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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04

发文字号

青价费[201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岛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04

颁发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青价费[2015]1号

2015年1月4日

市卫生计生委: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4]8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或者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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