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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63397】评价NN2802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和初步有效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单次给药和多次给药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63397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9-03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

适应症

慢性自发性荨麻疹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NN2802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和初步有效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单次给药和多次给药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健康参与者和接受抗组胺药物治疗后仍存在症状的慢性自发性荨麻疹(CSU)参与者中评价NN2802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和初步有效性的I/IIa期、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含开放性B-1部分队列)、单次给药和多次给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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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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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A部分: 主要目的:在健康参与者中评价NN2802单次静脉输注给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在健康参与者中评价NN2802单次静脉输注给药的药代动力学(PK)和药效学(PD),以根据PD生物标志物确定潜在有效剂量 其他目的:探索其他PD生物标志物和NN2802的免疫原性。 B部分: 主要目的:在慢性自发性荨麻疹参与者中评价NN2802单次静脉输注给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在慢性自发性荨麻疹参与者中评价NN2802多次静脉输注给药的药代动力学(PK)和药效学(PD),并评价NN2802多次静脉输注给药的初步有效性。 其他目的:探索其他PD生物标志物和NN2802的免疫原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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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其它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46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进行任何研究特定程序前已签署机构审查委员会(IRB)/独立伦理委员会(IEC)批准的知情同意书(ICF)的参与者。(A部分);2.筛选时年龄在18-65岁(含)的健康成年男性和女性参与者。(A部分);3.具备适宜插管或反复静脉穿刺的静脉条件。(A部分);4.女性参与者须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a)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须同意在筛选访视前至少28天直至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105天期间采用年失败率<1%的高效避孕方法。高效避孕方法定义见研究方案相关章节。 或 b) 无生育能力,定义为手术绝育(即,接受过全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输卵管结扎术)或处于绝经后状态(即,筛选访视前至少1年无月经且无其他医学状况)。 注:如果参与者正在使用系统性避孕药,则必须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105天内额外再使用一种可接受的非激素避孕方法(例如屏障避孕法)。如果参与者在研究参与结束后至研究药物给药后105天内发生妊娠,则有责任通知研究者。 (A部分);5.男性参与者须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a) 从筛选至给药后105天,禁止阴茎阴道性交(该生活方式为其常规首选生活方式)。 b) 不能生育,定义为手术绝育(即接受输精管切除术)。 c) 同意在筛选访视前至少28天直至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105天期间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发生性行为时使用男用避孕套(同时需告知参与者,因避孕套存在破裂或渗漏风险,其女性伴侣联合采用高效避孕方法可进一步提升避孕安全性)。