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2013-11-17
潍政发[2013]30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潍坊市
现行有效
2013-11-17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潍政发[2013]30号
2013年11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4 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
(一)调整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将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调整为所在区管理,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其所属事业单位一并划转。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同级行政编制总额,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二)调整县(市、区)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同级行政编制总额,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三)做好各项划转交接工作。四区食品药品监管和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的划转工作,于2013年11月下旬完成。机构、编制划转工作由市编办会同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人员划转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划转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
二、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一)市级改革
1.组建新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整合,重新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和职能调整涉及的人员、编制,划入新组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整合执法队伍。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人员、编制划转至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3.整合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市及市辖区质监部门所属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进行整合,组建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不再保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县市区改革
1.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及机构进行整合,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同时承担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领导班子由地方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机构和职能调整涉及的人员、编制,划入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整合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在整合食品药品监管和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力量基础上,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承担本区域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向重点镇(街道)下沉执法力量,强化基层执法。
3.组建综合性的检验检测机构。县(市)检验检测机构除特殊需要的外,全部进行整合,组建综合性的检验检测中心,作为县(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检验检测任务。鼓励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
4.设立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按照“一镇一所”的原则,在各镇(街道)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承担本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行政编制一般不少于5名,重点镇(街道)应适当加强,所需编制主要从工商部门划转,不足部分在县级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鼓励探索实行联合办公等方式,有效整合资源,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县(市、区)政府要妥善解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由县(市、区)管理的各类开发区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由开发区所在镇(街道)相关机构承担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规模较大的省级开发区可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
5.调整设置镇(街道)工商所。按照“一镇一所”的原则,对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力量进行整合,调整设置镇(街道)工商所,仍为县(市、区)工商局派出机构。
6.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负责收集报送食品药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信息和线索,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根据承担的任务,由县(市、区)、镇(街道)财政给予一定补贴,由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发放。
(三)市属开发区改革
综合设置市场监督管理局(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作为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业务上接受市级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管工作。市属开发区所属街道设立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承担本区域具体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编制主要从工商、质监系统现有编制内调剂,不足部分从市级行政编制中调剂。
市属开发区不单独设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工作实际,设置综合监管执法队伍。
三、落实监管责任
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将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由商务部门调整至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商务部门要划转相应的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食品药品、农业、畜牧、渔业、林业、公安、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鲁政发[2013]24 号文件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填补监管空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起责任,明确一位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大力支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四、优化运行机制
市、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监管措施。健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农业等部门间的衔接机制,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制,增强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独立性,使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向所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同等检验检测服务。合理划分市和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执法职责,市级主要负责制定政策、规划部署、业务指导、组织协调、查处跨区及重大违法案件等,县(市、区)具体承担辖区内的监管执法工作。
五、保障经费投入
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体制调整后,要保障工作经费水平不降低。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成立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统筹协调改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协同配合。市、县(市、区)新机构组建工作分别于2013年11月底前和12月底前完成。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三定”规定印发后1个月内完成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等各项划转移交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严禁在改革过程中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借机侵占、转移国有资产。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实现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质监等部门工作平稳过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有针对性地做好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确保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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