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52960】本研究拟在儿童和年轻成年复发/难治性成熟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者中评价奥妥珠单抗预处理继以Glofitamab单药治疗方案及奥妥珠单抗预处理继以Glofitamab联合化学免疫诱导治疗方案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抗肿瘤活性
CTR20252960
进行中(尚未招募)
格菲妥单抗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格菲妥单抗注射液
2025-07-30
企业选择不公示
儿童与年轻成人难治性和复发性成熟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
本研究拟在儿童和年轻成年复发/难治性成熟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者中评价奥妥珠单抗预处理继以Glofitamab单药治疗方案及奥妥珠单抗预处理继以Glofitamab联合化学免疫诱导治疗方案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抗肿瘤活性
一项在儿童和年轻成年复发/难治性成熟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者中评价GLOFITAMAB单药治疗和联合化学免疫治疗方案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抗肿瘤活性的I/II期、开放、单臂、两部分试验
100020
本研究拟在儿童和年轻成年R/R B-NHL受试者中评价奥妥珠单抗预处理后Glofitamab单药治疗方案及奥妥珠单抗预处理后Glofitamab联合R-ICE诱导治疗方案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抗肿瘤活性
单臂试验
其它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8 ;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签署知情同意书;2.视受试者的年龄和各家研究中心的标准和国家标准,酌情签署未成年人知情同意书;3.队列A第1部分和队列B的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时的年龄均为6月龄至<18岁,队列A第2部分的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时的年龄为6月龄至≤30岁;4.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能够依从研究方案;5.研究者需在受试者进入研究前通过组织学检查(通过组织活检、骨髓穿刺、胸腔积液或腹水)再次确认诊断,即表达CD20(通过IHC再确认,或IHC不可行的情况下通过流式细胞术再确认)的侵袭性成熟B-NHL,包括BL、BAL(成熟B细胞白血病FAB L3)、DLBCL和PMBCL,方可对队列A的受试者作出初次复发/难治性疾病诊断,对队列B的受试者作出第二次或更多次复发/难治性疾病诊断;6.队列A为一线标准化学免疫治疗难治性或复发性疾病(即,既往治疗无效或无法耐受),队列B为既往至少2种全身化学免疫治疗难治性或复发性疾病且所有现有既定疗法均已用尽;7.可测量疾病,定义为 – 至少一个二维可测量的淋巴结病灶,定义为最长径>1.5 cm,或至少有一个二维可测量的结外病灶,定义为最长径>1.0 cm 或 – 淋巴瘤细胞累及骨髓(经骨髓穿刺液细胞形态学分析定义)的百分比 根据Lansky或Karnofsky体能状态量表评估的体能状态良好: – <16岁受试者:Lansky体能状态≥50% – ≥16岁受试者:Karnofsky体能状态≥50%;8.骨髓功能良好定义为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7天内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如下: – 血红蛋白≥8 g/dL(允许输血) – 外周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0.75×109/L且至少24小时未接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支持 – 血小板计数≥75×109/L – NHL广泛累及骨髓和/或疾病相关血细胞减少症(例如,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的受试者可在以下情况下入 组: 队列A(第1部分)和队列B的受试者需达到ANC≥0.5×109/L。队列A(第2部分)未就最低ANC设定要求。 血小板:并非已知的血小板输注无效;9.肝功能良好: – ALT或AST≤3×ULN(或并发肝浸润或TLS的受试者为≤5×ULN) – 胆红素≤1.5×该年龄段对应的ULN(或合并肝浸润的受试者为≤2.5×ULN) 有Gilbert综合征病史且总胆红素升高伴间接胆红素升高的受试者具备参加研究的资格 – 国际标准化比值≤1.5×该年龄段对应的ULN – PTT或aPTT≤1.5×该年龄段对应的ULN;10.