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定义见研究方案相关章节。 注:在研究干预期内以及直至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105天内,研究者应评估与研究干预首次给药相关的避孕方法失败的可能性(例如,不依从,近期开始使用)。 d) 在试验期间至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105天内不得捐献精子。 (A部分);6.体重指数(BMI)为18.0-26.0 kg/m2(含边界值)。(A部分);7.经研究者评估,参与者的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值、心电图(ECG)和生命体征均正常或处于临床可接受范围。关于血常规实验室参数,将排除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参与者: a) 血小板< 125×10?/L b) 血红蛋白< 115 g/L c) 中性粒细胞< 1.8×10?/L d) 白细胞< 3.5×109/L (A部分);8.总胆红素、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肌酐≤正常值上限(ULN)。(A部分);9.无已知的活动性结核病史。(A部分);10.参与者在筛选时结核病检查结果为阴性,定义为: T-SPOT或QuantiFERON检测结果为阴性或纯蛋白衍生物(PPD)检测结果为阴性(检测后48-72小时硬结<5 mm)。 注:PPD试验结果为阳性且有卡介苗疫苗接种史的参与者,如果其T-SPOT或QuantiFERON检测结果为阴性,则可入组本研究。 (A部分);11.进行任何研究特定程序前须签署IRB/IEC批准的ICF的参与者。(B部分);12.筛选时年龄在18-75岁(含)的成年男性和女性参与者。(B部分);13.体重≥40 kg。(B部分);14.随机化时诊断为H1抗组胺药单独用药或联合白三烯受体拮抗剂难治性CSU,定义为: a) 有支持性文件证据证明CSU诊断≥6个月。 b) 入组前任意时段存在持续≥6周的瘙痒及荨麻疹症状;且期间虽经H1抗组胺药单药或联合白三烯受体拮抗剂连续治疗至少2周,病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c) 治疗前7天期间UAS7(范围0-42)≥16,且ISS7(范围0-21)≥8。 d) 经H1抗组胺药单药治疗或联合H2抗组胺药和/或白三烯受体拮抗剂治疗CSU后筛选访视日的门诊UAS≥4。 (B部分);15.既往曾接受过抗免疫球蛋白E(IgE)治疗(例如奥马珠单抗)的参与者可入组本研究,末次给药需距随机前≥该药物的5个半衰期。(B部分);16.女性参与者须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须同意在筛选访视前至少28天直至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105天期间采用年失败率<1%的高效避孕方法。高效避孕方法定义见研究方案相关章节。 或 ? 无生育能力,定义为手术绝育(即,接受过全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输卵管结扎术)或处于绝经后状态(即,筛选访视前至少1年无月经且无其他医学状况)。 注:如果参与者正在使用系统性避孕药,则必须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105天内额外再使用一种可接受的非激素避孕方法(例如屏障避孕法)。如果参与者在研究参与结束后至研究药物给药后105天内发生妊娠,则有责任通知研究者。 (B部分);17.男性参与者须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a) 从筛选至给药后105天,禁止阴茎阴道性交(该生活方式为其常规首选生活方式)。 b) 不能生育,定义为手术绝育(即接受输精管切除术)。 c) 同意在筛选访视前至少28天直至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105天期间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发生性行为时使用男用避孕套(同时需告知参与者,因避孕套存在破裂或渗漏风险,其女性伴侣联合采用高效避孕方法可进一步提升避孕安全性)。可接受的避孕方法的定义见研究方案相关章节。 注:在研究干预期内以及直至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105天内,研究者应评估与研究干预首次给药相关的避孕方法失败的可能性(例如,不依从,近期开始使用)。 d) 在试验期间至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105天内不得捐献精子。 (B部分);18.如果参与者有抗免疫球蛋白E(IgE)治疗暴露史,参与者应提供治疗信息(剂量、频率、末次治疗日期)和临床反应。(B部分);

排除标准

