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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7200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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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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雌激素受体低表达(ER <10%)、HER2低表达[定义为免疫组化(IHC)1+,或IHC 2+且原位杂交(ISH)检测无扩增]的早期或局部晚期乳腺癌
NeoTRECAMCT-01:SHR-A1811+卡瑞利珠单抗在围手术期联合或序贯化疗治疗 ER(-)/ER(1-10%)、HER2 低表达早期或局部晚期乳腺癌的前瞻性、非随机对照临床研究
NeoTRECAMCT-01:SHR-A1811+卡瑞利珠单抗在围手术期联合或序贯化疗治疗 ER(-)/ER(1-10%)、HER2 低表达早期或局部晚期乳腺癌的前瞻性、非随机对照临床研究
为探索更高疗效的强化治疗方案,本研究设计了一项前瞻性、非随机对照研究。试验组拟采用瑞康曲妥珠单抗(SHR-A1811)联合卡瑞利珠单抗序贯多西他赛、卡铂联合卡瑞利珠单抗的创新方案。基于前述靶免联合方案的卓越数据,预设试验组 pCR 率为 75%。对照组将来源于同期在本中心接受传统新辅助化疗的患者队列(预估 pCR 率 38%)。为增强组间可比性、控制混杂偏倚,研究将采用倾向评分匹配等方法,依据关键的临床病理特征(如肿瘤分期、分子分型等)从该同期队列中为试验组患者匹配对照组患者。
非随机对照试验
Ⅱ期
无
无
自选课题(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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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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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202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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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龄大于等于 18 岁且小于等于 70 岁; 2. 经组织病理学证实的浸润性乳腺癌; 3. 经组织病理学证实的、雌激素受体低表达(ER <10%)、HER2低表达[定义为免疫组化(IHC)1+,或IHC 2+且原位杂交(ISH)检测无扩增]的乳腺癌患者。 4. 肿瘤分期符合第八版AJCC乳腺癌分期标准的,临床分期为 T1cN1-2M0,或 T2-3N0-2M0 的初治乳腺癌患者; 5. 根据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靶病灶; 6. ECOG功能状态评分 0~1分; 7. 重要器官的功能水平必须符合要求(首次用药前14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进行纠正治疗); 8. 对于绝经前有生育可能的妇女必须在开始治疗之前的 7 天内做妊娠试验,血清妊娠必须为阴性,必须为非哺乳期;所有入组患者均应在整个治疗周期及治疗结束后 6 个月采取充分的屏障避孕措施; 9. 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有良好的依从性并愿意配合访视和研究相关程序。 1. 年龄大于等于 18 岁且小于等于 70 岁;2. 经组织病理学证实的浸润性乳腺癌;3. 经组织病理学证实的、雌激素受体低表达(ER <10%)、HER2低表达[定义为免疫组化(IHC)1+,或IHC 2+且原位杂交(ISH)检测无扩增]的乳腺癌患者。4. 肿瘤分期符合第八版AJCC乳腺癌分期标准的,临床分期为 T1cN1-2M0,或 T2-3N0-2M0 的初治乳腺癌患者;5. 根据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靶病灶;6. ECOG功能状态评分 0~1分;7. 重要器官的功能水平必须符合要求(首次用药前14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进行纠正治疗);8. 对于绝经前有生育可能的妇女必须在开始治疗之前的 7 天内做妊娠试验,血清妊娠必须为阴性,必须为非哺乳期;所有入组患者均应在整个治疗周期及治疗结束后 6 个月采取充分的屏障避孕措施;9. 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有良好的依从性并愿意配合访视和研究相关程序。;
请登录查看1. 未经病理组织学确诊的乳腺癌; 2. 双侧乳腺癌、炎性乳腺癌或隐匿性乳腺癌; 3. 既往5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4. 首次用药前2周内使用过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激素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者(剂量>10 mg/d泼尼松或同等药物生理学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激素),不包括鼻喷或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激素; 5. 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种活疫苗及减毒疫苗; 6. 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与乳腺癌无关的手术操作,或尚未从此类手术操作中完全恢复; 7.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疾病史且可能复发[包括但不局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葡萄膜炎、肠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 甲状腺功能减退(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受试者可纳入)];受试者患有无需系统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接受胰岛素治疗的经控制的I型糖尿病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患者则不能纳入; 8. 存在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 或有器官移植史; 9. 存在无法控制或重要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如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I或IV级)、心肌梗塞或脑梗塞(腔隙性脑梗塞除外),肺栓塞,不稳定型心绞痛,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原发性心肌病(如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限制型心肌病、未定型心肌病);具有临床意义的QTc期延长病史, II度II型房室传导阻滞或III度房室传导阻滞或QTc间期(F法)>470 msec(女性); 房颤(EHRA分级≥2b级);难以控制的高血压,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研究; 10. 已知或可疑有间质性肺炎的受试者;首次给药前三个月内存在其他可能干扰药物相关肺毒性检测或处理的、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特发性肺组织纤维化、机化性肺炎/闭塞性细支气管炎、肺栓塞、严重哮喘、 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阻塞性/限制性肺病等;以及任何肺部受累的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例如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症、结节病等,或既往接受过全肺切除手术等; 11. 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且HBV DNA≥500 IU/mL)、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HCV RNA高于正常值范围上限)、肝硬化;或需要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或抗真菌药物控制的严重感染者; 12. 已知存在的遗传性或获得性出血及血栓倾向(如血友病、凝血功能障碍等); 13. 已知对研究药物及其辅料成分过敏或禁忌的患者; 14. 妊娠期、哺乳期女性患者,有生育能力且基线妊娠试验检测阳性的女性患者或在整个试验期间不愿意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女性患者; 15.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药物无法控制的严重高血压、严重的糖尿病、活动性感染等); 16.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或研究者认为患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任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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