肾功能良好:血清肌酐≤1.5×ULN,如果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血清肌酐水平不能充分反映肾功能的受试者,则要求肌酐清除率(CrCl)为≥50 mL/min(≥18岁受试者适用于Cockroft-Gault公式,<18岁受试者适用于Schwartz公式);11.急性或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的血清学或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结果呈阴性。注:如果经血清学检测结果无法确定受试者的HBV感染状态(见附录6),必须经PCR检测HBV呈阴性方具备参加研究的资格。;12.丙型肝炎病毒(HCV)检测结果呈阴性。注:HCV抗体阳性的受试者必须经PCR检测呈HCV阴性方具备参加研究的资格。;13.筛选时HIV检测结果呈阴性,以下情况例外: – 筛选时有些HIV检测呈阳性的个体具备参加研究的资格,前提是目前正在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且病情稳定至少4周,CD4计数≥200/μL且病毒载量不可检出,并且在过去12个月内无AIDS相关的机会性感染史。;14.入组前7天内SARS-CoV-2抗原或PCR检测阴性;15.对于法国入选患者: – 研究治疗给药前48小时内进行SARS-CoV-2 PCR检测且结果为阴性。 – 疫苗接种状态符合法国国家指南/建议(法国疫苗战略定向委员会[COSV])。;16.具有生育能力或在参与研究期间达到具有生育能力标准的女性受试者:同意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采取以下避孕措施: 女性受试者必须在治疗期间以及奥妥珠单抗预处理后至少18个月、Glofitamab末次给药后2个月、利妥昔单抗和/或ICE末次给药后12个月或托珠单抗末次给药后3个月(如适用),以较长者为准,保持禁欲或使用年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 在上述时段,受试者必须避免捐献卵子。 如果女性已经出现月经初潮,但尚未达到绝经状态(连续闭经≥12个月,除绝经外无其他确定原因),并且未因手术(即切除卵巢、输卵管和/或子宫)或研究者确定的其他原因(例如,苗勒氏管发育不全)导致永久性绝育,则认为该女性具有生育能力。根据该定义,输卵管结扎的女性受试者被视为具有生育能力。允许调整“具有生育能力”的定义,从而与当地指南或法规保持一致。 年失败率<1%的避孕措施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可抑制排卵的激素避孕药、释放激素的宫内节育器以及铜质宫内节育器。 激素避孕方法必须辅以屏障法。 有待评估性欲节制可靠性与临床试验持续时间之间以及与患者的首选日常生活方式之间的关系。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日、排卵期、基础体温或排卵后避孕法)和体外射精法均非可靠的避孕方法。如果当地指南或法规明确规定,应在当地知情同意书中说明当地认可的适当避孕方法和有关禁欲可靠性的信息。;17.预期在参与研究期间达到性成熟或在筛选访视时已达到性成熟的男性受试者:同意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使用避孕套,并同意避免捐精,定义如下: 如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或已经妊娠的女性伴侣,男性受试者必须在治疗期间、奥妥珠单抗预处理后至少3个月、Glofitamab末次给药后2个月、利妥昔单抗和/或ICE末次给药后6个月、或托珠单抗末次给药后2个月(如适用),以较长者为准,保持禁欲或使用避孕套,以避免胚胎暴露。男性受试者必须在上述时段避免捐献精子。 有待评估性欲节制可靠性与临床试验持续时间之间以及与患者的首选日常生活方式之间的关系。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日、排卵期、基础体温或排卵后避孕法)和体外射精法避孕无法充分预防药物暴露。如果当地指南或法规要求,应在当地知情同意书中描述有关禁欲可靠性的信息。;18.受试者和/或护理者愿意并能够在整个研究期间使用书面或面谈方法完成临床结局评估;19.合并需要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 – 有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病史且正在接受稳定剂量的甲状腺替代激素治疗的的受试者具备参加研究的资格。 – 接受胰岛素方案治疗的受控制的1型糖尿病受试者具备参加研究的资格。 – 有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炎症性肠病、抗磷脂综合征相关血管血栓形成、肉芽肿伴多血管炎、干燥综合征、多发性硬化或肾小球肾炎病史。 – 有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吉兰-巴雷综合征综合征、重症肌无力、肌炎、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或其他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
