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600123656
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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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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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风湿关节炎或系统性红斑狼疮
Surovatamig(AZD0486)针对类风湿关节炎或系统性红斑狼疮成人受试者的I期研究
一项评估Surovatamig在类风湿关节炎或系统性红斑狼疮成人受试者中单次给药剂量递增和逐步递增剂量给药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的开放性、I期研究
评估surovatamig在RA或SLE受试者中单次皮下给药剂量递增(第1部分)和逐步 递增剂量给药(第2部分和第3部分)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单臂
Ⅰ期
无
无
AstraZeneca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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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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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202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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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受试者必须年满18岁(或开展研究的司法管辖地区法定的知情同意年龄)至65岁(含); 2. 仅适用于RA受试者:根据2010 EULAR/ACR分类标准定义诊断为RA(Aletaha et al 2010); 3. 仅适用于RA受试者:筛选时,由中心实验室检测的>=1种疾病特异性自身抗体呈阳性。(a) RF,(b) ACPA; 4. 仅适用于RA受试者:中度或重度疾病活动度定义为>=4个压痛关节和>=4个肿胀关节(不包括远端指间关节); 5. 仅适用于RA受试者:csDMARD治疗失败后(除非存在csDMARD治疗禁忌症),接受>=2种b/tsDMARD(具有不同作用机制)治疗约3个月或更长时间后出现不耐受或应答不足。如果出现不耐受的情况,则治疗无最短持续时间要求。 6. 仅适用于RA受试者:参与研究不要求必须接受背景标准治疗,但是,允许使用以下治疗,并可在研究期间继续使用(单药治疗或联合治疗):(a) 口服泼尼松(或等效药物)。在第1天前(<=10 mg/天),以稳定剂量治疗>=2周。(b) 口服抗疟疾药(例如羟氯喹,<=400 mg/天)。在第1天前,必须以稳定剂量治疗>=4周。(c) 在第1天前接受以下一种csDMARD治疗>=3个月,且以稳定剂量治疗>=4周。(i) 第1天前,甲氨蝶呤<=25 mg/周,以固定给药途径治疗8周。 (ii) 柳氮磺吡啶<=3 g/天 。(iii) 来氟米特<=20 mg/天(iii) 来氟米特<=20 mg/天; 7. 仅适用于SLE受试者:根据2019 EULAR/ACR分类标准定义诊断为SLE(Aringer et al 2019); 8. 仅适用于SLE受试者:筛选时,由中心实验室检测的>=1种疾病特异性自身抗体呈阳性。如果筛选时自身抗体检测呈阴性,则可使用有记录的历史检测结果。 (a) ANA免疫荧光检测试验(滴度>=1:80) (a) 抗dsDNA (b) 抗Sm。 9. 仅适用于SLE受试者:中度或重度疾病活动度定义为临床SLEDAI-2K>4; 10. 仅适用于SLE受试者:接受以下>=3种SoC药物治疗约3个月或更长时间后出现不耐受或应答不足(包括:糖皮质激素、抗疟药、钙调神经蛋白抑制剂、甲氨蝶呤、硫唑嘌呤、来氟米特、麦考酚酸或其衍生物、环磷酰胺、贝利尤单抗、anifrolumab或B细胞耗竭单克隆抗体)。如果出现不耐受的情况,则治疗无最短持续时间要求。 (a) 美国特定标准:在导致不耐受或应答不足的3种或3种以上SoC药物中,至少有一种必须是生物制剂SoC药物或环磷酰胺。 11. 仅适用于SLE受试者:参与研究不要求必须接受背景标准治疗,但是,允许使用以下治疗,并可在研究期间继续使用(单药治疗或联合治疗): (a) 口服泼尼松(或等效药物)。在第1天前,以稳定剂量(<=20mg/天)治疗>=2周。 (b) 口服抗疟药(例如羟氯喹,<=400 mg/天)。在第1天前,以稳定剂量治疗>=4周。 (c) 在第1天前,接受以下免疫抑制治疗之一>=3个月,且以稳定剂量治疗>=4周。 (i) 第1天前,甲氨蝶呤<=25 mg/周,以固定给药途径治疗8周。 (ii) 吗替麦考酚酯或等效药物<=2 g/天(第1天前3个月内剂量必须<=2 g/天) (iii) 硫唑嘌呤<=200 mg/天 (iv) 来氟米特<=20 mg/天 (v) 他克莫司<=0.1 mg/kg/天,最大剂量为5 mg/天 (vi) 环孢素<=3 mg/kg/天,最大剂量为200 mg/天; 12. 