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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4536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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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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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发难治 皮肤 T 细胞淋巴瘤(CTCL)
BV、Chidamide、MIT-LIP 或 Golidocitinib 治疗方案复发/难治CD30阳性(CD30+)皮肤T细胞淋巴瘤
一项维布妥昔单抗,西达本胺,米托蒽醌胶质体或戈利昔替尼治疗复发/难治CD30阳性(CD30+)皮肤T细胞淋巴瘤真实世界研究
主要目的:评价 BV、Chidamide、MIT-LIP 或 Golidocitinib 治疗方案对于复发/难治 CD30+MF 或 Sézary 综合征患者的疗效。 次要目的:评价 BV、Chidamide、MIT-LIP 或 Golidocitinib 治疗方案对于复发/难治 CD30+MF 或 Sézary 综合征患者的安全性。
队列研究
上市后药物
无
无
自选课题(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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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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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202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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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龄≥18 岁,<=70 岁; 2.确诊为 CD30+ CTCL,IIB-IVB 期复发/难治 MF 或 Sézary 综合征患者,IIB 期患者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广泛/多中心肿瘤受累;(2)局部放疗无效,或放疗后复发,或肿瘤位置不适合局部放疗者(如面部 受累者)。IIB-IVB 期 MF 或 Sézary 综合征诊断及分期标准见附录一,患者在入组前临床医生已经开始进行 含 BV、Chidamide、MIT-LIP 或 Golidocitinib 治疗方案进行治疗,并且未超过治疗开始 28 天; 3.复发/难治患者:接受抗肿瘤治疗 3 疗程及以上,无应答或进展或复发的患者; 4.ECOG 体能状态评分≤2 分,ECOG 体能状态评分见附录二; 5.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天内的临床实验室检查值如下所述:总胆红素必须≤1.5×正常值范围上限 (ULN),如果胆红素水平升高可合理归因于淋巴瘤侵犯肝脏导致,允许其总胆红素≤3×ULN;丙氨酸氨 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必须 ≤2.5×ULN。如果 ALT、AST 水平升高可合理归 因于淋巴瘤侵犯肝脏导致,AST、ALT 均需≤5×ULN;血清肌酐必须≤3×ULN 和/或肌酐清除率或肌酐清 除率计算值≥30 mL/min/1.73m²。(Cockcroft-Gault 公式)。 6.患者必须患有放射影像或临床可测量或可评估的疾病。 7.从签署知情同意书之时起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期间,育龄期女性必须同意在此期间使用高效避 孕措施(经研究者确认),并且入组时尿液测试条法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8.满足以下条件的有子宫及卵巢的患者:如果具有生育能力,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之时起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这一期间同时采用2种 有效的避孕措施,或同意完全禁欲(如这种方式符合患者的首选和惯常生活方式),或在筛选访视前绝经至 少1年,或接受过手术绝育。(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期避孕法、症状体温避孕法、安全期避孕法]、 体外射精、仅使用杀精剂和哺乳期闭经法均属于不可接受的避孕措施。女用避孕套和男用避孕套不得同时 使用。) 有睾丸的患者,即使做了手术绝育(即处于输精管切除术后状态),其:同意在整个研究治疗期间和研 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用有效的屏障避孕法,或同意完全禁欲(如这种方式符合患者的首选和惯常生 活方式)。(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期避孕法、症状体温避孕法、安全期避孕法]、体外射精、仅使 用杀精剂和哺乳期闭经法均属于不可接受的避孕措施。女用避孕套和男用避孕套不得同时使用。); 1.