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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6890】“去化疗”新辅助治疗HR+/HER2+乳腺癌的单臂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26890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6-18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乳腺肿瘤

试验通俗题目

“去化疗”新辅助治疗HR+/HER2+乳腺癌的单臂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伏维西利联合芳香化酶抑制剂及曲妥珠单抗、帕妥珠单抗新辅助治疗HR+/HER2+早期或局部晚期乳腺癌的单臂多中心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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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估HR+/HER2+早期或局部晚期乳腺癌患者在接受伏维西利联合芳香化酶抑制剂(AI)及曲妥珠单抗、帕妥珠单抗(HP)新辅助治疗后的总病理完全缓解率(tpCR); 次要目的: 根据RECIST 1.1标准评估所有患者在伏维西利联合AI及HP新辅助治疗后的客观缓解率(ORR),乳腺病理完全缓解率(bpCR),Ki-67变化(2周期和手术前,相较于基线的变化)与安全性; 探索性分析: 监测生物标志物浓度的动态变化(2周期和手术前,相较于基线的变化):如Ki-67指标的数值变化与tpCR率之间的相关性,评估其作为早期疾病进展预警标志物的价值。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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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上市后药物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上海复宏汉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10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6-06-18

试验终止时间

2028-04-3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受试者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充分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愿意遵循并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年龄≥18岁,其肿瘤病变适合接受新辅助治疗; 3.HR阳性(ER>10%)、HER2阳性(IHC结果3+或2+/ISH+)的早期或局部晚期浸润性乳腺癌; 4.根据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八版分期手册病理评估为II-IIIC期(T2-3,N0-1,M0或T2-3,N2-3,M0或T4,任意N,M0); 5.任意绝经状态,绝经后定义为:a.双侧卵巢切除术后;b.年龄 ≥60岁;c.年龄 <60岁,且在没有化疗和服用他莫昔芬、托瑞米芬和卵巢功能抑制治疗的情况下停经1年以上,同时血FSH及雌二醇水平符合绝经后的范围;而正在服用他莫昔芬、托瑞米芬,年龄 <60岁的停经患者,必须连续检测血FSH及雌二醇水平符合绝经后的范围; 6.经研究者判断适合接受AI治疗; 7.根据RECIST 1.1评估标准,具有可评估病灶(可测量病灶和/或不可测量病灶; 8.ECOG PS评分为0-1; 9.能够吞咽胶囊; 10.具有足够的骨髓和器官功能: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 × 10^9/L ,血红蛋白 ≥100 g/L(随机化前14天内未接受红细胞输注),血小板计数 ≥100 × 10^9/L 血清总胆红素 ≤ 1.5 × 正常值上限(ULN);Gilbert综合征患者,血清总胆红素 ≤ 3 × 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 × ULN; 肌酐 <1.5 × ULN 或 肌酐清除率 ≥50 mL/min [计算公式:Ccr = ((140-年龄) × 体重 (kg)) / (72 × 血肌酐 (mg/dL)) 或 Ccr = ((140-年龄) × 体重 (kg)) / (0.818 × 血肌酐 (μmol/L)) 注:女性计算结果需×0.85] 左心室射血分数≥50%;QT间期≤480 ms。 1.受试者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充分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愿意遵循并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2.年龄≥18岁,其肿瘤病变适合接受新辅助治疗;3.HR阳性(ER>10%)、HER2阳性(IHC结果3+或2+/ISH+)的早期或局部晚期浸润性乳腺癌;4.根据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八版分期手册病理评估为II-IIIC期(T2-3,N0-1,M0或T2-3,N2-3,M0或T4,任意N,M0);5.任意绝经状态,绝经后定义为:a.双侧卵巢切除术后;b.年龄 ≥60岁;c.年龄 <60岁,且在没有化疗和服用他莫昔芬、托瑞米芬和卵巢功能抑制治疗的情况下停经1年以上,同时血FSH及雌二醇水平符合绝经后的范围;而正在服用他莫昔芬、托瑞米芬,年龄 <60岁的停经患者,必须连续检测血FSH及雌二醇水平符合绝经后的范围;6.经研究者判断适合接受AI治疗;7.根据RECIST 1.1评估标准,具有可评估病灶(可测量病灶和/或不可测量病灶;8.ECOG PS评分为0-1;9.能够吞咽胶囊;10.具有足够的骨髓和器官功能: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 × 10^9/L ,血红蛋白 ≥100 g/L(随机化前14天内未接受红细胞输注),血小板计数 ≥100 × 10^9/L 血清总胆红素 ≤ 1.5 × 正常值上限(ULN);Gilbert综合征患者,血清总胆红素 ≤ 3 × 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 × ULN; 肌酐 <1.5 × ULN 或 肌酐清除率 ≥50 mL/min [计算公式:Ccr = ((140-年龄) × 体重 (kg)) / (72 × 血肌酐 (mg/dL)) 或 Ccr = ((140-年龄) × 体重 (kg)) / (0.818 × 血肌酐 (μmol/L)) 注:女性计算结果需×0.85] 左心室射血分数≥50%;QT间期≤480 ms。;

排除标准

1.目前正在临床试验中接受研究药物,或参与任何其他经判断与本研究在科学或医学上不相容的医学研究; 2.存在双侧乳腺癌、炎性乳腺癌或隐匿性乳腺癌; 3.有未控制的癫痫发作病史、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史; 4.过去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 5.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6.已知对研究药物中的任何成份严重过敏的受试者; 7.严重合并症,如未控制的高血压(如收缩压>18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经药物治疗后血压控制良好的高血压患者可纳入)、糖尿病和活动性感染; 8.存在需要反复引流或医疗干预(首次给药前2周内)的临床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 9.首次给药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塞、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QTc间期≥470 ms)(QTc间期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或按照NYHA标准的III-IV级心功能不全或心脏彩超检查左心室射血分数<50%;或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10.存在吞咽困难,或活动性消化道疾病,或重大胃肠道手术史,或吸收不良综合征,或其他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吸收的病症; 11.乙肝患者[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检测HBV-DNA提示有病毒复制];或丙肝患者[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检测HCV-RNA提示有病毒复制];或梅毒筛查阳性(特异性抗体检测阳性,非特异性抗体检测阴性且结合临床判断确证为非活动期感染者除外);或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病史或HIV筛查阳性; 12.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放疗、肿瘤免疫治疗、单克隆抗体类抗肿瘤药物治疗,以及研究者认为会干扰研究药物疗效的其他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13.准备进行或既往接受过器官或骨髓移植的患者; 14.受试者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15.研究者认为具有任何不宜参加此试验因素的受试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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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宁波市第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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