仅适用于SLE受试者:如果受试者在第1天前终止免疫抑制治疗,则必须遵守以下洗脱期: (a) 第1天前4周 (i) 关节内、肌肉注射或静脉注射糖皮质激素 (ii) 阿那白滞素 (iii) 硫唑嘌呤 (iv) 环孢素 (v) 依那西普 (vi) 英夫利西单抗 (vii) JAK、Bruton酪氨酸激酶或酪氨酸激酶2抑制剂,包括巴瑞替尼、托法替布、乌帕替尼、非戈替尼、伊布替尼或fenebrutinib。(viii) 甲氨蝶呤 (ix) 沙利鲁单抗 (x) 柳氮磺吡啶 (xi) 他克莫司 (b) 第1天前8周 (i) 阿达木单抗 (ii) 阿塞西普 (iii) 戈利木单抗 (iv) 培塞利珠单抗 (v) 托珠单抗 (vi) Anifrolumab (vii) 贝利尤单抗 (c) 第1天前3个月 (i) 阿巴西普 (ii) B细胞耗竭疗法,包括靶向CD19或CD20的单克隆抗体(包括但不限于奥瑞珠单抗、奥法木单抗、奥妥珠单抗或利妥昔单抗) (iii) Gold (iv) IVIG(或SCIG) (v) 来氟米特 (vi) 来那度胺 (vii) 吗替麦考酚酯或等效药物 (viii) 青霉胺 (ix) 西罗莫司 (x) 沙利度胺 (d) 第1天前6个月 (i) 环磷酰胺; 13. 出生时为男性或女性,包括所有性别认同。男性或女性避孕措施的使用应符合当地有关临床研究受试者使用避孕方法的相关规定。WOCBP和高效避孕方法的定义参见附录K。 (a) 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签署ICF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90天(即5个半衰期+2周),在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发生性接触期间使用屏障避孕法(即避孕套)。男性受试者在上述时间内还不得捐精或储存精子。 (b) 男性研究受试者的女性性伴侣: 在整个研究期间和末次给药后90天(即5个半衰期+2周)内,男性试验受试者的性伴侣采取一种高效的避孕措施(参见附录K)。 (c) WOCBP: 所有性生活活跃的WOCBP必须在整个研究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90天(即5个半衰期加2周)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请见附录K)和第二种避孕方法(通常为避孕套)。在此之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责任医生讨论。 女用避孕套和男用避孕套不应同时使用。 妊娠试验:所有WOCBP在筛选访视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在每次给药访视的给药前尿妊娠试验结果也必须呈阴性。 14. 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如附录A所述),包括遵从ICF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15. 在为支持基因组学整合计划的可选基因组学整合计划研究采集样本之前,应提供已签署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可选基因组学整合计划研究信息和知情同意书(见附录D 2 )。 16. 在入组研究前,按照机构指南要求接种了最新疫苗(例如流行性感冒、肺炎球菌和SARS-CoV-2疫苗)。 17. 筛选时血B细胞>=50个细胞/μL。 18. 筛选时IgG水平>=6 g/L。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受试者必须年满18岁(或开展研究的司法管辖地区法定的知情同意年龄)至65岁(含);2. 仅适用于RA受试者:根据2010 EULAR/ACR分类标准定义诊断为RA(Aletaha et al 2010);3. 仅适用于RA受试者:筛选时,由中心实验室检测的>=1种疾病特异性自身抗体呈阳性。(a) RF,(b) ACPA;4. 仅适用于RA受试者:中度或重度疾病活动度定义为>=4个压痛关节和>=4个肿胀关节(不包括远端指间关节);5. 仅适用于RA受试者:csDMARD治疗失败后(除非存在csDMARD治疗禁忌症),接受>=2种b/tsDMARD(具有不同作用机制)治疗约3个月或更长时间后出现不耐受或应答不足。如果出现不耐受的情况,则治疗无最短持续时间要求。6. 仅适用于RA受试者:参与研究不要求必须接受背景标准治疗,但是,允许使用以下治疗,并可在研究期间继续使用(单药治疗或联合治疗):(a) 口服泼尼松(或等效药物)。在第1天前(<=10 mg/天),以稳定剂量治疗>=2周。(b) 口服抗疟疾药(例如羟氯喹,<=400 mg/天)。在第1天前,必须以稳定剂量治疗>=4周。(c) 在第1天前接受以下一种csDMARD治疗>=3个月,且以稳定剂量治疗>=4周。(i) 第1天前,甲氨蝶呤<=25 mg/周,以固定给药途径治疗8周。 (ii) 柳氮磺吡啶<=3 g/天 。(iii) 来氟米特<=20 mg/天(iii) 来氟米特<=20 mg/天;7. 仅适用于SLE受试者:根据2019 EULAR/ACR分类标准定义诊断为SLE(Aringer et al 2019);8. 仅适用于SLE受试者:筛选时,由中心实验室检测的>=1种疾病特异性自身抗体呈阳性。如果筛选时自身抗体检测呈阴性,则可使用有记录的历史检测结果。 (a) ANA免疫荧光检测试验(滴度>=1:80) (a) 抗dsDNA (b) 抗Sm。9. 仅适用于SLE受试者:中度或重度疾病活动度定义为临床SLEDAI-2K>4;10. 