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等改革工作的通知 ( 2021-10-15)
2021-10-15
沪卫规〔2021〕18号
其他
上海市
现行有效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
为推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审批服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和《2021年上海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沪府办〔2021〕12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做好本市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等改革工作的通知》,已经2021年9月9日市卫生健康委第30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就做好本市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等改革工作要求通知如下(改革事项清单见附件1)。
一、全面深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
(一)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要求,结合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空气、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卫生标准)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业务的,区卫生健康委对申请人提交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许可要求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有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申请人应提交《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含告知承诺书)、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公共场所布局图(包括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区卫生健康委收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应严格落实“两个免于提交”要求,并仔细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要求。
(三)区卫生健康委对公共场所取得卫生许可证并营业后的卫生条件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要及时进行全覆盖现场核查。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涉及水质净化消毒等重要卫生设施的公共场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其他公共场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告知承诺不实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及时主动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整改;承诺严重不实,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或有严重卫生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发生的情形,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无法整改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防范严重卫生安全隐患导致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发生,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回,并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记入卫生信用档案。
(四)各区卫生健康委应加强指导服务,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如实履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标准规定,切实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线上提交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
(五)各区卫生健康委要严格落实“双公示”要求,及时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信息,并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试点推进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增加“监管二维码”,实现监管信息在线实时查询。
二、落实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场所备案管理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告知承诺管理改革举措
(一)做好音乐厅等7类公共场所在自贸区备案管理改革试点
1.自由贸易试验区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等7类公共场所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要求,试点实行许可改为备案管理,经营者举办上述7类公共场所依法取得营业主体资格后不再核发卫生许可证。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浦东新区、奉贤区其他区域参照执行。经营者在保证卫生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并在取得营业主体资格后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场所地址、经营项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及是否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否使用饮用水供水设施设备、是否存在重要环境卫生污染源等情况向所在区卫生健康委(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2.公共场所经营者向备案机关提交自贸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备案信息登记表(自贸区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制作)、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其在该场所合法管理或经营的证明文件、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等备案材料,备案机关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出具《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场所备案信息凭证》(简称《备案信息凭证》,见附件2),并告知经营者有关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备案时或在完成信息备案后两个月内,线上提交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
3.《备案信息凭证》每四年更新一次,经营者应当在备案四年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登记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如发生变动,经营者应当于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更新备案信息。备案机关完成备案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公共场所单位名称、地址及经营项目,并将备案信息上传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建档立卡。为切实方便经营者,本市将积极推行自贸区7类公共场所网上备案。
4.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备案管理改革试点的7类公共场所,备案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全覆盖现场核查,督促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悬挂备案信息凭证。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涉及水质净化消毒等重要卫生设施的公共场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其他公共场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发现有不符合法定条件,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标准规定,要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经营者及时主动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整改;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或有严重卫生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发生的情形,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二)优化自贸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告知承诺管理
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浦东新区、奉贤区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执行。
三、统筹做好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
(一)全面优化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服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要求,申请人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市、区卫生健康委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卫生健康委受理许可申请后,要及时开展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现场审核,提醒、督促供水单位切实落实供、管水人员的健康体检要求。供水单位要切实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组织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取得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安排上岗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严禁安排未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者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二)继续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服务改革。全面落实“一网通办”“双减半”“免于提交”工作要求,全面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优化审批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便利服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6个工作日。按照“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的原则稳步推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业一证”综合许可工作。申请行业综合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由所在区卫生健康委受理、发证,最大程度方便企业、赋能管理。
(三)落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联办“一件事”和“一业一证”等改革要求。强化营业执照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高频事项系统衔接和业务协同,做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口收件、一网办理、统一发证、一体管理”。推广实施公共场所“一业一证”改革,各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做好牵头事项的综合许可工作。
(四)试点开展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备案“好办”服务。研究制定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备案“好办”服务工作方案,优化业务流程,梳理审查要点。配合做好技术标准页面开发,形成合力推进业务系统升级改造,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从“网上能办”向“网上好办”转变。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一)市、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等改革措施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告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标准规范要求,指导督促应备案未备案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指导督促经营者切实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推动改革顺利开展。
2.市、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让群众切实感受到监管成效。要强化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要实施信用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单位),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要加强执法信息通报,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执法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卫生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经营信息。
3.市、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在对实施告知承诺或信息备案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作出许可决定或信息备案后两个月内,应当对被申请人的承诺内容和卫生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卫生状况评估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
4.各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应当指导督促企业,强化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指导实施告知承诺或信息备案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建立网上卫生自我管理平台,在获得许可或备案后2个月内完成卫生管理档案在线建档工作,逐步将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考核培训、定期卫生学检测报告、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信用信息等纳入档案在线管理。各级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应当督促经营者切实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落实自查制度,依法经营,规范经营。
5.市、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应继续督促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依法依规逐步建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实施限制。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公共卫生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落地落实,抓紧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调整和优化工作流程。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浦东新区、奉贤区认真落实自贸区改革工作要求,及时完成音乐厅等7类公共场所备案办事指南修订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做好市级审批事项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并对各区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等改革及具体办事指南修改工作做好培训、指导。做好“一网通办”卫生自我管理平台开发工作。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报送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等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至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邮箱jdc@wsjkw.sh.gov.cn。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止。
附件:1.本市公共卫生领域“证照分离”等改革事项清单
2.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场所备案信息凭证(样张)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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