请登录查看1.单纯CNS成熟B-NHL不伴全身受累和原发性CNS淋巴瘤;2.既往抗癌治疗后持续存在且未消退至≤1级的不良事件 例外情况:脱发和2级周围神经病变;3.≥3级不良事件,可通过替代治疗管理的3级内分泌病除外;4.存在活动性感染的受试者在第1周期的第1天之前未痊愈(第5.5节和第A3-1.2.5节);5.既往曾进行实体器官移植;6.已知或疑似有嗜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HLH)病史;7.已知或疑似慢性活动性EB病毒感染(CAEBV) CAEBV定义为持续至少3个月的慢性疾病,组织或血液中EB病毒(EBV)水平升高,且缺乏已知基础免疫缺陷的证据(Kimura and Cohen 2017)。如果无其他证据或病史提示CAEBV,则不应排除EBV+淋巴瘤受试者血史,除非在过去12个月内无需全身治疗。 – 仅有皮肤病学表现的湿疹、银屑病、慢性单纯苔癣或白癜风受试者(例如,排除银屑病关节炎受试者)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亦具备参与研究的资格: 皮疹累及体表面积必须<10% 基线时疾病控制良好,仅需要低效外用皮质类固醇治疗 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需要补骨脂素加长波紫外线辐照、甲氨蝶呤、维A酸、生物制剂、钙调磷酸酶抑制剂口服制剂或高效口服皮质类固醇治疗的基础疾病急性加重。;8.有单克隆抗体(或重组抗体相关融合蛋白)重度过敏或速发严重过敏反应史,或已知对鼠类制品敏感或过敏史,除非受试者能够在首次给药后安全接受(考虑咨询医学监查员);9.有确诊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史;10.现时或既往有过未受控制的非恶性CNS疾病史,如卒中、癫痫、CNS血管炎或神经退行性疾病 注:允许入组有卒中病史但在过去2年内未发生过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并且根据研究者判断无残留神经系统缺陷的患者。;11.存在可能影响方案依从性或结果解读的具有临床意义且未受控制的伴随疾病的证据;12.奥妥珠单抗预处理输注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有过严重外伤性损伤(不包括活检),或预计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进行大手术;13.研究治疗(奥妥珠单抗预处理)开始前4周内或研究治疗期间的任何时间和研究治疗结束后12个月内接种减毒活疫苗;14.任何其他疾病、代谢功能障碍、体格检查异常或临床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并有理由怀疑存在可能导致禁忌使用试验用药品的疾病或状况;15.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避孕要求参见第5.1节)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16.仅适用于队列A的排除标准:入组研究前曾接受格菲妥单抗治疗;17.在入组研究队列A前接受过任何R-ICE化学免疫治疗允许根据机构标准进行最多14天的全身应用低剂量类固醇治疗和鞘内(IT)接受化疗药物,以控制高肿瘤负荷或CNS疾病。;18.既往接受过一种以上标准B-NHL化学免疫治疗;19.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或自体SCT治疗;20.仅适用于队列B的排除标准:第1周期第1天奥妥珠单抗输注前2周内(适用于放疗)或4周内或药物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标准放疗、全身化疗和免疫治疗性抗癌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放射免疫偶联物、抗体-药物偶联物、免疫/细胞因子和抗癌单克隆抗体(例如,抗CTLA4、抗PD1和抗PDL1)、CAR-T治疗直至第1周期第1天(奥妥珠单抗预处理开始)开始前,允许根据机构标准全身应用类固醇治疗、环磷酰胺和IT治疗控制高肿瘤负荷(参见第A3-1.2节)或CNS疾病。;21.未受控制的CNS受累(定义为截至第1周期第1天仍未消退的颅内肿块)患者不具备入组资格(见第A3-2.3.7节);22.患者在第1周期第1天奥妥珠单抗输注前≤4周接受过自体HSCT;23.患者在第1周期第1天奥妥珠单抗输注前≤4周接受过同种异体HSCT并终止类固醇/免疫抑制治疗;24.既往接受同种异体HSCT治疗,目前存在≥2级急性或广泛性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25.第一次奥妥珠单抗输注之前4周内或药物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全身免疫抑制剂治疗GVHD。 此外,研究者应审查潜在受试者的疫苗接种状态,并在研究开始前,遵循当地疾病控制和预防指南安排受试者接种任何其他可预防传染病的非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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