仅适用于SLE受试者:接受以下>=3种SoC药物治疗约3个月或更长时间后出现不耐受或应答不足(包括:糖皮质激素、抗疟药、钙调神经蛋白抑制剂、甲氨蝶呤、硫唑嘌呤、来氟米特、麦考酚酸或其衍生物、环磷酰胺、贝利尤单抗、anifrolumab或B细胞耗竭单克隆抗体)。如果出现不耐受的情况,则治疗无最短持续时间要求。 (a) 美国特定标准:在导致不耐受或应答不足的3种或3种以上SoC药物中,至少有一种必须是生物制剂SoC药物或环磷酰胺。11. 仅适用于SLE受试者:参与研究不要求必须接受背景标准治疗,但是,允许使用以下治疗,并可在研究期间继续使用(单药治疗或联合治疗): (a) 口服泼尼松(或等效药物)。在第1天前,以稳定剂量(<=20mg/天)治疗>=2周。 (b) 口服抗疟药(例如羟氯喹,<=400 mg/天)。在第1天前,以稳定剂量治疗>=4周。 (c) 在第1天前,接受以下免疫抑制治疗之一>=3个月,且以稳定剂量治疗>=4周。 (i) 第1天前,甲氨蝶呤<=25 mg/周,以固定给药途径治疗8周。 (ii) 吗替麦考酚酯或等效药物<=2 g/天(第1天前3个月内剂量必须<=2 g/天) (iii) 硫唑嘌呤<=200 mg/天 (iv) 来氟米特<=20 mg/天 (v) 他克莫司<=0.1 mg/kg/天,最大剂量为5 mg/天 (vi) 环孢素<=3 mg/kg/天,最大剂量为200 mg/天;12. 仅适用于SLE受试者:如果受试者在第1天前终止免疫抑制治疗,则必须遵守以下洗脱期: (a) 第1天前4周 (i) 关节内、肌肉注射或静脉注射糖皮质激素 (ii) 阿那白滞素 (iii) 硫唑嘌呤 (iv) 环孢素 (v) 依那西普 (vi) 英夫利西单抗 (vii) JAK、Bruton酪氨酸激酶或酪氨酸激酶2抑制剂,包括巴瑞替尼、托法替布、乌帕替尼、非戈替尼、伊布替尼或fenebrutinib。(viii) 甲氨蝶呤 (ix) 沙利鲁单抗 (x) 柳氮磺吡啶 (xi) 他克莫司 (b) 第1天前8周 (i) 阿达木单抗 (ii) 阿塞西普 (iii) 戈利木单抗 (iv) 培塞利珠单抗 (v) 托珠单抗 (vi) Anifrolumab (vii) 贝利尤单抗 (c) 第1天前3个月 (i) 阿巴西普 (ii) B细胞耗竭疗法,包括靶向CD19或CD20的单克隆抗体(包括但不限于奥瑞珠单抗、奥法木单抗、奥妥珠单抗或利妥昔单抗) (iii) Gold (iv) IVIG(或SCIG) (v) 来氟米特 (vi) 来那度胺 (vii) 吗替麦考酚酯或等效药物 (viii) 青霉胺 (ix) 西罗莫司 (x) 沙利度胺 (d) 第1天前6个月 (i) 环磷酰胺;13. 出生时为男性或女性,包括所有性别认同。男性或女性避孕措施的使用应符合当地有关临床研究受试者使用避孕方法的相关规定。WOCBP和高效避孕方法的定义参见附录K。 (a) 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签署ICF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90天(即5个半衰期+2周),在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发生性接触期间使用屏障避孕法(即避孕套)。男性受试者在上述时间内还不得捐精或储存精子。 (b) 男性研究受试者的女性性伴侣: 在整个研究期间和末次给药后90天(即5个半衰期+2周)内,男性试验受试者的性伴侣采取一种高效的避孕措施(参见附录K)。 (c) WOCBP: 所有性生活活跃的WOCBP必须在整个研究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90天(即5个半衰期加2周)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请见附录K)和第二种避孕方法(通常为避孕套)。在此之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责任医生讨论。 女用避孕套和男用避孕套不应同时使用。 妊娠试验:所有WOCBP在筛选访视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在每次给药访视的给药前尿妊娠试验结果也必须呈阴性。14. 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如附录A所述),包括遵从ICF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15. 在为支持基因组学整合计划的可选基因组学整合计划研究采集样本之前,应提供已签署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可选基因组学整合计划研究信息和知情同意书(见附录D 2 )。16. 在入组研究前,按照机构指南要求接种了最新疫苗(例如流行性感冒、肺炎球菌和SARS-CoV-2疫苗)。17. 筛选时血B细胞>=50个细胞/μL。18. 筛选时IgG水平>=6 g/L。;
