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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61353
进行中(尚未招募)
AZD-4512
治疗用生物制品
AZD-4512
2026-04-16
企业选择不公示
复发/难治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
一项AZD4512单药治疗或与抗癌药物联合治疗复发/难治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者的I/II期研究(Lumi-NHL)
一项评估AZD4512单药治疗或与其他抗癌药物联合治疗在复发/难治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B-NHL)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免疫原性和有效性的开放性、多中心、模块化I/II期研究(Lumi-NHL)
200085
模块1剂量递增: 评估AZD4512单药治疗在R/R B-NHL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确定MTD和/或OBD。 评估AZD4512单药治疗在R/R B-NHL受试者中的初步有效性。 表征AZD4512单药治疗在R/R B-NHL受试者中的PK。 确定AZD4512单药治疗在R/R B-NHL受试者中的免疫原性。
单臂试验
Ⅱ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8 ; 国际: 99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5-10-07
/
否
1.受试者必须年满18岁,能够理解和遵守方案中列出的参数,并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2.可测量病灶: (a) FDG-PET高摄取淋巴瘤:根据PET和CT/MRI扫描的二维评估,必须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FDG-PET高摄取病灶,定义为至少有一个长轴>1.5 cm的淋巴结病灶或至少一个长轴>1 cm的结外病灶。 (b) FDG非高摄取淋巴瘤:根据CT/MRI扫描的二维评估,必须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定义为至少有一个长轴>1.5 cm的淋巴结病灶或至少一个长轴>1 cm的结外病灶。;3.ECOG体能状态≤2。;4.预期存活时间≥12周。;5.具有正常的器官和BM功能,定义请见表5。 表5筛选时器官和骨髓功能正常的标准 参数 数值 血液学a 血红蛋白 ≥ 8 g/dL (4.96 mmol/L)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1×109/L(1000个细胞/mm3)b 血小板计数 ≥75×109/L(75000个细胞/mm3)如果BM受累,≥50×109/L 肝脏 TBL 在不存在Gilbert综合征的情况下≤1.5×ULN(或在存在Gilbert综合征的情况下≤3.0×ULN) AST和ALT ≤3×ULN(或如果值升高的主要原因是疾病所致的显著肝脏受累,≤5×ULN) 肾脏 通过Cockcroft和Gault方法测定的CrCl或血清肌酐 ≥50 mL/分钟或血清肌酐<1.5×ULN 凝血 INR和aPTT < 1.5 × ULN 心脏 通过超声心动图、MUGA或MRI测定的LVEF > 45% a目前接受或最近输血(筛选期实验室评估和AZD4512首次给药前14天内)的患者不满足血液学标准。 b速效骨髓生长因子(如G-CSF)最多可使用至筛选期实验室评估或AZD4512首次给药前7天。长效骨髓生长因子(如Peg-G-CSF)最多可使用至筛选期实验室评估或AZD4512首次给药前21天。;6.受试者或受试者伴侣所采用的避孕措施应当符合当地有关临床研究受试者避孕措施的相关法规。 (a) 男性受试者(出生性别): (i) 在研究期间和之后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4个月,使用屏障避孕(即避孕套)并避免捐精。否则建议有生育意愿的男性受试者在接受治疗前保存精子。 (b) 女性受试者(出生性别):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如果女性能够怀孕,则认为其有生育能力。通常是指月经初潮直至绝经,但青少年女性也可在第一次月经初潮之前排卵,且月经不调的女性也可能具有生育能力。女性受试者在研究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7个月内不得捐献卵子。 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女性永久绝育(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处于绝经后。如果在计划的随机分组日期前已闭经12个月且无其他医学原因,则视为绝经后女性。可以使用绝经后范围内的高FSH水平来确认未使用激素避孕或激素替代治疗的妇女的绝经后状态。在未出现12个月闭经情况下,应通过处于绝经后范围内的连续2个高FSH值(至少间隔4周)证实绝经后状态。 (i) 避孕方法: - 在进入试验之前,女性受试者应已稳定使用所选的避孕方法至少3个月。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使用一种高效的避孕方法。