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
2025-12-10
/
其他
安徽省
现行有效
2026-01-01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和《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自然年,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后,于下一年度规定期限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分。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委属单位、有关社会组织等按要求推荐。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由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公布。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立本市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组织申报遴选并报备公布。
(二)进修学习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医疗卫生单位进修,赴国(境)外进修或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脱贫地区对口支援帮扶,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
(六)专项培训
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基层护士培训、乡村医生注册培训、应急培训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
(七)有计划的自学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制定年度自学计划,基于岗位胜任力开展的多种形式的自学方式,包括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承担科研课题、撰写调研报告,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准入考试等。
(八)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研修项目等。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每个国家级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每个省级项目最多不超过5学分,其中,每个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远程学分要求。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
(二)进修学习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最多不超过15学分。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最多不超过15学分。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按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参加者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最多不超过15学分。
(六)专项培训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最多不超过15学分。
(七)有计划的自学
用人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习情况、学习成效等可验证因素,综合评估后授予相应学分。
1.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和综述,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SCI期刊 10、9、8学分
核心期刊 8、7、6学分
普通期刊 6、5、4学分
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2.承担课题研究或项目开发并结项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一承担者—第五承担者
国家级课题 10、9、8、7、6学分
省部级课题 8、7、6、5、4学分
市厅级课题 6、5、4、3、2学分
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3.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励一至三等奖前五位均授予25学分,六位以后授予10学分。
省部级奖励: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
第一至第五位
一等奖 10、9、8、7、6学分
二等奖 8、7、6、5、4学分
三等奖 6、5、4、3、2学分
市厅级奖励: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
第一至第三位
一等奖 8、7、6学分
二等奖 6、5、4学分
三等奖 4、3、2学分
科技成果奖的计分按最高奖项计,不重复计分。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在授权当年对发明人授予学分,第一发明人6学分、第二发明人4学分、第三发明人2学分。顺利完成转化的当年对发明人授予学分,第一发明人8学分、第二发明人6学分、第三发明人4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科普书籍等,于出版当年分别授予主编8学分,副主编6学分、编委4学分。编译本专业学术专著(含教材)的,授予学分减半,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6.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7.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准入考试等,考试通过的当年授予25学分。
(八)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经报备举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高级研修项目,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参加者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5学分。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省属医疗机构制定其他学分授予类型及授予标准的,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学分登记和管理
(一)省域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学分统一纳入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称管理系统)管理。
(二)管理系统按类别设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等账号。
(三)遵循“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市级项目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0个工作日通过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执行;举办过程中对参加人员进行考勤、考核等,并做好相关信息登记;举办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执行情况材料,经审核授予相应的电子学分。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应在培训开展前30个工作日,由项目立项单位或机构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备案通过后,项目举办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按规定授予学分。
(四)各单位组织的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由用人单位根据培训情况授予学分。
(五)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外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获学分,由个人通过管理系统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方可生效。
(六)省外单位拟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他省、市、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七)用人单位应做好管理系统的信息维护,及时记录并审核本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学分完成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必备内容。
(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学分验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技术职务前,进行任职周期学分验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合格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和职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九)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分登记、学分授予的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违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要求的单位,将视情节1-3年不予受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暂停单位自行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授予资格等,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附则
(一)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授予途径和标准的具体要求,并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皖继委〔2007〕6号)同步废止。
(三)本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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