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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54603】EP-0186片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I期临床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54603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EP-0186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EP-0186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11-21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EP-0186片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I期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评估EP-0186O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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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编

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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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 评估 EP-0186O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并确定单药 II 期临床研究推荐剂量(RP2D)。 ? 评估 EP-0186O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 次要研究目的: ? 评估 EP-0186O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 评估 EP-0186O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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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年龄18至75周岁(包括18和75周岁)的男性或女性;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经现有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法获得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标准治疗定义为:符合国家级协会或组织发布的国内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和药品说明书等的治疗方案;标准治疗失败定义为:标准治疗过程中出现疾病进展或肿瘤复发转移),允许既往接受过≤1种PARP抑制剂治疗;3.根据RECIST v1.1,受试者至少有1个靶病灶。对靶病灶的要求为:未经过照射等局部治疗的、或经局部治疗后明确进展的可测量病灶,基线期最长直径≥10mm(如果是淋巴结,要求最大短径≥15mm);4.确认携带致病性或可能致病性的g/sBRCA1/2突变或PALB2突变或RAD51C突变或RAD51D突变(单一突变或合并突变均可),或者存在HRD阳性状态。;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2;6.预计生存期至少3个月;7.育龄期女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愿意采取合适的避孕措施且不应该哺乳;男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愿意使用屏障避孕(即避孕套)。并且男女受试者均需承诺在此时间段内不捐献精子/卵子;8.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或者满足下列标准之一证明没有妊娠风险: a)年龄≥60 岁; b)年龄<60 岁,停经≥12 个月,在近1年未接受化疗、三苯氧胺、托瑞米芬或卵巢抑制情况下,卵泡刺激素(FSH)和雌二醇水平在绝经范围内(按照本地正常范围); c)在年龄<60 岁,化疗导致停经≥12 个月的情况下,FSH 和雌二醇水平连续两次在绝经范围内(按照本地正常范围); d)在年龄<60 岁,正在服用三苯氧胺或托瑞米芬的情况下,FSH 和雌二醇水平连续两次在绝经范围内(按照本地正常范围); e)曾经接受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包括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9.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排除标准