请登录查看1. 与RA或SLE诊断相关的排除标准 1 若研究者判断所研究疾病的任何并发症会危及生命或器官,或需要使用本方案不允许的治疗方法,则受试者应被排除,包括但不限于: (a) 活动性重度SLE驱动的肾病。 (b) 重度肺部或心脏受累。(c) 签署ICF前1年内有严重或重度APS病史或当前诊断(例如,诊断为动脉或中枢/肺静脉血栓)。有APS临床表现且经抗凝剂或阿司匹林治疗充分控制至少12周的受试者可以入组研究。 (d) 快速进展性和/或重度ILD或需要吸氧/治疗的ILD(任何类型)。 (e) 费尔蒂综合征; 2. 有HLH/MAS史。 3. 仅适用于RA受试者:幼年特发性关节炎或16岁前诊断的特发性关节炎。 4. 仅适用于RA受试者:中轴型椎关节炎或任何其他与炎症性关节炎相关的疾病; 5. 仅适用于SLE受试者:有活动性重度或不稳定神经精神性SLE史,包括但不限于:无菌性脑膜炎;脑部血管炎;脊髓病;脱髓鞘综合征(上升、横向、急性炎症性脱髓鞘多神经根病);急性意识模糊状态;意识水平受损;精神病;急性卒中或卒中综合征;颅神经病变;癫痫持续状态;大脑共济失调;以及多发性单神经炎。 6. 其他活动性或既往有记录的重度、复杂性、自身免疫性或炎症性疾病。该排除标准的例外情况包括: (a) 白癜风或脱发 (b) 激素替代治疗后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c) 胰岛素控制的1型糖尿病 (d) 任何无需全身治疗的慢性皮肤疾病 (e) 仅依靠饮食即可控制的乳糜泻 (f) 舍格林综合征; 7. 存在显著的CNS合并症(例如,帕金森氏症、卒中、CNS血管炎、重度脑损伤、痴呆、神经退行性疾病、小脑疾病、癫痫/痫性发作疾病、PML、重度未受控制的精神疾病、精神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累及CNS)。 8. 癌症史: (a) 患有基底细胞癌或局部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的受试者有资格参与研究,前提是在筛选前至少12个月完成根治性治疗。 (b) 除(a)中所述疾病外,当前或既往诊断为任何恶性肿瘤的受试者应被排除。 9. 近期(6个月内)或当前诊断为持续存在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例如,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病、瓣膜病、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可包括心率控制<100 bpm的房颤]或充血性心脏衰竭)。 10. 长QT综合征家族史。 11. 有显著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史(例如,重度或控制不佳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哮喘)。 12. 在签署ICF前3个月内进行过大手术。 13. 已知有原发性免疫缺陷、脾切除术或任何使受试者易感染的基础疾病史。 14. 筛选时临床怀疑或诊断为活动性感染。 15. 3年内符合SAE标准的机会性感染。 16. 具有临床意义的慢性感染(例如骨髓炎、支气管扩张),且在签署ICF前2个月内完成治疗(慢性指(趾)甲感染除外,其不作为排除标准)。 17. 在签署ICF前4周内,受试者因任何感染而需要住院治疗,或接受了IV抗感染治疗且治疗已完成。 18. 签署ICF前2周内需要口服抗感染药的任何感染。 19. 有需要住院治疗或IV抗生素的复发性感染病史(例如,过去52周内出现3次或以上相同类型感染,包括全身性真菌感染)。 20. 受试者当前或既往患有活动性或潜伏性TB。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标准,则受试者无资格参加研究: (a) 在筛选之前或期间,出现活动性TB的体征或症状。 (b) 无提示活动性或潜伏性TB的病史或既往体格检查结果。 (c) 筛选期内或签署ICF前12周内胸部X线检查或CT扫描未出现活动性TB感染迹象或既往TB感染体征。 (d) 与活动性TB患者有家庭接触史。 (e) 筛选访视前有潜伏性TB病史。 (f) 受试者必须接受TB筛查(QuantiFERON-TB Gold检测),并在筛选访视时由中心实验室确认筛查结果。受试者将因出现以下任何结果而无资格参加研究: (i) 阳性结果。 (ii) 不确定结果。检测可重复一次,但不得早于2个月后。如果复检结果仍为不确定,则判定受试者筛选失败。 21. 受试者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筛选时由中心实验室确认); 22. 经临床评估,受试者患有活动性EBV或CMV。 23. 受试者有慢性或活动性乙型肝炎证据,定义为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筛选访视时检测)。 24. 受试者有慢性或活动性丙型肝炎证据且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a) 筛选时HCV RNA阳性或可检出.(b) 筛选时HCV抗体呈阳性(已完成HCV根治性抗病毒治疗且治疗结束后>12周HCV RNA呈阴性受试者,或未接受治疗但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痊愈后间隔12周持续HCV RNA呈阴性受试者除外)。 25. 筛选时受试者COVID-19 PCR呈阳性。如果患者在筛选期或第1天检测结果呈阳性,但符合其他合格性标准,则可在>=2周后进行复检。如果重新检测时间在筛选时间窗内,则无需重新筛选。 26. 接受以下任何治疗或干预: (a) TCE (b) 骨髓移植 (c) 干细胞移植 (d) 全淋巴照射 (e) CAR-T细胞疗法 (f) 阿仑珠单抗; 27. 签署ICF前最近4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参加过另一项临床研究并接受研究干预给药。 28. 受试者已知对IMP制剂的任何成分有过敏或反应史。 29. 签署ICF前1年内接种过卡介苗。 30. 接受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种过任何其他疫苗。