高效避孕方法定义为持续正确使用时年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必须同意整项研究期间直至研究干预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7个月内,使用一种下文定义的高效避孕方法。在此之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责任医生讨论。 -高效避孕方法包括: o非激素类 ■完全禁欲,前提是这是受试者的惯常生活方式(定义为在与研究治疗相关的整个风险期内避免异性性行为) ■伴侣行输精管切除术(如果其是唯一的性伴侣,并且已收到手术成功的医学评估) ■双侧输卵管闭塞(警告:失败率>1%) ■宫内节育器(铜) ■含或不含杀精剂的男用或女用避孕套 ■含杀精剂的子宫帽、隔膜或海绵 o可抑制排卵的激素避孕药 ■左炔诺孕酮宫内缓释系统 ■甲羟孕酮注射液 ■联合口服或透皮避孕药(炔雌醇加孕激素) ■阴道内避孕装置(如炔雌醇和依托孕烯) 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周期性禁欲(日历法、症状体温避孕法、排卵期后避孕方法),体外射精(性交中断),仅使用杀精剂以及哺乳期闭经避孕法。女用避孕套和男用避孕套不应同时使用。 (ii) 妊娠试验: - 所有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访视1时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7.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如附录A所述),包括遵从ICF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8.在为支持基因组学整合计划的可选基因组学整合计划研究采集样本之前,应提供已签署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可选基因组学整合计划研究信息和知情同意书(见附录D 2 )。;9.受试者愿意并能够参与所有要求的研究访视、评价、治疗计划和其他研究程序。;10.模块1:受试者必须符合方案第5.1节所述的入选标准。此外,对于模块1,遵循以下入选标准: -记录有根据2021 WHO分类的B-NHL诊断 -剂量递增:包括任何B-NHL亚型(排除标准中注明了例外情况) -回填:仅包括特定的B-NHL亚型: -LBCL,定义为: -DLBCL(未另行说明) -3b级FL -DLBCL/高级别B细胞淋巴瘤,伴有MYC和BCL2和/或BCL6重排 -高级别B细胞淋巴瘤(未另行说明) -原发纵隔LBCL -惰性B细胞淋巴瘤的转化 -MCL -1~3a级FL -既往至少接受过2线治疗后复发、进展和/或难治性疾病,且尚无预期可改善生存期的治疗(例如标准化疗、自体SCT、CAR-T细胞)。 -LBCL受试者既往必须接受过抗CD20治疗和全身化疗方案。此外,必须考虑过CAR-T细胞、T细胞衔接器治疗和干细胞移植,但不适合接受此类治疗,或者研究者认为这些治疗不可用或不适用。 -MCL受试者必须接受过抗CD20治疗和BTKi。 -FL受试者必须既往接受过抗CD20治疗,且经研究者根据症状和/或疾病负荷评估,有必要开始治疗。;
请登录查看1.淋巴瘤、软脑膜疾病或脊髓压迫引起的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受累。既往有接受治疗的淋巴瘤中枢神经系统定位史的受试者符合条件的前提是CSF细胞学和/或脑MRI检查显示研究入组时受试者没有中枢神经系统受累的证据。;2.既往抗癌治疗引起的未缓解的≥2级(NCI CTCAE v5.0)非血液学AE,以下除外: (a) 脱发, (b) 疲劳, (c) 2级周围神经病(将排除≥3级的周围神经病), (d) 替代疗法可控制的内分泌系统疾病,或 (e) 稳定型白癜风。;3.任何重度和未受控制的医学疾病(例如糖尿病、任何惊厥发作史、出血体质、肝衰竭、具有临床意义的肝病[包括肝硬化或肝炎]、不稳定的呼吸系统疾病或心脏疾病、活动性感染[细菌、病毒、真菌或其他感染])、第1天前14天内需要住院或IV或口服抗菌药物治疗的任何重大感染。;4.筛选前2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但以下情况除外: (a) 接受过根治性治疗且筛选前2年内无活动性疾病证据的恶性肿瘤,主治医生认为复发风险较低。 (b) 经充分治疗、当前无疾病迹象的恶性雀斑样痣黑素瘤,或已充分控制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 (c) 经充分治疗、无疾病证据的原位癌。;5.具有需要口服或静脉注射类固醇或吸氧治疗的非感染性ILD/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筛选时影像学检查不能排除的疑似ILD/非感染性肺炎。 - 有放射性肺炎史且临床和放射影像学上已痊愈、不需要类固醇激素治疗的受试者可能有资格参加研究。研究者必须在受试者入组前逐例仔细评估获益-风险平衡并与研究临床负责人进行讨论。;6.血清学状态显示存在活动性HBV或HCV感染: (a) 将排除HBsAg阳性受试者。抗HBc IgG Ab呈阳性的受试者如果HBV PCR呈阳性将排除。如果HBV PCR无法检出,则可以入组,并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复(或连续)HBV PCR检查(参见相关SoA)。 注:在日本,抗HBc阳性和/或HBs抗体阳性受试者将根据当地指南进行HBV DNA筛查、监测和治疗。 (b) 抗HCV Ab阳性的受试者将被排除,除非在筛选时HCV PCR无法检出。;7.活动性HIV感染。对于接受有效抗逆转录病毒疗法的HIV感染受试者,若入选前6个月以上持续检测不到病毒载量,在申办者确认后有资格参与本研究。;8.心血管疾病定义为: (a) 有症状性或需要治疗(CTCAE 3级)的心律失常病史(多源性室性期前收缩、二联律、三联律、室性心动过速)、尽管经过治疗但仍为症状性或未受控制房颤,或者无症状性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使用药物控制房颤的受试者可参与研究。 (b) 研究者确定的未受控制的高血压。高血压受试者可能符合条件,但血压在基线时必须得到充分控制。 (c) 6个月内出现过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进行过经皮冠状血管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搭桥术。 (d) 筛选前6个月内有脑灌注问题(例如,颈动脉狭窄)或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病史。 (e) 出现症状性心力衰竭(根据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2确定)。 (f) 既往或当前患有心肌病。 (g) 患有重度心脏瓣膜病。 (h) 筛选时和首次给药前从三次ECG检查中获得的平均静息QTcF>470 msec(在5分钟内记录并取平均值)。 (i) 有任何增加QTc间期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心脏衰竭、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或一级亲属40岁以下不明原因猝死家族史。;9.受试者患有研究者或医学监查员认为会使受试者处于不可耐受的高毒性风险、可能干扰治疗成功或安全进行或可能干扰试验用药物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读的任何医学或精神疾病。例如严重精神疾病和药物或酒精滥用。;10.接受过以下任意治疗: (a)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90天内接受过继性细胞治疗,如自体或供体NK细胞或T淋巴细胞输注[例如CAR-T细胞])或T细胞衔接器治疗。 (b)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1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任何研究药物。 (c)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1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任何其他化疗、免疫疗法、免疫抑制剂治疗(低剂量皮质类固醇除外,即≤10 mg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或抗癌药物。 (d)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以治愈为目的的放射治疗。允许进行过局部姑息性放射治疗。 (e) 既往接受同种异体HSCT,除非移植发生在首次计划给药前>180天,受试者没有需要治疗的活动性移植物抗宿主病,并且在停止免疫抑制治疗后已稳定至少2个月。 (f) 既往接受自体HSCT,除非移植发生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90天,并且移植相关毒性至少缓解至1级。 (g)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 (h) 筛选时正在使用已知为强效CYP3A4抑制剂的药物或草药补充剂的受试者必须停用这些物质,以确保在AZD4512首次给药前至少有5个半衰期或21天(以较长者为准)的洗脱期,直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30天。 (i) 在AZD4512首次给药前21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至DLT评价期结束,使用已知会延长QTc和/或已知有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风险的任何合并用药。;11.既往在本研究中接受过AZD4512给药。;12.已知对AZD4512或本品的任何辅料过敏的受试者。;13.参与本研究设计和/或实施的人员(适用于阿斯利康的工作人员和/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14.研究者判断认为不太可能遵从研究步骤、限制和要求的受试者不得参与本研究。;15.仅适用于女性-目前处于妊娠期(经妊娠试验阳性证实)或哺乳期(包括哺乳中断时)或研究期间计划怀孕。 注:在日本,即使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但根据研究者的问询等判断有妊娠可能性的受试者也可被排除;16.模块1:受试者必须符合方案第5.2节所述的排除标准。此外,对于模块1,以下排除标准适用: - 诊断为移植后淋巴增生疾病、Ritcher转化、伯基特淋巴瘤、CLL/S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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