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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61879
进行中(尚未招募)
GV20-0251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GV20-0251注射液
2026-05-18
CXSL2501145
晚期实体瘤
GV20-0251注射液联合抗PD1单抗在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开放性II期临床试验
GV20-0251联合抗PD1单抗治疗不可切除或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的开放性II期研究
201203
A部分主要目的:评估GV20-0251联合抗PD1单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并在中国受试者中确定GV20-0251与抗PD1单抗联用的初步Ⅱ期推荐剂量(RP2D)。次要目的:评估GV20-0251联合抗PD1单抗时的药代动力学(PK);评估GV20-0251联合抗PD1单抗时的免疫原性;评估GV20-0251联合抗PD1单抗的初步抗肿瘤活性。 B部分主要目的:评估GV20-0251联合抗PD1的抗肿瘤活性;次要目的:进一步评估GV20-0251联合抗 PD1单抗的安全性特征、PK、免疫原性和抗肿瘤活性。探索性目的:评价GV20-0251联合抗PD1单抗的药效学特征,探索潜在预测性生物标志物。
单臂试验
Ⅱ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227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在进行任何研究特定流程前,自愿签署书面ICF。;2.能够且愿意在整个研究期间参与并遵循研究流程。;3.年龄≥18岁并且≤80岁,性别不限。;4.经组织学确诊为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5.患者必须标准治疗(SOC)失败,或无法耐受SOC,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特定形式的SOC。如为SOC失败,患者应有记录证实已从SOC中进展。;6.既往系统治疗线数不超过2线。其他线数的患者经申办方同意后可评估入组。未接受系统治疗初治的局部晚期或转移的黑色素瘤受试者可入组。;7.肿瘤类型应包括:子宫内膜癌、宫颈癌、卵巢癌、三阴性乳腺癌、前列腺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食管鳞状细胞癌、HCC、胆道恶性肿瘤(仅包括肝内胆管癌、肝外胆管癌和胆囊癌, 不包括壶腹癌)、pMMR/MSS结直肠腺癌、胰腺导管腺癌、非小细胞肺癌、小细胞肺癌、黑色素瘤等瘤种(基于当地研究中心标准实践进行评估)。;8.部分瘤种的受试者,其肿瘤细胞膜表面的IGSF8蛋白须在预筛选期或筛选期呈现阳性。;9.如果接受过既往抗PD-1/PD-L1治疗,受试者必须有记录证实在使用抗PD-1/PD-L1单抗(单药或联合其他检查点抑制剂/疗法)治疗期间出现疾病进展。;10.对于符合条件且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女性和男性),必须同意在GV20-0251首次给药前28天内、治疗期间以及GV20-0251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激素或屏障避孕)。;11.受试者必须具有RECIST 1. 1版定义的可测量病灶。既往放疗区域病灶若显示明确进展则视为可测量。;12.受试者须提供存档的肿瘤组织(签署本研究ICF前3年内采集)。如果存档的肿瘤组织>3年,需与申办方医学确认后可以入组。;13.在C1D1给药前,受试者的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14.受试者的预期生存期需≥24周。;15.无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以下情况除外:a:经根治的恶性肿瘤,且在知情前至少2年内,恶性肿瘤无活动性且后续潜在复发风险较低,b:已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16.接受研究治疗前需满足的实验室检查数值要求: a.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00000000/L b.血小板≥100000000000/L;若是入组B部分的肝细胞癌或胆管癌受试者,允许≥75000000000/L c.血红蛋白1≥90 g/Lor≥5.6 mmol/L d.白蛋白≥3.0 g/L e.中性粒细胞与淋巴细胞比值(NLR)<3.0;如NLR≥3.0,需联系申办方医学监查员或其指定代表,评估是否可以入组 f.测量或计算的肌酐清除率≥60mL/min;如CrCl在45-59 mL/min范围内,经申办方批准后可入组 j.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或对于总胆红素>1.5×ULN的受试者,直接胆红素需≤ULN;若是入组B部分的肝细胞癌、胆道恶性肿瘤或有肝转移的受试者,总胆红素可≤2.0×ULN h.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若是入组B部分的胆道恶性肿瘤、胆管癌或有肝转移的受试者,允许≤5.0×ULN i.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若接受抗凝治疗,则基于INR评估,详见下方描述 j.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INR≤1.5(除非接受抗凝治疗)。