申办者建议研究者确保所有受试者在入组研究前按照机构指南要求接种了最新疫苗(例如流行性感冒、肺炎球菌和SARS-CoV-2疫苗)。 31. 在筛选访视和/或第1天时,根据生命体征评估标准,受试者在仰卧位或坐位静息10分钟后出现下列任何生命体征异常。在每次访视和筛选时,对于超出范围的检查,研究者可酌情复查一次;对于BP高于下列定义数值的受试者,可在确定高血压治疗后进行重新筛选。 (a) 收缩压<95 mmHg或>160 mmHg* (b) 舒张压<50 mmHg或>95 mmHg。 (c) 脉率<45 bpm或>100 bpm。 *BP药物应根据国家指南和研究者判断进行优化。 32. 筛选时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注:针对筛选时实验室检查异常的受试者,在判定其筛选失败之前,可对另一份样本重复进行一次检测): (a) AST >2.0 × ULN. (b) ALT >2.0 × ULN.(c) 总胆红素>ULN(除非归因于Gilbert综合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胆红素>1.5×ULN,则排除) (d) eGFR<45 mL/min (e) 中性粒细胞计数<1500/μL(或<1.5×109/L) (f) 血小板计数<75,000/μL(或<75×109/L) (g) 血红蛋白<8 g/dL(或<80 g/L),或者如果与受试者的SLE(例如活动性溶血性贫血)相关,则为<7 g/dL(或<70 g/L) (h) 尿蛋白/肌酐比率>1.5 mg/mg(或>169.5 mg/mmol); 33. 胸部X线检查(筛选期间或签署ICF前12周内获得)或胸部CT扫描(签署ICF前12周内)显示以下任一情况: (a) 当前活动性感染证据(例如感染性肺炎) (b) 恶性肿瘤证据 (c) 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除非由RA或SLE引起且不符合排除标准1)。 34. 研究者认为心电图检查结果使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包括但不限于PR间期延长>220 ms、完全性BBB或不完全性BBB伴QRS>=120 ms。QTcF间期延长>450 ms。未使用起搏器治疗的阵发性或永久性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35. 参与本研究设计和/或实施的人员(适用于阿斯利康的工作人员和/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 36. 当前酗酒或药物/化学品滥用,筛选时药物滥用检测结果呈阳性(除非可由SoC药物使用解释),或在签署ICF前1年内有此类滥用史。 37. 研究者判定不太可能遵循研究程序、限制和要求的研究受试者不得参与本研究。 38. 仅针对女性-当前处于妊娠期(通过妊娠试验阳性结果确认)、在研究期间计划怀孕或母乳喂养。 39. 受试者在另一个研究队列中接受治疗。 40. 受试者已知对surovatamig(包括制剂辅料)或其他研究药物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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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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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国家医保局 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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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 2026-07-24
医药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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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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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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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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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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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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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