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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01

发文字号

铜人社[2011]3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铜陵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01

颁发部门

安徽省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增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事项的通知

铜人社[2011]323号

2011年7月1日

  根据《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铜政[2004]4号)、《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铜政[2007]4号),按照《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补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并经研究同意,现将增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增加规定病种种类
  在原有规定病种的基础上,新增精神疾病为规定病种。

  二、 费用补助标准
  1、城镇职工精神疾病1500元/年/人;
  2、城镇居民精神疾病1000元/年/人。

  三、 新增规定病种认定标准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可确定为精神疾病:
  1、按CCMD-3明确为诊断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抑郁、躁狂、双相障碍);焦虑症、强迫症等神经症;各种痴呆伴发精神障碍;
  2、治疗病程≥1年;
  3、病情迁延不愈呈反复加重或恶化;病情因多种因素影响呈反复发作或极易波动,需长期服药维持治疗。

  四、申报精神疾病规定病种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证明;
  2、市三院精神疾病医学鉴定意见书;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组织医疗专家鉴定后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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