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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寄生虫病综合防治实施方案(2025—2030年)

发布日期

2025-11-26

发文字号

沪疾控局卫免〔2025〕7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5-11-26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为持续巩固深化我市重点寄生虫病综合防治工作,根据国家疾控局等15个部门印发的《全国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综合防治实施方案(2024—2030年)》,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到2030年,持续巩固消除疟疾成果,无输入继发二代疟疾病例,疟疾诊治、监测和应急响应能力持续提升巩固;土源性线虫病和食源性寄生虫病继续维持低流行水平,各区全面实现土源性线虫病传播阻断;输入、新发寄生虫病监测体系不断完善,病例诊治能力持续提升。

二、防治策略和措施

(一)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采取“及时发现、精准阻传”策略,加强监测和响应能力建设,执行我市消除疟疾“1-2-3+1” 工作规范(即病例报告后1日内核实、2日内流行病学调查、3日内疫点调查处置、1个月后再传播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精准处置输入性传染源及其疫点,防止输入再传播,巩固消除成果。

1.提高疟疾发现诊治能力。加大技术储备,市、区疾控中心、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和传染病专科医院应具备疟原虫血涂片显微镜检测、免疫学快速检测和核酸检测能力,至少有1名检验人员通过市级疟原虫镜检技能培训和评估考核。上海海关所属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应具备疟原虫血涂片显微镜检测、免疫学快速检测和核酸检测能力。健全诊治网络,到2030年,各区均指定至少1家医疗机构作为区级疟疾诊治定点医院。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作为市级疟疾诊治定点医院和抗疟药物储备医院,免费提供疟疾快速检测及抗疟药物治疗咨询服务,负责重症疟疾病例救治工作,加强对区级定点医院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完善医疗机构抗疟药物采购、储备、供应和调配流程,建立抗疟药物采购绿色通道,确保患者及时、规范治疗。

2.加强病例监测、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加强入境人员疟疾疑似病例主动筛查,及早发现输入性疫情。加强抗疟药物疗效及耐药性监测,指导抗疟药物合理使用。优化设置按蚊监测点,持续开展按蚊种群监测、密度监测和杀虫剂敏感性监测。市疾控中心根据媒介按蚊分布、输入性传染源种类及传播条件等因素,定期开展疟疾再传播风险分层。持续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疫情应急响应能力。

3.强化联防联控和部门合作。巩固东南片区(江西、上海、浙江、福建、湖南、重庆)消除疟疾联防联控机制,提升协同防控能力。依托长三角区域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区域疟疾防治工作协作,提升区域疟疾防控整体水平。加强部门沟通协同,疾控、卫生健康、海关、文化和旅游、商务、公安等部门及时互通输入性病例及高风险人群信息,联合开展疫情研判和传播风险评估,规范病例管理和疫点处置,切实防止病例造成本地传播。

4.提高公众防范能力。围绕“全国疟疾日”主题宣传,结合时令季节特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活动。聚焦往返境外疟疾流行区务工、旅游、商务、留学等重点人群,积极宣传我国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的防控策略和技术措施,提高群众自我防护、及时就诊、配合治疗和主动参与的意识。

(二)控制土源性线虫病和食源性寄生虫病流行。采取“以健康科普为先导、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实施健康科普、传染源控制、食品安全管理等综合防治措施。

1.深入开展健康科普。各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引导公众在生产、生活中加强个人防护,养成不生食鱼、肉类等饮食习惯,防止土源性线虫和食源性寄生虫感染。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对学生和儿童的卫生意识和个人卫生习惯教育。

2.加强监测和传染源控制。开展人群感染及动物宿主、传播媒介等流行因素监测。落实全国人体重点寄生虫病现状调查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我市重点寄生虫病现况抽样调查工作。依据国家传播阻断评估指南,分阶段(2025—2027年和2028—2030年)对全市各区开展土源性线虫病传播阻断评估。各监测点医疗机构要规范开展主动检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通过医院普通门诊、专科门诊、健康体检等不同途径开展土源性线虫病、食源性寄生虫病感染者监测、诊断与查治。医疗机构要完善土源性线虫病和食源性寄生虫病治疗药物储备。