若是肝细胞癌或胆管癌受试者,允许≤1.6。若接受华法林治疗,INR≤3.0且无活动性出血(即在GV20-0251首次给药前14天内无出血) 缩写:AL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NC=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PT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S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CrCl=肌酐清除率,GFR=肾小球滤过率,INR=国际标准化比值,pRBC=浓缩红细胞,PT=凝血酶原时间,ULN=正常值上限。 1.必须在未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且过去2周内未输注浓缩红细胞(pRBC)的情况下满足此标准。 2.应根据 Cockcroft-Gault 肌酐清除率公式计算 CrCl=[[140–年龄(岁)] ×体重(kg)/ [[72×血清肌酐(mg/dL)×女性×0.85];17.所有与既往抗癌治疗给药相关的AE已恢复至≤1级(根据NCI CTCAE v5.0)。如果有研究者判断长期存在不能恢复的二级毒性,可与申办方讨论是否具备入组资格。;18.肝细胞癌或胆道恶性肿瘤受试者:Child-Pugh评分A级。;
请登录查看1.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并因≥3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以下情况除外:可通过替代疗法控制的内分泌疾病,或无症状的血清淀粉酶/脂肪酶升高)、2级心肌炎或复发性2级肺炎而终止该治疗。;2.在开始GV20-0251和抗PD1单抗治疗(C1D1)前,既往全身性抗肿瘤治疗的洗脱期不足,定义如下: a.化疗(口服氟尿嘧啶除外)<3周;或口服氟尿嘧啶(例如替加氟和卡培他滨)<4周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b.小分子靶向治疗<2周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c.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抗PD-1、抗PD-L1等)或非特异性免疫调节剂(例如胸腺肽、干扰素和白介素等)<4周; d. 在其获批适应证中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成药<2周。;3.在开始GV20-0251和抗PD1单抗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放疗,或存在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的放疗相关毒性。NSCLC受试者在C1D1前6个月内接受过肺部>30 Gy的放疗。;4.当前正在参与药物或器械临床研究;或在C1D1前4周内接受过试验用器械或试验用药物。;5.被诊断为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慢性皮质类固醇治疗(日剂量超过泼尼松等效剂量10 mg)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6.受试者在知情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或患有活动性胃和十二指肠溃疡、溃疡性结肠炎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引起出血或穿孔的其他胃肠道疾病。;7.患有具有临床意义和/或未控制的心脏病,例如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I或IV级、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或经研究者评估会影响患者参与本研究的安全性且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或在C1D1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8.对抗PD1单抗和/或其任何辅料存在严重过敏反应(≥3级),或既往对生物药疗法存在严重过敏反应,且研究者认为可能增加受试者风险。;9.患有急性白血病或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10.Fridericia校正QT间期(QTcF)> 470 msec,或存在先天性长QT综合征,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ECG)异常(包括心包炎)病史,且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受试者的安全。;11.存在需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存在活动性的或无法控制的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且需在C1D1给药前7天内接受系统性治疗。;12.曾患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病,或目前患有肺炎/间质性肺病。;13.