1.接受过或正在进行以下治疗: a)既往接受过2种或2种以上PARP抑制剂治疗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和药效动力学基线采血前4周内接受过PARP抑制剂治疗;PARP抑制剂包括奥拉帕利、尼拉帕利、他拉唑帕利、芦卡帕利、氟唑帕利、帕米帕利、AZD5305、Amelparib、AZD9574、NMS-P293、 HS-10502、HRS-1167或其他试验药物。 b)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和药效动力学基线采血前2周内接受过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c)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和药效动力学基线采血前3周内接受过细胞毒性化疗药物、试验性药物或其他抗肿瘤系统治疗(包括抗血管治疗、分子靶向治疗或生物治疗等),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这些药物治疗;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和药效动力学基线采血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类或丝裂霉素类药物。 d)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和药效动力学基线采血前2周内曾经接受局部放疗(脑放疗除外);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和药效动力学基线采血前4周内,接受过超过30%的骨髓照射,或接受过大面积放疗(如全脑放疗、全肺放疗、全腹放疗、全盆腔放疗、全脊髓放疗等)。 e)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引流积液后稳定2周以上的患者可以入组);存在心包积液(研究者评估不需要临床干预的无症状的少量心包积液允许入组);如引流时局部使用(如胸腔灌注)过抗肿瘤药物,同时需满足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和药效动力学基线采血前洗脱至少5个药物半衰期或21天(以短者计)才可入组。 f)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和药效动力学基线采血前4周内,曾接受过外科大手术(如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等)或尚未从手术并发症中恢复(CTCAE≥2级)。 g)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P-gp的强抑制剂、强诱导剂或为BCRP、OATP1B1、OAT3、MATE1或MATE2-K敏感底物的治疗窗窄的药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h)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天~1年内(具体洗脱时间取决于药物类型,详见附录 5)正在接受已知可延长QT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i)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质子泵抑制剂或H2受体拮抗剂,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2.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遗留的按不良事件常用术语标准(CTCAE 5.0版)≥2级的毒性(激素替代治疗可控的甲状腺功能减退、脱发和遗留的神经毒性除外);3.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 a)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年无活动并且复发风险极低。 b)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 c)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4.存在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或脑干转移;存在已知的未经治疗的脑转移;对于经过局部治疗的脑转移,如伴有症状、或脑转移存在有临床意义的水肿影像学表现、或首次给药前4周内采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对症治疗、或首次给药前和药效动力学基线采血前4周内因脑转移接受放疗和/或手术治疗、或在末次局部治疗过程中或治疗后脑转移出现进展,则不可入组;5.骨髓储备或肝肾器官功能不足,达到以下任何一项实验室限值(实验室检查抽血前1周内无纠正治疗): a)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b)血小板计数<100×109/L。 c)血红蛋白<90 g/L。 d)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若有明确的Gilbert综合症(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或肝转移,总胆红素>3×ULN。 e)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天冬氨酸氨基转氨酶>2.5×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天冬氨酸氨基转氨酶>5.0×ULN。 f)肌酐>1.5×ULN;或根据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50mL/min。 g)国际标准化比(INR)>1.5,且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h)血清白蛋白(ALB)<28g/L。 i)受试者在最后一次抗肿瘤治疗期间不得有任何已知的持续性(>4周)且≥3级血液学毒性,或持续性(>4周)且≥3级疲劳。;6.符合以下任一项心脏检查标准: a)静息状态下的ECG检查得出的经Fridericia校正的QT间期(QTcF)平均值男性>450msec或女性>470msec。 b)静息ECG提示存在经研究者判断有重要临床意义的节律、传导或ECG形态学异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3度房室传导阻滞、2度房室传导阻滞和PR间期>250msec等)。 c)存在任何增加QT间期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顽固性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40岁以下直系亲属的不明原因猝死或延长QT间期的任何合并药物。 d)左室射血分数(LVEF)<50%。;7.有严重、未控制或活动性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a)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MI)。 b)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不稳定型心绞痛。 c)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充血性心力衰竭(CHF) d)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 e)具有重要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病史,或筛选期内发生任何有重要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此外,如果受试者既往无心律失常病史,经研究者确认,筛选期发生的偶发性室性期前收缩且无症状者,可以入组。;8.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或高血糖高渗状态;筛选期糖化血红蛋白检测值≥7.5%。(注:新诊断的糖尿病不被认为是控制良好的糖尿病,除非经过至少8周的降糖治疗且筛选期内所有有记录的血糖检测值均<13.9mmol/L<包括居家血糖监测记录>,则可以纳入。);9.血压低于90/60mmHg或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包括: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首次给药前2周内曾因血压控制不良调整降压药治疗;筛选期内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基于≥2次测量获得的BP读数的平均值);10.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出现过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胃溃疡出血、活动性咯血和明显肉眼血尿等。;11.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如深静脉血栓、肺栓塞等(植入式静脉输液港、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除外,这几种情况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12.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2周抗生素静脉给药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或筛选期存在不可控制的活动性感染。;13.目前使用类固醇治疗并连续超过30天,或需要长期(≥30天)使用类固醇治疗者,或需要持续使用类固醇,且剂量>10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或有免疫缺陷病史,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或同种异体骨髓移植史(不包括角膜移植)。需要长期吸入糖皮质激素的哮喘患者和皮肤外用激素类药品的患者除外。;14.存在临床上严重的胃肠功能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例如无法口服药物、难以控制的恶心或呕吐、大面积胃肠道切除史、未经治愈的反复腹泻、中重度萎缩性胃炎、未经治愈需长期服用质子泵抑制剂类抑酸药物的胃部疾病、胃肠道梗阻、活动性憩室炎、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等。;15.患有活动性传染病,如活动性乙肝(筛选期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检测到HBV-DNA检测值≥2×103IU/mL,若经规律抗病毒治疗再次复测降至2×103IU/mL以下可入组)或丙肝(定义为筛选期丙肝病毒抗体<HCV-Ab>检测结果阳性,且HCV-RNA阳性)、结核(1年内有活动性结核感染的证据)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抗HIV抗体阳性)等。;16.现患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级肝硬化;17.既往有间质性肺病、药物性间质性肺病、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病史;或基线有急性发作或进行性的,且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肺部症状或判断可能出现间质性肺病而不适合入组的高风险因素;18.存在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影响生存期的异常,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恶液质表现等;19.有严重的可干扰评估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包括癫痫、痴呆或重度抑郁等;20.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患者;21.已知对研究药物及其辅料成分过敏者;22.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对于研究性生物制剂为3个月)内参与其他临床研究;23.经研究者判断,患者有其他可能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不依从方案、家庭或社会等因素,会影响到受试者的安全,或资料及样品的收集;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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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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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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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编

6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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