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统一 评审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3-08-02
宁卫函发〔2023〕19号
其他
宁夏回族自治区
现行有效
2023-08-02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统一 评审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委属(管)各单位:
为做好2023年全区统一评审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3〕119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称评审程序
2023年职称申报、审核、评审依托“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http://222.75.70.73:8001/zcps/,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进行,相关操作说明和教学视频可在网站首页下载。职称申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网上申报。
个人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报名时间为8月2日至8月31日。申报人根据申报系列,选择 2023年全区统一评审卫生系列(或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活动,在线填写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评审。
1.申报人注册:申报人注册时的身份证信息即为个人登录账户信息,填写信息应认真核对身份证、姓名、性别等信息,注册后不可更改。
2.完善申报信息:申报人须认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报资料信息,具体包括:基本信息、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继续教育、学术成果、业绩成果、年度考核等内容。个人信息内容将生成《宁夏专业技术职称登记表》和《宁夏职称申报评审一览表》。
3.上传附件: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及继续教育学时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需上传PDF电子扫描件(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须上传初、中级职称证);提交论文、工作报告、调研报告等,须上传全文 word 电子版,上传论文必须与发表原文一致,不一致的视同学术造假,所产生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系统申报时,申报人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上传的所有材料必须清晰、完整、规范,并按要求详尽命名。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包括提供相关业绩、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相应承诺,并在登记表上签字。因个人信息填写错误、资料漏报等情况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二)报送纸质材料。
网上报名完成后,按照要求向用人单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
(三)用人单位审核推荐。
1.审核申报人所填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申报人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继续教育学时、业务能力考试成绩、服务基层时间、业绩成果等符合申报条件;审核申报人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申报材料内容一致、申报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上传附件格式符合要求。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不得通过审核并告知原因。
2.用人单位审核工作完成后,在单位门户网站或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申报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和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接到群众反映和举报的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不得“带病”推荐上报。
3.单位择优推荐:用人单位要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采取个人述职、考核评价、民主测评等方式,综合评价申报人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根据考核结果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情况登记表》(附件2),择优推荐并出具推荐报告。报告中应综述申报人工作表现,主要业绩贡献、所符合的评审条件和推荐理由。
单位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职称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对审核结果负责。要认真细致审核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职称政策和评审条件的,不得迁就照顾;审核中发现申报人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要及时向单位报告,不得徇私舞弊。
(四)逐级审核。
各级卫生健康委(局)要按照评审条件逐级对申报人员提交材料严格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受理范围或违反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 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人社部门须对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岗位设置以及评聘情况;申报人工作岗位、任职年限、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学时等情况;申报程序和推荐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报非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的;2.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3.未经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推荐的;4.中央驻宁单位、外省(区、市)驻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未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函的;5.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符合岗位结构比例要求申报的;6.不按规定时间、程序进行申报或报送材料的;7.上年度参评未通过且本年度无新增业绩的;8.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对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应留存证据,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一)严格岗位结构比例评审。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3〕119号)精神,用人单位须严格按照不超过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120%申报评审,已取得高级职称人数(含正高和副高)少于本单位高级岗位职数120%的可申报高级职称。取得高级职称人数已超出岗位职数120%的单位,采取“退二进一”(退出人员为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退出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方式择优推荐申报,逐步控制到岗位结构比例内。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如实填写《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附件3)并按要求进行推荐,统计表要全面填写本年度所有专业申报人员信息,年内退出人数应另附相关证明材料(已退出人员提供退休或调任等文件;年内待退出人员提供姓名、取得职称资格、退出原因等说明材料)。备案制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相关审核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对推荐数量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不予提交。