1.哺乳期女性。(A部分);2.女性参与者筛选时或研究药物给药前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给药后105天内怀孕。(A部分);3.筛选前3个月内献血、筛选前7天内捐献过血浆或筛选前6周内捐献过血小板。(A部分);4.经研究者评估,参与者每周饮酒超过14个单位(男性)或11个单位(女性),或在研究药物给药前12个月内有酒精或药物/化学药品滥用史。 注:1单位酒精等于1/2品脱(285 mL)啤酒或淡啤酒、1杯(125 mL)葡萄酒或1?6 gill(20 mL)烈性酒。 (A部分);5.药物滥用(包括大麻)或酒精筛查试验结果为阳性。(A部分);6.每天吸烟超过9支香烟或同等水平烟草(包括电子烟)或无法遵守临床研究病房吸烟政策的参与者。(A部分);7.参与者在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以下药物,但研究者认为药物不会干扰研究程序或损害安全性的情况除外: a) 任何全身或局部非处方药物。 b) 任何草药、维生素或矿物质补充剂。 (A部分);8.接受以下治疗的参与者: a) 给药前14天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过任何处方的全身或局部用药,但研究者认为药物不会干扰研究程序或损害安全性的情况除外(允许使用处方的避孕药)。 b) 给药前5个半衰期内使用过任何抗组胺药。 c) 给药前60天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 d) 给药前30天内接种过COVID-19疫苗。 e) 给药前14天内接种过标准疫苗或给药前3个月内接种过其他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f) 使用缓释药物制剂,且此类药物在给药前14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仍具有活性,但研究者认为该药物不会干扰研究程序或损害安全性的情况除外。 g) 男性参与者在给药前30天内使用已知会影响精子数量或活力的药物,例如: 影响激素的药物。 ? 睾酮,包括非处方剂型的睾酮。 ? 非那雄胺。 ? 抗雄激素药物,如氟他胺、环丙孕酮、比卡鲁胺、螺内酯。 - 抗关节炎和抗炎药物。 ? 甲氨蝶呤和西罗莫司(给药前60天内用药亦予以排除,该类药物同样属于免疫抑制药物)。 ? 泼尼松或任何剂型的糖皮质激素。 - 抗溃疡和胃食管反流病(GERD)的药物。 ? 西咪替丁。 - 抗生素。 ? 呋喃妥因。 ? 系统性用药的酮康唑。 - 中枢作用药物。 ? 阿片类药物治疗,包括美沙酮、吗啡和芬太尼。 ? 抗癫痫药物拉莫三嗪。 ? 抗抑郁药物,包括氯米帕明和帕罗西汀。 (A部分);9.在给药前30天内接受过任何已知会长期改变药物吸收或消除过程的药物,包括圣约翰草,但研究者认为药物不会干扰研究程序或损害安全性的情况除外。(A部分);10.经研究者评估,参与者存在速发严重过敏反应史、具有临床意义的药物过敏或过敏类反应史(不包括非活动性季节性过敏)。(A部分);11.目前正在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或在给药前以下时间段内接受过试验用药品(IMP):30天、5个半衰期或两倍的IMP生物学效应持续时间(以较长者为准)。(A部分);12.既往接受过NN2802给药的参与者。(A部分);13.给药前5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但经治疗后治愈的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基底细胞癌、原位宫颈癌或原位乳腺导管癌参与者可入组本研究。(A部分);14.给药前30天内存在任何细菌、病毒、寄生虫或系统真菌感染史或证据,但在给药前14天以前已消退的单纯性、持续时间较短的普通感冒除外。(A部分);15.近期(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需要住院治疗或静脉注射抗生素的感染。(A部分);16.经研究者评估,参与者给药前4周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接受过内科/外科手术或发生外伤。(A部分);17.存在研究者认为可能对参与者安全性造成风险或干扰研究评价、程序或完成的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障碍(包括精神疾病)、状况或疾病的病史或证据。(A部分);18.存在传染性疾病风险 筛选时符合以下任一一项标准的参与者无资格入组本研究: a) 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 b) HBsAg检测结果为阳性或不确定,或IgM HBcAb检测结果为阳性,或总HBcAb检测结果为阳性且HBV DNA检测结果为阳性,或HCV Ab检测结果为阳性且HCV RNA检测结果为阳性。 (A部分);19.既往或计划在给药前3个月内直至研究药物给药后3个月内接种活疫苗。(A部分);20.既往入组或退出本研究。(A部分);21.不能或不愿意在住院期内住在临床研究病房内,或无法返回参加随访访视或进行方案要求的程序。(A部分);22.研究者认为参与者不应参与本研究的情况。(A部分);23.患有有明确病因的慢性荨麻疹,包括下列任一情况: a) 症状性日光性、胆碱能性、热性、冷性、水源性或接触性荨麻疹、人工荨麻疹、症状性荨麻疹或振动性血管性水肿 b) 具有荨麻疹和/或血管性水肿症状的疾病,例如:荨麻疹性血管炎、色素性荨麻疹、多形性红斑、肥大细胞增多、遗传性或获得性血管性水肿、血液系统恶性肿瘤或任何其他恶性肿瘤 (B部分);24.除CSU外,存在研究者认为可能对参与者安全性造成风险或干扰研究评价、程序或完成的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障碍(包括精神疾病)、状况或疾病的病史或证据。(B部分);25.女性参与者处于哺乳期,或筛选时或研究药物给药前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给药后105天内怀孕。(B部分);26.