五)发展社区照护服务。依托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残疾人康复站等设施,拓展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康复辅助、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功能。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建设残疾人日间照料中心,推动社区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用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培育发展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承接残疾人托养照护相关服务项目。

(六)夯实居家服务基础。指导督促重度残疾人扶养人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强化需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照护责任。发展居家照护服务,完善并落实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居家无障碍改造动态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居家上门服务制度,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紧急救援、助洁助行等上门服务,缓解家庭照护人员压力。

(七)探索推广“邻里照护”服务。重点面向无人照料或家庭照护能力不足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就近安排具备照护能力的轻度残疾人作为照护员,提供生活照料、心理支持、事务协助等上门服务。规范评估申请、协议签约、服务回访等流程管理,同步解决重度残疾人照护难题与轻度残疾人就业需求。鼓励照护人与被照护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意外免责协议,减少矛盾隐患,鼓励更多轻度残疾人加入“邻里照护”服务队伍。

(八)优化养老服务供给。鼓励托养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紧密合作机制,为入住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护理、中医保健等服务。具备条件的残疾人,可纳入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家庭床位建设等范围,满足相应残疾群体照护服务需要。通过搭建智慧养老应用,不断丰富和拓展养老服务场景,精准对接包含残疾人在内的老年群体需求,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

(九)提升儿童托养照护能力。拓展自治区、地级市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服务功能,健全完善重度残疾儿童托养照护服务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内容。采取“自主申请+主动发现”、“入院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托养照护服务,减轻家庭照护负担。

  (十)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依法依规落实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机构现行土地、税收、水电气暖价格优惠等扶持政策。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鼓励各地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公众积极参与托养照护服务,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十一)推动建立签约合作机制。为入住残疾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和双向转诊。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康复和护理服务。将符合规定的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残疾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

三、加大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十二)优化资金项目支撑。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好残疾人事业发展等资金,加大对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认定范围,做好国家纳入支付范围的辅助器具、智能化服务等实施工作。

(十三)推进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将托养照护服务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行动计划,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区内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相关专业或课程,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技能等级认定、继续教育和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薪酬待遇,稳定服务队伍。支持残疾人托养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引入辅助性就业项目,为有需求和有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促进其康复和潜能开发。

(十四)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依托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和“数字民政”、“智慧残联”建设,整合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共享,实现需求摸排、评估认定、服务对接、机构管理、质量监控、资金监管等“一网通办”、“智慧管理”。鼓励运用物联网设备、智能智慧家居等,提升集中托养与居家照护的安全性、便捷性。

(十五)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研究制定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相关标准或管理规范,加强对服务范围、收费标准、资金使用等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肃查处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尊重残疾人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促进其社会参与和自我决策。

(十六)强化机构安全风险防控。压实各类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开展消防、食品、卫生、设施设备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经常性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服务对象个人信息保护,保障信息数据安全。

(十七)加强示范引领与宣传引导。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服务体系、运营机制、医养结合、智慧托养、人才培育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地可结合实际打造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品牌。广泛开展文化体育、志愿服务、社区参与等活动,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宣传托养照护政策、服务内容和先进典型,提高政策知晓度。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牵头,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结合职责抓好落实,确保落地见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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