(二)调整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全区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含基层正高级、“双定向”正高级)由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各地市所属单位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含基层副高级职称)由各地市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统一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今年新增正副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单位银川市中医医院,副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宁夏妇女儿童医院。自主评审单位要组建相应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制定不低于自治区统一评审标准的评审条件,有关单位要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18〕3号)有关要求,评审方案需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的业务指导下开展评审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体系,优化评审方式,突出品德业绩导向,切实发挥人才评价的导向性作用。
(三)优化职称评审方式。
2023年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仍然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设置学术成果盲评、业绩述职答辩、评审表决等环节。对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疑难病例和参加答辩的论文、案例、论著或工作报告等资料,要先行组织专家进行盲评。盲评结果分为 A、B、C 三个等次(其中 A为质量较高、B为质量一般、C为质量较低),盲评专家通过审阅资料确定参评人等次结果,并准备2—3个与专业有关的问题(答辩时作为提问的重要参考)。答辩结果将作为评审会议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推行论文、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
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科研成果必须与申报评审专业(学科)相符,并能集中体现本人的专业学术水平。对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有效解决业内难题的论文、科研成果,经本专业两名正高级职称人员实名推荐(须说明推荐理由),可作为申报人代表作,不受评审条件中论文、科研成果数量限制。继续加大论文网络核查、数据检索和查重力度,在知网等数据库检索不到的论文、论文查重相似度达到40%以上的、盲评为C等次的业绩成果,不得提交到相应系列职称评审会,论文和著作经评审专家审核质量不能代表申报层级水平的,均不得通过评审。
(五)提取分析病案首页数据。
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填写《医疗机构一览表》《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详见附件4、5),使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系统提取病案首页数据(详见附件6),自行完成病案首页数据收集。将收集好的数据导入“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进行数据检测和计算,将最终计算结果包刻录成光盘提交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供评审应用。本次仅统计参加2023年全区统一评审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人员近5年数据,涉及39个临床专业和5个护理类专业(详见附件5),其他专业暂不统计。
(六)加大重点领域人才倾斜力度。
继续实施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长期在乡镇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推荐参加定向职称评审。
参加疫情防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关爱医务人员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16号)规定,参加疫情防控工作成果可作为代表作参加职称评审;表现突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获得地市级表彰奖励的,不受岗位总数限制推荐参评定向高级职称。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实行“乙类乙管”前,纳入自治区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名单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审中享受一次倾斜政策。
援外医疗队员(一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及圆满完成任务回国后一年半内,申报高级职称享受一次优惠政策,按照《自治区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实施细则》(宁卫发〔2020〕302号)执行。
对作出突出贡献和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宁人社发〔2022〕183号)精神,享受职称评审优惠政策,申报人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报告,报告中明确申报人德能勤绩廉考核情况和推荐理由。
三、明确有关申报要求
(一)关于年限和时间计算。申报人员任职资格年限及所需其他材料取得时间截止2022年12月31 日。“凡晋必下”经历计算时间截止本通知印发之日,须累计满1年。对于未按规定年限取得中级资格的申报人员,其任职资格取得时间顺延计算。
(二)关于继续教育。2023年,申报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宁卫科教〔2012〕122 号)要求,审验近5年(2018-2022年)或取得现资格以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同时公需课不少于150学时(附件7)。从2023年起,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代替公需课学时。
(三)关于参加工作时间的证明。以在职本科(大专)学历申报的人员,必须提供参加工作时间证明,证明材料以所在单位缴纳社保或领取工资凭证为准。
(四)关于聘任文件。申报副高级职称须提供聘任专业技术岗位十级文件,申报正高级职称须提供聘任专业技术岗位七级文件。
四、落实评审管理规定
(一)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 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对工作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二)强化责任追究机制。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对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按时报送评审材料。各地各单位推荐评审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服务中心,截止时间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待新的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下发后,新旧两个评审条件并行使用,申报人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评审条件(新旧条件选其一)。
评审政策咨询电话:0951-6035703、5030184。
附件: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清单
4.医疗机构一览表
6.病案首页数据
9.公示结果(样例)
10.2023年卫生(计划生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情况表
11.2023年卫生(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信息表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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