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报告内容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郑跃文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峥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雪莲女
士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增减变动(%)
资产总额(元) 990,496,401.77 1,009,530,053.60 -1.8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935,956,453.58 914,641,998.80 2.33%
总股本(股) 272,000,000.00 272,000,000.00 0.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3.44 3.36 2.38%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增减变动(%)
营业总收入(元) 71,543,015.96 75,663,606.72 -5.4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21,314,454.78 22,329,909.53 -4.5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8,610,174.24 -2,258,278.08 -724.0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07 -0.01 -600.0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78 0.082 -4.8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78 0.082 -4.8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30% 2.67% -0.3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15% 2.67% -0.5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 附注(如适用)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
1,114,800.00 -
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44,010.29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655,610.85 -
所得税影响额 -294,061.79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55,119.15 -
合计 1,377,219.62 -
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23,376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种类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2,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RAAS CHINA LIMITED 102,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黄楚欣 2,661,509 人民币普通股
黄炽恒 2,476,660 人民币普通股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梦想十号证券投资信托 1,858,979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银行-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800,143 人民币普通股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集合类资金信托 R2008JH031 728,069 人民币普通股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浦江之星 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期 660,330 人民币普通股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海洋之星 4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632,830 人民币普通股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浦江之星 13 号集合资金信托 575,363 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报告期末应收票据余额较期初减少 78.55%,主要是因为期初银行承兑汇票大部分已于报告期内到期承兑;
2、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余额较期初增加 54.25%,主要是因为往来款项增加;
3、报告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较期初减少 52.92%,主要是因为因工资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随着年终奖的支付而相应减少;
4、报告期末应付职工薪酬余额较期初减少 88.90%,主要是因为上年末计提的年终奖已于报告期内支付;
5、报告期末应交税费余额较期初减少 84.12%,主要是因为上年末应交增值税及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较大且均已于报告期内缴纳;
6、报告期内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长 53.43%,主要是因为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血浆采购成本及采购数量均
有所增加;
7、报告期内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长 199.11%,主要是奉贤新厂区建设投入增加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2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9 日与广州医药有限公司、广东港银医药有限公司、广东立晖生物药品有限公司、广西唐时医药有
限公司、湖南海恒丰医药实业有限公司、常州力康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健泽医药有限公司、宁波海尔施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华东医药宁波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中瑞医药有限公司共 10 家销售商分别签署了《2012 年货品购销合同》,合同销售总额为
5.05 亿元。本合同有效期皆为一年,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合同情况具体如下:
销售商 销售金额 合同主要内容
(一)广州医药有限公司 1.50 亿元 1)合同双方
甲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州医药有限公司
2)甲方应按以下时间、方式向乙方发货:2012年6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
合同货品总值40%的货品;2012年9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
到合同货品总值的70%;2012年12月31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到
合同货品总值的100%。
3)甲、乙双方确认付款方式如下:2012年4月30日前买方应向卖方提供第一期
5,000.00万元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2012年5月31日前买方应向卖方提供第二期
10,000.00万元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对本合同约定货品的最高零售价调
整,则货品的销售价随之作相应调整。
5)若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甲方向乙方供货货品金额不足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整的,甲方同意在2013年1月31日前将差额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二)广东港银医药有限公司 6,722.00 万元 1)合同双方
甲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港银医药有限公司
2)甲方应按以下时间、方式向乙方发货:2012年6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
合同货品总值40%的货品;2012年9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
到合同货品总值的70%;2012年12月31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到
合同货品总值的100%。货品运费由甲方承担。
3)甲、乙双方确认付款方式如下:2012年4月1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
一期人民币672.20万元;2012年4月3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二期人民
币1,008.30万元;2012年6月3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三期人民币1,680.50
万元;2012年8月31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四期人民1,680.50万元;2012
年10月31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五期人民币1,680.50万元。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对本合同约定货品的最高零售价调
整,则货品的销售价随之作相应调整。
5)若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甲方向乙方供货货品金额不足人民币6,722.00万元的,
甲方同意在2013年1月31日前将差额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三)广东立晖生物药品有限公司 7,504.04 万元 1)合同双方
甲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立晖生物药品有限公司
2)甲方应按以下时间、方式向乙方发货:2012年6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
合同货品总值40%的货品;2012年9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
到合同货品总值的70%;2012年12月31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到
合同货品总值的100%。货品运费由甲方承担。
3)甲、乙双方确认付款方式如下:2012年4月1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
一期人民币1,876.01万元;2012年4月3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二期人民
币938.005万元整;2012年5月31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三期人民币
938.005万元整;2012年7月31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四期人民币1,876.01
万元整;2012年9月30日前,乙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第五期人民币1,876.01万元整。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对本合同约定货品的最高零售价调
整,则货品的销售价随之作相应调整。
5)若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甲方向乙方供货货品金额不足人民币 7,504.04 万
元的,甲方同意在 2013 年 1 月 31 日前将差额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四)广西唐时医药有限公司 4,925.00 万元 1)合同双方
甲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西唐时医药有限公司
2)甲方应按以下时间、方式向乙方发货:2012年6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
合同货品总值40%的货品;2012年9月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
到合同货品总值的70%;2012年12月31日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的货品价值达到
合同货品总值的100%。货品运费
基于您的浏览,68%的用户还关注了【企业竞争格局】
获取更多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竞争格局数据查看权限
立即前往摩熵医药企业版免费查询
示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