3.加强鱼、肉类食品安全监管。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畜禽及水产品养殖环节卫生监管,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污染养殖环境。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市场销售的水产品、肉制品等加强监督抽检,根据我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相关要求,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做好输入性寄生虫病监测与防控。普及防治知识,广泛宣传防病知识,提高居民自我防护和主动就诊意识。不断提高包虫病、黑热病及宠物尤其是各类异宠携带输入性寄生虫病监测敏感性,健全人群、动物宿主和环境监测网络。各级医疗机构发现输入性寄生虫病病例,按要求同步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及时规范开展诊疗。疾控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规范开展个案调查和疫点处置。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

各区、各部门要把寄生虫病防治作为“健康上海”建设和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健全部门合作、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工作机制,降低重点寄生虫病传播风险。

疾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寄生虫病防治工作统筹协调,牵头制定寄生虫病防治目标、防控策略、防治措施和技术方案,指导完善寄生虫病监测体系及信息网络,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布和通报防治信息。市疾控中心加强对区疾控中心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检测能力评估和质量控制。区疾控中心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寄生虫病监测与防治工作培训、质量控制和综合能力维持。医疗机构规范做好病例诊治,协同落实各项寄生虫病监测、报告等工作要求。

水务部门要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积极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

农业农村部门要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改造,督促指导养殖场(户)保障淡水鱼和猪、牛等家畜养殖环境安全,防止水源和土壤受到污染,组织开展动物宿主包虫病防控。

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寄生虫病防治相关专项规划,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教育部门要结合相关课程、教学活动,加强健康教育。协助疾控部门开展有关防治工作。

科技部门要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寄生虫病防治研究的支持力度。

公安、司法部门所属监管机构中出现疟疾等寄生虫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区疾控中心报告,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和疫情处置。公安部门协助开展疟疾等病例及同行人员调查与处置,加强信息共享和病例溯源调查;必要时,市疾控部门、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向市通信管理部门申请,运用“三公(工)一大”机制做好疑似本地感染病例个案流行病学溯源调查。公安部门做好犬只规范管理。

医保部门要落实相关医疗保障政策,统筹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医疗费用减免等政策措施,合力降低患者就医费用。

财政部门要在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予以补助基础上,按规定将重点寄生虫病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各区财政按规定落实投入政策。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疟药等寄生虫药物的生产流通监管与不良反应监测,服务相关产品研发申报,协同做好短缺药品的监测和供应保障工作。

海关、商务、文化和旅游、移民等部门加强出入境人群疟疾等寄生虫病健康科普、风险防范,加大与疾控、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协调解决抗疟药等寄生虫病防治急需、国内紧缺药品的通关入境。

(二)能力建设

保持稳定的防治专业队伍,持续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提升防治和检测人员的防治技能。提高医疗机构对重点寄生虫病的发现、诊断和治疗能力,强化对相关科室医护人员和检验科医技人员的培训。落实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依托医疗机构传染病临床诊治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寄生虫病临床诊治和危重症医疗救治能力。夯实平急转换和突发疫情应对能力储备,以现有定点和监测医疗机构为基础,筛选具备平急转换功能、技术优良的救治医疗机构,有效应对疟疾等寄生虫病突发疫情处置。

加强重点寄生虫病智慧化多点触发监测预警,强化监测预警响应联动。依托我市公共卫生病原网络实验室建设,推进寄生虫病检测网络实验室建设,不断提升寄生虫病检测能力,到2030年全市75%的区疾控中心完成寄生虫病网络实验室建设。对已消除的寄生虫病,要维持巩固防治人员、药物和技术储备。依托全国和我市疾控信息系统,提高寄生虫病防治数据集成、风险识别、智能分析和预警能力。

支持市疾控中心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国家热带病研究中心)持续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寄生虫病研究、监测和防治技术合作联盟,不断提高特大城市寄生虫病和热带病监测与防控能力。加强我市现有监测寄生虫病防治应用研究国内外合作和交流,积极响应和参与国内外卫生健康共同体建设。

(三)效果评估

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的要求,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市疾控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防控效果评估。

 

附件:1.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主要工作指标清单

2.土源性线虫病传播阻断目标推进表

3.土源性线虫病和食源性寄生虫病防治主要工作指标清单



附件1

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主要工作指标清单


附件2

土源性线虫病传播阻断目标推进表

(依据国家传播阻断达标评估指南)


附件3

土源性线虫病和食源性寄生虫病防治主要工作指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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