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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2091】一项评价TDI01 混悬液治疗放射性肺纤维化受试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I期临床试验方案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22091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4-09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放射性肺纤维化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价TDI01 混悬液治疗放射性肺纤维化受试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I期临床试验方案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TDI01 混悬液治疗放射性肺纤维化受试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I期临床试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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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1.主要目的: (1)评价TDI01混悬液治疗放射性肺纤维化患者的安全性。 (2)评价TDI01混悬液在治疗放射性肺纤维化患者中的临床疗效。 2.次要目的: (1)评价TDI01混悬液在放射性肺纤维化患者中的群体药代动力学特征。 3.探索性目的: (1)探索影响TDI01混悬液治疗放射性肺纤维化患者疗效的生物标志物。 (2)探索TDI01 混悬液治疗放射性肺纤维化患者的影像学改善。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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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3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6-04-15

试验终止时间

2027-04-15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符合下列每一项标准的受试者将允许参加本研究: 1.诊断RIPF: 1.1 诊断为慢性放射性肺纤维化(Radiation-Induced Pulmonary Fibrosis, RIPF) (1)疾病分期符合慢性放射性肺纤维化期 本研究严格采用公认的放射性肺损伤分期标准,仅纳入处于慢性放射性肺纤维化期(RIPF)的患者,具体定义如下: 1)患者有明确的胸部放疗史(包括但不限于肺癌、食管癌、乳腺癌等),且放疗结束 ≥6 个月; 2)不处于急性放射性肺炎期(放疗后 1–6 个月内以炎症为主的阶段); 3)研究期间未接受且无计划接受放疗,以排除放疗对主要研究终点的影响。 (2)临床、影像学及排他性诊断符合 RIPF 的公认诊断原则 受试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患者在放疗后数月至数年内出现与放射性肺纤维化相符的临床表现,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性呼吸困难、干咳、活动耐量下降或胸闷等; 2)研究者依据筛选期访视前 12 个月内完成的胸部高分辨率 CT(HRCT)进行初步判断,影像学表现符合放射性肺纤维化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显示特征性的网格影、蜂窝影、牵拉性支气管扩张、放射野分布为主的肺实质结构破坏; 3)已系统排除其他可导致类似影像或临床表现的疾病,包括:感染性肺炎、药物性肺损伤、结缔组织病相关间质性肺疾病、特发性肺纤维化等其他非放射相关间质性肺病。 (3)严重程度分级符合研究设定 本研究采用 CTCAE v5.0 对放射性肺损伤进行严重程度分级:纳入CTCAE 2–3 级 (4)经独立影像评审及多学科确认 为提高诊断一致性和准确性,所有拟纳入受试者须满足以下确认流程: 1)在基线访视前,由独立影像评审专家组审查确认 HRCT 符合 RIPF 影像学特征(采用同一中心、随机前 3 个月内完成的 HRCT); 2)必要时结合呼吸科、肿瘤科及放疗科等进行多学科讨论(MDT),综合放疗史、临床表现及影像学结果,确认符合国际公认的放射性肺纤维化诊断原则后方可入组。 2.自愿参加本临床研究,并在研究开始之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3.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20~80周岁(包含 20和 80周岁),性别不限; 4.有潜在生育能力的女性或男性受试者同意并承诺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末次服用试验用药品后90天内采取高效的避孕措施(见附录6); 5.预期生存时间>8个月; 6.筛选期访视之前至少4周期间未接受尼达尼布和/或吡非尼酮治疗(包括未经尼达尼布/吡非尼酮治疗和使用尼达尼布/吡非尼酮治疗失败的患者); 7.筛选时及基线时,1秒用力呼气量(FEV1)/ FVC比值≥0.70; 8.筛选时及基线时,FVC占正常预计值的百分比在45%和90%之间(包含); 9.筛选时及基线时,DLco(Hb校正)占正常预计值的百分比在30%和90%之间(包含); 10.经研究者评估,受试者愿意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要求和参加访视。 11.基于当前治疗预期在随后8个月不再接受胸部放疗。 12.血液学指标显示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至少为1.5 × 10^9 / L,血小板计数至少为60 × 10^9 / L,血红蛋白浓度至少为90 g/L; 13.入组时能够进食固体食物;;

排除标准

符合下列任意一项标准的受试者将不允许参加本研究: 1.其他已知病因的间质性肺病,如家庭环境或职业环境暴露、结缔组织病、药物等; 2.筛选前12个月内发生过活动性结核感染,或筛选前4周和筛选期间存在任何活动性且需要接受系统治疗的细菌、病毒、寄生虫或真菌感染; 3.筛选时经研究者评估RIPF病情不稳定,或筛选前8周内和/或筛选期间发生RIPF急性加重的受试者; 4.预计会在研究过程中接受器官移植者(肺、肝、肾等)或预期生存期不满8个月患者; 5.随机前4周内使用过以下任何一种治疗: a) RIPF治疗药物,不稳定治疗的尼达尼布或吡非尼酮、> 15 mg/d泼尼松或同等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因呼吸/肺部原因应用除糖皮质激素的免疫调节药物;[稳定治疗的定义为患者个体能基本耐受吡非尼酮(400mg TID及以上)或尼达尼布(100mg BID及以上)剂量不变持续治疗至少8周]; b) CYP3A4的强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利托那韦、克拉霉素、艾代拉里斯等); c)CYP2C9的窄治疗窗底物(如华法林、甲苯磺丁脲和苯妥因)以及P-gp的敏感底物(如地高辛); d)ROCK2抑制剂(belumosudil); 6.正在使用或预期入组治疗中使用具有导致肺纤维化的化疗药物、靶向药物如博来霉素等。 7.筛选时及基线时实验室检查结果超过以下任何标准:总胆红素 > 2×ULN或AST/ALT > 5×ULN、血清CK > 1.5×ULN; 8.筛选前6个月内存在不稳定或恶化的心脏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 不稳定心绞痛; b) 心肌梗死; c) 充血性心力衰竭需要住院治疗或NYHA III/IV级; 9.具有长QT间期综合征或猝死的家族史,或筛选时及基线时心电图存在明显异常,包括但不限于:QTcF间期> 470 ms(女性)或>450 ms(男性)、心房颤动或心房扑动、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左束支传导阻滞; 10.筛选时及基线时收缩压 > 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需静息休息至少5分钟后进行检测,且经复查一次确认仍符合该标准); 11.筛选前12个月内发生过导致住院的脑血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卒中等; 12.筛选时及基线时肌酐清除率(CLcr)< 50 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140-年龄(岁)][体重(kg)]×(0.85,如为女性) / [72 x 血肌酐(mg/dL)]; 13.无法完成6分钟步行试验(6MWD)或肺功能检查(PFT); 14.筛选前3个月内有吸烟史或者不愿意在研究过程中戒烟; 15.筛选前6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 16.妊娠期或正在哺乳; 17.筛选时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查结果为非阴性; 18.对TDI01混悬液的任何成分过敏; 19.参加其他临床研究的最后一次给药发生在筛选前3个月之内或5个半衰期内,取较长者为准; 20.筛选前3个月内行重大手术(全麻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行研究者评估后认为会影响研究终点判断的手术; 21.研究者评估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系统或器官疾病的不稳定状态、可能会损害其安全性或依从性、影响药物吸收、或导致其无法完成研究评估的其他情况。 22.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1.1版(RECIST 1.1)确诊的肿瘤进展;严重肺部感染; 23.既往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或严重肺源性心脏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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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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