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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000035549】自分泌PD1纳米抗体的MSLN-CAR T细胞治疗晚期实体瘤的探索性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000035549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0-08-13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自分泌PD1纳米抗体的MSLN-CAR T细胞治疗晚期实体瘤的探索性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自分泌PD1纳米抗体的MSLN-CAR T细胞治疗晚期实体瘤的探索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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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1. 主要目的: 评价aPD1-MSLN-CAR T细胞治疗间皮素阳性的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 次要目的: 1) 评价aPD1- MSLN-CAR T细胞治疗晚期实体瘤的临床疗效; 2) 评价接受aPD1- MSLN-CAR T细胞治疗的受试者的无进展生存期(PFS)和总生存期(OS); 3) 描述aPD1- MSLN-CAR T细胞的药代动力学(PK)和药效动力学特征(PD)特征。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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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探索性研究/预试验

随机化

单臂

盲法

开放临床研究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企业配套和自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12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19-12-20

试验终止时间

2021-12-2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患者,包括卵巢癌、肝胆管细胞癌、结直肠癌等; (2)标准治疗失败的肿瘤患者; (3)年龄18~70岁,男女不限; (4)预计生存时间 ≥ 3个月; (5)ECOG评分0或1分; (6)外周血单个核细胞采集术没有禁忌证,必须有非动员单采获得的足量细胞以供CAR-T细胞生产; (7)间皮素在肿瘤组织细胞阳性率≥50%,且膜表达明显;PD-L1阳性表达;肿瘤组织要求筛查前1年内标本,且取材后无化疗、放疗等,如无符合条件标本,需要重新穿刺活检做组织标本; (8)器官功能良好: a. 研究者评估有充分的骨髓功能以接受淋巴细胞清除化疗: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淋巴细胞计数≥0.5×10^9/L、血小板≥90×10^9/L、血红蛋白≥90g/L (7天内无输血或无促红细胞生成素依赖性); b. 总胆红素≤2倍正常值上限,转氨酶(AST、ALT)≤2.5倍正常值上限(如果肝转移为5倍正常值上限); c. 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或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60ml/min/1.73m2[eGFR=186×(年龄)-0.203×SCr-1.154(mg/dl),女性在计算结果基础上×0.742]; d.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倍正常值上限; e. 肺功能:≤ CTCAE 1级呼吸困难和在室内空气环境下SaO2≥ 91%; f. 心脏功能:入组1个月内超声心动图或放射性核素活动血管扫描术(MUGA)评估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9)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客观肿瘤病灶,且根据RECIST 1.1 标准适合评估肿瘤的治疗反应和进展; (10) 有足够的理解能力,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参加临床研究; (11)如果患者使用以下药物,需符合以下情况: a. 糖皮质激素:CAR-T输注前72小时必须停止使用治疗剂量的糖皮质激素,然而生理替代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是允许的; b. 免疫抑制剂:任何免疫抑制药物必须在入选前≥4周停止; (12)育龄女性及所有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使用高效避孕方法至CAR-T输注后至少12个月,且直到2次连续的PCR检测显示体内不再有CAR-T细胞。;

排除标准

(1)之前接受过针对间皮素的靶向治疗药物或细胞治疗; (2)之前接受过针对PD1的靶向治疗药物; (3)之前接受过任何基因治疗产品(包括CAR-T细胞治疗)或者任何国内外T细胞治疗的患者; (4)有活动性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且未能通过抗感染治疗控制(例如输注前≤72小时血培养阳性); (5)艾滋病毒、梅毒血清学反应为阳性、没有得到控制(活动性)的乙肝病毒或丙肝病毒感染者; (6)患有正在接受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器官移植等免疫相关疾病,或者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等免疫抑制药物患者; (7)严重的心肺功能不全患者,有高血压且血压无法用药物控制正常,过去6个月内发生过下列任何一种心血管疾病的病史:由纽约心脏协会(NYHA)定义的III或IV级心力衰竭、心脏血管成形术或支架、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或其它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 (8)具有可检测的脑转移患者,或现患或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史的患者,如癫痫发作、脑血管缺血/出血、痴呆、小脑疾病或任何伴累及中枢神经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9)患有其他任何严重疾病,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患者的治疗、随访或评估。包括任何未被控制的有临床意义的神经、精神疾病、免疫调节性疾病、代谢性疾病及传染病等; (10)先前或同时发生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但以下情况例外: a. 宫颈癌或乳腺癌的原位癌,经过治愈性治疗,在研究前至少3年没有复发迹象; b. 原发性恶性肿瘤已经完全切除并完全缓解≥5年; (11)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进行过抗肿瘤治疗(包括放疗,化疗、小分子、生物治疗或免疫治疗、其他研究药物); (12)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3)由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存在任何影响遵守方案的因素,包括不可控的医学、心理、家庭、社会学或地理条件的因素;或不愿意或不能遵守研究方案中所要求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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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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