接受以下治疗的参与者: a) 给药前60天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例如,环孢霉素、他克莫司)。 b) 给药前30天内接种过COVID-19疫苗。 c) 给药前14天内接种过标准疫苗或给药前3个月内接种过其他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d) 给药前5个IgE半衰期内使用过IgE治疗(例如奥马珠单抗)。 (B部分);27.预期在第1天至EOS期间(含)需要使用任何白三烯受体拮抗剂(孟鲁司特、扎鲁司特)。(B部分);28.经研究者评估,参与者存在未得到控制、具有临床意义的系统性疾病,如糖尿病、心血管疾病(包括中重度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III/IV级])、中重度肝病或高血压。(B部分);29.经研究者评估,参与者存在速发严重过敏反应史、具有临床意义的药物或食物过敏史或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过敏类反应史(不包括轻度季节性过敏)。(B部分);30.目前正在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或在给药前以下时间段内接受过试验用药品(IMP):30天、五个半衰期或两倍的IMP生物学效应持续时间(以较长者为准)。(B部分);31.参与者在给药前的以下时间段内接受过NN2802或任何其他c-kit靶向药物:30天、五个半衰期或两倍的IMP生物学效应持续时间(以较长者为准)。(B部分);32.对NN2802或其辅料有超敏反应或过敏史。(B部分);33.给药前5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但经治疗后治愈的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基底细胞癌、原位宫颈癌或原位乳腺导管癌参与者可入组本研究。(B部分);34.经研究者根据病史及临床表现判定,存在已知或临床疑似活动性蠕虫寄生虫感染。(B部分);35.有以下活动性感染或感染史: a)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发生需使用口服抗感染药(抗生素、抗病毒药、抗真菌药)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b)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发生需要住院治疗或静脉注射抗感染药(抗生素、抗病毒药、抗真菌药)的严重感染。 c) 复发性或慢性感染,或研究者认为可能使本研究对参与者产生危害的其他活动性感染。 (B部分);36.经研究者评估,参与者给药前4周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接受过内科/外科手术或发生外伤。(B部分);37.发生传染性疾病风险 筛选时符合以下任一一项标准的参与者无资格入组本研究: a) 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 b) HBsAg检测结果为阳性或不确定,或IgM HBcAb检测结果为阳性,或总HBcAb检测结果为阳性且HBV DNA检测结果为阳性,或HCV Ab检测结果为阳性且HCV RNA检测结果为阳性。 c) 结核病(TB)风险,定义为: T-SPOT或QuantiFERON-TB阳性,且其他临床或放射影像学异常发现与潜伏性或活动性TB一致, 或 存在提示TB的症状,如慢性咳嗽、发热、盗汗或体重下降,无论检测结果如何。(B部分);38.筛选时实验室检查异常: a) 血红蛋白< 100 g/L b) 血小板计数< 125×10?/L c) 中性粒细胞< 1.8×10?/L(或<正常值下限,根据当地实验室参考范围) d) 白细胞计数< 3.5×10?/L(或<正常值下限,根据当地实验室参考范围) e)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倍正常值上限 f) 中度或重度肾功能损害(即CrCL<60 mL/min)(肾脏疾病饮食改良[MDRD]公式) 注:对于实验室评估,因采样错误导致实验室值超出范围或重复采样后实验室值在范围内时,可重复进行,但不超过两次。 (B部分);39.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ECG)异常发现,但经心脏病专家或研究医学负责人批准的情况除外。(B部分);40.既往或计划在给药前3个月内直至研究药物给药后3个月内接种活疫苗。(B部分);41.既往入组或退出本研究。(B部分);42.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4周内存在活动性药物或酒精嗜好品滥用史(由研究者确定)。(B部分);43.无法或不愿意返回参加随访访视或进行方案要求的程序。(B部分);44.研究者认为参与者不应参与本研究的情况。(B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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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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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编

310006;3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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