在C1D1前2年内患有需全身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即使用疾病调节剂、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或筛选时存在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或其他临床显著疾病(如活动性间质性肺病/肺炎或其他临床显著的皮肤病),且在C1D1给药前6个月内需接受慢性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激素(泼尼松>10mg/天或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若医学监查员或其指定代表与研究者个案讨论同意,可酌情考虑入组)。 注:允许使用非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如局部或吸入)。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用于肾上腺/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不视为全身治疗且允许使用。;1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15.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者,除非符合以下条件: a. HBV感染者: i.筛选期进行HBV-脱氧核糖核酸(DNA)检测,结果须为未检出;或 ii. 若正在进行HBV的抗病毒治疗,必须在知情前已持续至少4周治疗,并且筛选期(C1D1前14天内)HBV-DNA检测值须低于2000 IU/mL(正在接受有效HBV治疗的受试者,应在整个研究治疗期间维持相同的HBV治疗方案,直至疗程结束);或 iii.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HBV感染者,如果HBcAb阳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阴性、乙型肝炎表面抗体(HBsAb)阴性,且HBV-DNA低于2000 IU/mL的,则可以不使用抗病毒药物治疗。 b. HCV感染者: i. 已接受治疗并达到治愈状态,且有病毒消除的记录[如HCV-核糖核酸(RNA)阴性],并在知情前至少4周内未接受任何HCV治疗;或 ii. 在知情前已接受至少4周的直接抗病毒药物(DAA)治疗,且在DAA治疗期间肝功能稳定,且无与DAA相关的不良安全事件(正在接受有效HCV治疗的受试者,应在整个研究治疗期间维持相同的HCV治疗方案至疗程结束);或 iii. 在知情前未接受抗HCV治疗的阳性感染者,且肝功能稳定。此类受试者如在入组后3–6个月内肝功能保持稳定,可在与申办方协商后由研究者决定是否开始采用DAA治疗HCV感染。;16.既往接受过重大器官移植(如心脏、肺和肾)。;17.既往接受过自体或同种异体骨髓移植。;18.存在有临床症状的原发CNS恶性肿瘤或转移或软脑膜病变;或既往接受过确定性治疗的CNS转移受试者,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以入组: a.在首次给药前需要影像学证明,C1D1前完成放射治疗,且稳定2周以上;C1D1前停用皮质类固醇>3天;C1D1后3周内无需要接受CNS放疗。 b.当前无神经系统症状或神经系统症状获得稳定控制,且目前未使用皮质类固醇和/或抗惊厥药来治疗相应的神经系统症状。 c.CNS病灶<1.5cm。;19.GV20-0251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不包括诊断性手术)或严重创伤,或处于恢复期且经研究者判断会对研究造成影响,或预期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注:非重大手术(如中心静脉导管置管、纵隔镜检查和胃管置入等)不受此限制。;20.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受过活/减毒疫苗。;21.在C1D1前3周内或整个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干扰素-α或相关/相似药物治疗的受试者。;22.受试者为控制腹水症状需每8周内进行一次以上腹腔穿刺;或在C1D1前8周内单次引流;23.存在可能干扰受试配合研究要求的精神疾病或物质滥用障碍(如药物滥用、酒精成瘾等)。;24.研究者和/或申办方认为受试者存在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严重非恶性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混淆研究结果或感染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的其他情况。;25.适用于肝细胞癌或胆道恶性肿瘤受试者的其他排除标准: a. 过去12个月内有肝性脑病史或需要药物(如乳果糖、利福昔明)预防或控制肝性脑病。 b.有影像学记录的合并门静脉主干或两叶肿瘤血栓形成(Vp4,定义为门静脉癌栓侵犯门静脉主干或对侧一级分支,或两者兼有)或肿瘤体积>50%肝脏体积。 c.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有胃肠道出血(如食管静脉曲张或溃疡出血)。对于胃肠道出血史>12个月或研究者评估为食管静脉曲张高风险的受试者,须按机构标准接受充分的内镜治疗。 d. 需持续性抗凝治疗或抗血小板治疗;若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至少7天停止此类治疗可不受此限制。按当地机构标准,允许使用低剂量阿司匹林进行心脏保护。 e. 已知有遗传性出血或血栓形成倾向,或有动脉栓塞事件史(如中风、心肌梗 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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