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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13694】一项评价靶向MICA/B 应激蛋白肿瘤疫苗注射液联合 AG 方案用于转移性胰腺癌患者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免疫原性的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113694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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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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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12-02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转移性胰腺癌患者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价靶向MICA/B 应激蛋白肿瘤疫苗注射液联合 AG 方案用于转移性胰腺癌患者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免疫原性的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靶向MICA/B 应激蛋白肿瘤疫苗注射液联合 AG 方案用于转移性胰腺癌患者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免疫原性的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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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1. 评价 SapDM275 肿瘤疫苗注射液多次给药+吉西他滨联合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方案(AG)用于转移性胰腺癌患者治疗的安全性; 2.评价 SapDM275 肿瘤疫苗注射液的免疫原性。 次要研究目的: 1. 评价 SapDM275 肿瘤疫苗注射液+AG 联合治疗方案有效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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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其它

随机化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翯翎企业管理(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行深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13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10-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9-11-3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年龄≥18 岁; 2.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学确诊的不可手术切除的转移性胰腺癌患者; 3.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转移性胰腺癌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允许接受过新辅助/辅助治疗,但需在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未发生疾病进展; 4. 按照 RECIST V1.1 标准,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 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COG PS)为 0-1 分; 6. 预计生存期≥6 个月且能够接受肿瘤疫苗和 AG 方案治疗; 7. 筛选时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在无粒细胞刺激因子支持下,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 /L; 未接受输血下,血小板计数 PLT≥100×109 /L; 血红蛋白≥90 g/L; 血清肌酐≤1.5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通过 cockcroft - gault 方程计算); 总胆红素(BIL)≤1.5×ULN; 谷草转氨酶(AST/SGOT)或谷丙转氨酶(ALT/SGPT)≤2.5×ULN(有肝转移的患者:AST/SGOT 或 ALT/SGPT≤5×ULN);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8. 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电路控制采集(MUGA)扫描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9.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10.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

排除标准

1. 活动性或既往自身免疫性疾病、免疫缺陷或原发性免疫缺陷(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炎症性肠病、抗磷脂抗体综合征、肉芽肿性多血管炎、干燥综合征、吉兰-巴雷综合征或多发性硬化症等),但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且接受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控制良好的1型糖尿病且接受胰岛素治疗以及仅表现为皮肤病变的湿疹、银屑病、神经性皮炎或白癜风(皮疹面积<10%体表面积、基线时病情稳定且仅需低效外用糖皮质激素治疗、过去 12 个月内未发生过急性加重)除外。 2. 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周内接受全身免疫抑制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糖皮质激素、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抗 TNF 制剂等),或预计研究期间需使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 短期低剂量全身免疫抑制剂或单次冲击剂量(如因造影剂过敏使用 48 小时糖皮质激素)的患者可入组。 - 使用盐皮质激素(如氟氢可的松)、吸入或低剂量糖皮质激素(定义为≤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病/哮喘,或低剂量糖皮质激素治疗体位性低血压/肾上腺功能不全的患者可入组。 3. 筛选前 5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但本研究针对的癌症及转移/死亡风险极低的恶性肿瘤(如 5 年无复发生存率>90%)除外,例如:已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导管原位癌、I 期子宫内膜癌等。 4. 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消化道疾病、肝脏疾病包括: 治疗开始前 3 个月内患有显著心血管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 III或更严重的心脏病、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不稳定性心律失常或不稳定型心绞痛; 治疗开始前存在严重结肠或直肠疾病,或术后并发症导致≥2 级腹泻或肠梗阻或不全性肠梗阻; 临床显著的肝脏疾病,包括活动性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炎或其他肝炎、肝硬化、遗传性肝病,或研究者判断当前存在酒精滥; 5. 有需要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活动性 HBV 或 HCV 感染;已知 HIV感染或 AIDS 病史;活动性结核病等; 6.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未恢复至 CTCAE≤ 2 级(NCI-CTCAE V5.0或以上版本)或基线水平,除外秃发和皮肤色素沉着(允许任何级别); 7.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8. 血清妊娠试验阳性或哺乳期女性; 9. 有生物制品严重过敏史; 10. 研究者评估认为不能入组的其他情况。;

研究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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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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