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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2401】一项评价DNTH103治疗成人慢性炎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I期、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研究(CAPTIVATE)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22401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4-13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成人慢性炎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病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价DNTH103治疗成人慢性炎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I期、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研究(CAPTIVATE)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DNTH103治疗成人慢性炎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I期、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研究(CAPTIVATE)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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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基于至复发时间,证明DNTH103与安慰剂相比的有效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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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在阶段A中确认对DNTH103产生应答的受试者随后通过IRT系统以1:1:1的比例被随机分配至3个治疗组之一:安慰剂组、DNTH103 300 mg组或DNTH103 600 mg组。将根据阶段A入组前的既往用药情况对随机化进行分层。 阶段B是双盲期,受试者、研究者、研究工作人员、结局评估者和申办者对研究治疗保持盲态。

盲法

双盲,受试者和研究者双方都不知道受试者被分配到了哪个组别。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元羿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64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7-01

试验终止时间

2031-12-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活动之前,必须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且必须能够理解研究的全部性质和目的,包括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反应。 2. 成人男性和女性,筛选时年龄18-75岁(含)。 3. 筛选时体重范围为40 kg-120 kg。 4. 根据2021 EAN/PNS指南诊断为CIDP或可能为CIDP。受试者必须患有经典型CIDP或以下变异型之一:运动型或多灶型CIDP。诊断必须由ICRP确认,ICRP可能会决定受试者需要其他标准治疗程序(例如,神经传导检查和影像学检查)来为其评估提供信息。 5. 筛选时CIDP疾病活动状态(CDAS)评分≥3。 6. 筛选时神经系统必须稳定(即,无复发或其他可能影响检查的神经系统事件),并在阶段A第1天给药前得到确认。受试者必须在阶段A第1天前至少1周恢复病情稳定。筛选期间(例如,皮质类固醇逐渐减量期间)有临床意义的恶化定义为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1) 校正后的INCAT评分增加≥1分 (2) I-RODS总评分降低≥4分 (3) MRC-SS降低≥3分 (4) 平均握力(单手)恶化≥8千帕,或 (5)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的健康状况显著恶化; 7. 筛选时校正后的INCAT评分必须介于2-9(含)之间,并在阶段A第1天给药前得到确认。研究入组时对于校正后的INCAT评分为2的受试者,其评分必须完全基于腿部残疾分项评分。 8. 必须满足以下CIDP治疗条件之一: (1) 目前接受Ig(IVIg或SCIg)单药治疗或Ig(IVIg或SCIg)+口服皮质类固醇联合治疗并产生应答,或既往接受过Ig(IVIg或SCIg)单药治疗或Ig(IVIg或SCIg)+口服皮质类固醇联合治疗并产生应答,但不再继续接受这些治疗(例如,无法获取)。 (2) 目前接受口服皮质类固醇单药治疗或口服皮质类固醇联合硫唑嘌呤或吗替麦考酚酯治疗且产生应答,或既往接受过口服皮质类固醇治疗并产生应答,但无法继续获取口服皮质类固醇。 (3) 治疗失败(恶化)或应答不足(定义为Ig和/或口服皮质类固醇治疗至少12周后未见有临床意义的改善)或因副作用而无法耐受这些治疗的难治性受试者。有临床意义的改善定义为符合以下某一条件: 1) 校正后的INCAT评分降低≥1分, 2) I-RODS总评分增加≥4分, 3) MRC-SS增加≥3分, 4) 平均握力(单手)改善≥8千帕,或 5) 基于病历中记录的信息和研究者的判断,达到等效的改善程度。 (4). 未接受过治疗,既往无CIDP治疗史。 9. 接受Ig、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必须遵守以下稳定性要求: (1) 如果目前正在接受Ig治疗,则在筛选前必须接受至少3个周期或6周(以时间较长者为准)的稳定维持剂量,然后在阶段A第1天入组前保持相同的稳定维持剂量,典型的IV维持剂量为0.4-1.0 g/kg,每2-6周一次(或SCIg为0.1-1.0 g/kg,每1-4周一次)。IVIg的维持剂量不得高于1 g/kg 每2-6周一次,给药间期不得超过6周。SCIg的维持剂量不得高于0.1-1.0 g/kg每1-4周一次,给药间期不得超过4周。接受Ig给药的受试者必须愿意在阶段A第1天前一周停用Ig。 (2) 如果目前正在接受口服皮质类固醇治疗,则在进入筛选前必须已使用口服皮质类固醇至少4周(28天),筛选时的剂量不超过40 mg/天泼尼松或其等效药物。受试者必须愿意按照以下规定逐渐减少皮质类固醇的用量: 1) 正在接受口服皮质类固醇单药治疗或者联合硫唑嘌呤或吗替麦考酚酯治疗的受试者必须愿意在阶段A第1天前将皮质类固醇的剂量逐渐减至起始剂量的50%,并在整个阶段A和阶段B期间保持该剂量。 2) 正在接受Ig联合口服皮质类固醇治疗的受试者必须愿意在阶段A第1天前将皮质类固醇的剂量逐渐减至相当于不超过口服泼尼松每天10 mg的剂量,并在整个阶段A和阶段B期间保持该剂量。 3) 皮质类固醇的逐渐减量应在进入筛选期后尽快开始(第1周内),研究者应在阶段A入组前1周完成逐渐减量。 (3) 若符合入选标准8.c中Ig和/或口服皮质类固醇难治性受试者的定义,则在筛选前8周内不允许接受Ig、环孢素或环磷酰胺治疗。如果在筛选前以稳定剂量使用某些免疫抑制剂(硫唑嘌呤或吗替麦考酚酯)≥3个月,则筛选时允许继续使用。如果受试者在筛选前接受了稳定剂量<20 mg/天泼尼松(或其他口服皮质类固醇的等效剂量)持续≥3个月,则允许使用口服皮质类固醇。 注:对于接受口服皮质类固醇治疗且在逐渐减量期间出现神经系统恶化的受试者,参见入选标准6。 10. 受试者在入组前3年内必须有记录证实接种过脑膜炎奈瑟菌疫苗,包括B群脑膜炎球菌(若可及)疫苗,或在阶段A第1天前至少2周(14天)接种过该疫苗。受试者还应在入组前3年内有记录证实接种过肺炎链球菌和/或流感嗜血杆菌疫苗,或根据当地要求和疫苗可及性,在阶段A第1天前至少2周(14天)接种过该疫苗; 11. 女性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无生育能力,即在筛选前至少6周通过腹腔镜手术(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永久绝育,或筛选前至少12周通过开腹手术绝育,或处于绝经后状态(绝经后定义为无其他医学原因情况下持续12个月无月经,且筛选时卵泡刺激素(FSH)水平≥40 IU/L),或 (2) 如果有生育能力,则必须同意不捐献卵子、不备孕,如果与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从签署ICF至安全性随访期结束(或根据当地要求的更长时间)使用高效避孕方法。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参见第13.1节。 12. 男性受试者必须在筛选前至少90天通过双侧睾丸切除术进行永久绝育,或同意不捐献精子,如果与可能怀孕的女性伴侣发生性行为,则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从签署ICF至安全性随访期结束(或根据当地要求的更长时间)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参见第13.1节。 13. 筛选访视时未见有临床意义的异常(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包括: (1) 血清生化、血液学、凝血和尿分析检查未见有临床意义的结果。 (2) 重复三次12导联心电图(ECG)(在受试者仰卧至少5分钟后采集),采用Fridericia法校正的平均QT间期(QTcF)≤450 msec(男性)和≤460 msec(女性),未见有临床意义的异常。 注:如果第一组的三次ECG记录到异常值,则研究者可酌情决定是否额外重复三次ECG评估。如果ECG异常结果超出正常范围,但研究者判定无临床意义,则该结果仍可接受。 14. 愿意并能够依从所有研究评估,以及遵守方案时间表和限制。 参加开放标签拓展研究的标准: 1.已完成阶段B 52周治疗或 在阶段B复发。 2. 在第52周或复发时对研究治疗给药的依从性至少为80%。 3. 除允许作为补救治疗的药物外,之前未曾接受/目前未正在接受任何禁用的合并用药(参见第6.7.1节和第6.7.2.6节)。 4. 在进行任何OLE阶段的研究相关活动之前,已提供开放标签扩展(OLE)阶段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临床体征或症状提示多发神经病由其他原因引起,如炎性神经病。 