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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55070
进行中(尚未招募)
DNTH103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DNTH-103注射液
2025-12-26
企业选择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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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灶性运动神经病
评价 DNTH103治疗成人多灶性运动神经病的安全性、耐受性、定量药理学和有效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 II 期研究
一项评价 DNTH103 治疗成人多灶性运动神经病的安全性、耐受性、定量药理学和有效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 II 期研究(MOMENTUM)
200040
评价DNTH103 在MMN受试者中治疗至第 17 周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平行分组
Ⅱ期
随机化
双盲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8 ; 国际: 36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必须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活动之前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并且必须能够理解研究的完整性质和目的,包括潜在风险和不良反应;2.筛选时年龄为 18-75 岁(含端值)的成年男性和女性。在成人法定年龄>18 岁的国家/地区(例如,韩国为19 岁),入组受试者年龄须为成人法定年龄至75岁;3.筛选时体重在 40-120 kg 之间;4.筛选时根据欧洲神经病学学会联盟( EFNS ) / 周围神经学会( PNS )(EFNS/PNS)2010 指南诊断为确诊的 MMN 或很可能的 MMN,并经 ICC 证实;5.对 Ig 治疗有反应,通过(1)经 ICC 证实的病史文件审查或(2)前瞻性 Ig 依赖期的 CD 证据确定。筛选前 24 个月内必须有客观证据证明患者既往对治疗有反应。证据必须包括 a)IVIg 或 SCIg 撤药/减量后临床恶化,而恢复 IVIg 或 SCIg 治疗后病情改善,或b)筛选前 24 个月内 Ig 给药剂量/频率增加后临床改善,或c)筛选前 24 个月内开始 Ig 治疗后受试者病情改善。可接受的病情改善评估指标包括握力、医学研究理事会(MRC)评分或九孔柱测试(9-HPT);6.受试者必须在筛选前接受过 Ig 治疗(SCIg 或 IVIg)或筛选时正在接受此类治疗。必须在随机化前至少 1 周接受过至少 3 个 Ig 治疗周期或 6 周(以时间较长者为准)的稳定 Ig治疗。Ig 给药间隔和给药剂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IVIg:两次给药约间隔 2-4 周,每次 0.4-1 g/kg b. SCIg:两次给药约间隔 1-2 周,每次 0.1-1 g/kg 注:筛选时不符合稳定 Ig 方案要求的受试者应进入 Ig 监测期,直至符合稳定性要求,合格受试者可接受随机化。;7.受试者必须提供入组前 3 年内接种脑膜炎奈瑟菌疫苗,包括 B 群脑膜炎球菌疫苗(如可用)的记录,或在随机化前至少 2 周(14 天)接种疫苗。受试者还应提供入组前 3年内接种肺炎链球菌和/或流感嗜血杆菌疫苗的记录,或在随机化前至少 2 周(14 天)按照当地要求及疫苗可用性接种疫苗。;8.女性受试者必须: a. 无生育能力,即在筛选前至少 6 周通过腹腔镜手术永久绝育(行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在筛选前至少 12 周通过开腹手术绝育或 处于绝经后期(绝经后期定义为 12 个月内无月经,无其他医学原因且筛选时促卵泡激素[FSH]水平≥40 IU/L),或 b. 若有生育能力,受试者必须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整个研究期间直至安全性随访期结束(或更长时间内,必要时遵循当地要求)避免捐卵、怀孕,若与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受试者必须同意采取高效避孕措施。;9.男性受试者必须: a. 在筛选前通过双侧睾丸切除术永久绝育,或 b. 同意避免捐精,若与可能怀孕的女性伴侣发生性行为,则必须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整个研究期间直至安全性随访期结束(或更长时间内,必要时遵循当地要求)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措施。;10.筛选期间无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经研究者评估),包括: a. 血清生化、血液学、凝血和尿分析检查无具有临床意义的结果。 b. 提供三份 12 导联心电图(ECG),采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平均 QT 间期 (QTcF)≤450 ms(男性)或≤460 ms(女性)且无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 注:如果首次评估显示 3 次读数中有任何一次记录到异常值,则研究者可酌情对三份 12 导联 ECG 重复进行一次评估。如果研究者确定超出正常范围的心电图结果无临床意义,则结果视为可接受。;11.愿意并能够接受所有研究评估、遵守方案时间表和限制条件。;
请登录查看1.既往或当前患有重大内科/外科疾病,包括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或可能影响安全性/有效性或研究流程的活动性结核(TB)、任何其他急性疾病或大手术。对于有风险的受试者,研究者可酌情判断进行检测确认是否存在活动性TB;2.患有任何可能干扰结局评估的合并症,如重度糖尿病神经病变、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炎症性关节炎或累及手部的骨关节炎等;3.已知补体缺乏或有抗 C1 抗体阳性滴度史;4.合并使用或既往使用利妥昔单抗、环磷酰胺、吗替麦考酚酯、硫唑嘌呤或环孢素。若受试者既往使用过上述药物,则末次给药日期必须在随机化前至少6个月内;5.合并使用或既往使用补体抑制剂,包括临床试验中使用的补体抑制剂;6.随机化(第 1 天)前 30 天内接种任何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7.既往有脑膜炎奈瑟菌感染史(任何时间);8.确诊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或有 SLE 家族史(定义为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9.确诊 MMN 以外的其他自身免疫疾病。根据研究者的临床判断,经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允许例外情况(SLE 除外)的患者入选本研究;10.筛选时抗核抗体(ANA)滴度≥1:320,或 ANA(任何滴度)和双链 DNA(dsDNA)均呈阳性。如果受试者在近期接受 Ig 治疗后出现上述实验室检查值,则可在研究者和医学监查员讨论并达成共识、确定适当的复检时间窗后进行复检。复检可能需要进行重新筛选。;11.筛选期间活动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1 或HIV-2)、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无肝硬化证据、已完成HCV 根治性治疗方案且胃肠科医生认为无活动性HCV 的受试者可入选本研究;12.筛选前 5 年内有活动性恶性肿瘤病史,皮肤基底细胞癌、已根治性切除的皮肤鳞状细胞癌、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或只需通过观察进行适当管理的低级别前列腺腺癌除外;13.筛选前 6 周(42 天)内住院 24 小时或更长时间,不包括择期操作;14.肝脏检查结果显示 γ-谷氨酰转移酶(GGT)、总胆红素、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升高>2×正常值上限(ULN);15.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的药物或酒精滥用;16.已知对任何研究治疗成分或其他治疗用蛋白药物过敏;17.有生育能力的患者筛选期间血清妊娠试验呈阳性或随机化时尿妊娠试验呈阳性(经血清妊娠试验证实);18.研究期间任何时间处于哺乳期或计划哺乳的女性;19.随机化(第 1 天)前 90 天内或试验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参加过另外一项试验药物临床研究;20.患有疾病本身或治疗可能影响研究评估或结局的任何其他重叠疾病;21.存在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任何其他状况(包括精神疾病或既往治疗),包括无法完全满足研究方案要求或可能不依从任何研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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