年龄≥18 岁,<=70 岁;2.确诊为 CD30+ CTCL,IIB-IVB 期复发/难治 MF 或 Sézary 综合征患者,IIB 期患者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广泛/多中心肿瘤受累;(2)局部放疗无效,或放疗后复发,或肿瘤位置不适合局部放疗者(如面部 受累者)。IIB-IVB 期 MF 或 Sézary 综合征诊断及分期标准见附录一,患者在入组前临床医生已经开始进行 含 BV、Chidamide、MIT-LIP 或 Golidocitinib 治疗方案进行治疗,并且未超过治疗开始 28 天;3.复发/难治患者:接受抗肿瘤治疗 3 疗程及以上,无应答或进展或复发的患者;4.ECOG 体能状态评分≤2 分,ECOG 体能状态评分见附录二;5.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天内的临床实验室检查值如下所述:总胆红素必须≤1.5×正常值范围上限 (ULN),如果胆红素水平升高可合理归因于淋巴瘤侵犯肝脏导致,允许其总胆红素≤3×ULN;丙氨酸氨 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必须 ≤2.5×ULN。如果 ALT、AST 水平升高可合理归 因于淋巴瘤侵犯肝脏导致,AST、ALT 均需≤5×ULN;血清肌酐必须≤3×ULN 和/或肌酐清除率或肌酐清 除率计算值≥30 mL/min/1.73m²。(Cockcroft-Gault 公式)。6.患者必须患有放射影像或临床可测量或可评估的疾病。7.从签署知情同意书之时起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期间,育龄期女性必须同意在此期间使用高效避 孕措施(经研究者确认),并且入组时尿液测试条法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8.满足以下条件的有子宫及卵巢的患者:如果具有生育能力,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之时起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这一期间同时采用2种 有效的避孕措施,或同意完全禁欲(如这种方式符合患者的首选和惯常生活方式),或在筛选访视前绝经至 少1年,或接受过手术绝育。(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期避孕法、症状体温避孕法、安全期避孕法]、 体外射精、仅使用杀精剂和哺乳期闭经法均属于不可接受的避孕措施。女用避孕套和男用避孕套不得同时 使用。) 有睾丸的患者,即使做了手术绝育(即处于输精管切除术后状态),其:同意在整个研究治疗期间和研 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用有效的屏障避孕法,或同意完全禁欲(如这种方式符合患者的首选和惯常生 活方式)。(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期避孕法、症状体温避孕法、安全期避孕法]、体外射精、仅使 用杀精剂和哺乳期闭经法均属于不可接受的避孕措施。女用避孕套和男用避孕套不得同时使用。);;
请登录查看1.哺乳期患者,或筛选期间血清妊娠试验阳性,或在第 1 天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尿妊娠试验阳性的患者; 2.研究者认为存在可能干扰按本研究方案完成治疗的任何严重医学或精神疾病; 3.同时诊断出其他非霍奇金淋巴瘤; 4.已知对重组蛋白、鼠蛋白或者药物制剂中包含的任何辅料过敏; 5.与癌症无关且危及生命的疾病; 6.与患者的癌症无关的重度中枢神经系统(CNS)、肺部、肾脏或肝脏疾病; 7.已知患有活动性脑/脑膜疾病,包括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PML)的体征或症状; 8.已知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9.已知为活动性乙型肝炎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感染; 10.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 周内存在需要全身抗微生物治疗的任何重度活动性全身性病毒、细菌或真菌感 染。允许口服抗生素预防治疗; 11.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存在下列任何心血管疾病或检查值:入组前 6 个月内存在心肌梗死; 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 级或 IV 级心脏衰竭;当前未控制的心血管疾病的证据,包括心律失常、充血性 心力衰竭(CHF)、心绞痛,或急性缺血或活动性传导系统异常的心电图证据; 12.另一种原发性恶性肿瘤(至少 3 年未缓解)的病史。以下情况免受 3 年限制:完全切除的原位癌,如活 检显示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和宫颈原位癌或巴氏涂片显示的鳞状上皮内病变; 13.胰腺炎病史或有发生胰腺炎的重大风险因素(例如,既往胰腺炎、未控制的高脂血 症、过量饮酒、未控 制的糖尿病、胆道疾病以及已知会增加甘油三酯水平或造成胰腺毒性的药物); 14.研究者或项目临床医生认为可干扰患者接受或完成研究的任何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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