2. 患有任何其他神经系统或其他疾病,这些疾病能够更好地解释受试者的体征和症状,或这些疾病可能导致的体征/症状会干扰治疗或结局评估。 3. 根据2021 EAN/PNS指南,诊断为上文未指明的CIDP变异型。 4. 已知有中枢脱髓鞘证据或已知有脊髓病史。 5. 有重大内科/外科疾病既往史或现病史,包括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或可能对安全性/有效性或研究程序产生潜在影响的任何急性疾病或大手术。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允许在治疗期间进行计划的手术。 6. 任何其他情况,包括精神疾病或既往治疗,而研究者认为这些情况会使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包括无法完全配合研究方案的要求或可能不遵守研究要求。 7. 已知补体缺乏或有抗C1抗体滴度阳性史; 8. 诊断为SLE,或有SLE家族史(定义为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患有该病)。 9. 诊断为CIDP以外的自身免疫疾病。根据研究者的临床判断,经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允许例外情况(SLE除外)。 10. 患有任何可能干扰结局评估的并存或重叠疾病,如重度糖尿病神经病变、纤维肌痛、炎性关节炎或累及手足的骨关节炎(以及其他疾病)。 11. 有脑膜炎奈瑟菌感染既往史(任何时间)。 12. 筛选前5年内有活动性恶性肿瘤史,但皮肤基底细胞癌、已根治性切除的皮肤鳞状细胞癌、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或可仅通过观察进行适当管理的低级别前列腺腺癌除外。 13. 在阶段A第1天前6周(42天)内有24小时或更长时间的住院治疗史,与医学监查员讨论过的情况除外; 14.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糖化血红蛋白[HbA1c]>7%)。 15. 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的药物滥用或酒精滥用。 16. 已知对任何研究治疗成分或其他治疗性蛋白过敏。 17. 研究期间任何时间处于哺乳期或计划哺乳的女性。 18. 筛选期间活动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1或HIV-2)、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无肝硬化证据、已完成HCV根治性治疗方案且胃肠病科医生认为无活动性HCV的受试者有资格入选。 19. 肝脏检查结果显示GGT、(总)胆红素、AST或ALT升高超过2倍ULN。 20.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筛选期间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或在阶段A第1天尿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需进行血清妊娠试验加以确认)。 21. 筛选时ANA滴度≥1:320,或ANA(任何滴度)和dsDNA均为阳性。如果受试者在近期接受Ig治疗后出现上述实验室检查值,则可在研究者和医学监查员讨论并达成共识、确定适当的复检时间范围后进行复检。复检可能需要进行重新筛选。 22. 在以下规定的时间段内,目前或既往使用过以下药物: (1) 阶段A第1天前6个月(180天)内接受过任何抗CD20治疗(例如,利妥昔单抗)。 (2) 阶段A第1天前3个月(12周)内进行过PLEX。 (3) 阶段A第1天前3个月(12周)内接受过免疫抑制剂/免疫调节药物(例如,硫唑嘌呤、环孢素、吗替麦考酚酯、环磷酰胺、甲氨蝶呤)治疗,但难治性疾病除外(参见入选标准9c)以及对口服皮质类固醇联合硫唑嘌呤或吗替麦考酚酯治疗有反应的受试者,前提是受试者在阶段A第1天前以稳定剂量使用这些药物治疗≥3个月(参见入选标准9b)。 (4) 如果受试者目前正在使用或之前使用过任何其他治疗CIDP的药物或可能影响免疫功能的药物,研究者必须在阶段A第1天前咨询医学监查员,以确定适当的洗脱期(如适用)。 23. 目前正在使用或既往使用过补体抑制剂。 24. 目前正在使用抗FcRn药物。如果受试者既往使用过抗FcRn药物(包括艾加莫德α和hyaluronidase-qvfc [卫力迦®]),且末次给药时间距阶段A第1天至少达5个半衰期或90天(以时间更长者为准),经医学监查员审查批准后,可考虑纳入。 25. 在阶段A第1天前90天内或试验用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参加过另一项试验用药物的临床试验。 26. 在阶段A第1天前30天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或预计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研究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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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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