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2025-12-29
沪科规〔2025〕10号
其他
上海市
现行有效
2026-01-01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为国担当勇为尖兵深化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策源功能的决策部署,支撑战略科技力量构建,加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本市高水平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世界科学技术前沿、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服务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实现重大原始创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集聚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创新合作的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鼓励加强实体化运作。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强化重点实验室统筹规划,坚持需求导向、分类管理、定期评估、稳定支持、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上海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人才计划、条件能力建设项目等,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实验室予以支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和市场机制作用,强化多元化投入,鼓励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力量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重点实验室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主使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制定管理政策制度,规划布局方向。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组织开展分类、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
(四)协调上海市教育、国资、经济信息化、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有关委办局、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各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征集重点实验室布局建议。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所在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评估、监督和检查。
(二)对于市财政下拨的重点实验室经费,应给予不低于1倍的经费保障。企业类的牵头依托单位主体年度基础研究投入占总研发支出的比例不低于10%。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四)根据发展需求和学术委员会建议,研究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变更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
(五)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评估,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落实实体化运行,做好重点实验室人才队伍、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运行管理与条件保障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七)涉及联合共建的,第一依托单位发挥牵头作用,与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充分协商,通过实验室负责人配备、学术委员会组成、建立内部议事决策规则等方式,共同履行职责。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根据国家与本市重点发展战略和领域需求,按照聚焦定位、注重能力、整体布局、形成体系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总体规模保持稳定、适度。
第九条 市科委定期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组织开展申报。
对战略目标明确、优势力量明显的重点实验室申报意向,可以定向委托等方式进行建设。
第十条 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定位清晰,名称、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合理。
(二)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行业)具有代表性,牵头组织、高质量完成过国家和上海市的重大科技任务,产生过获得应用的重大创新成果,在满足国家战略需求、服务地方创新发展、促进区域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过重大作用。
(三)集聚一支以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的高水平科研队伍,专业能力突出、年龄结构合理。固定人员须在四十人以上。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重点实验室面积须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相对集中。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依托单位保障有力,能够在政策、人才、资源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全面支持。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满后,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进入运行期。
未通过验收的予以整改。整改未通过、以及不参加或中途退出验收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十二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加强产学研合作,共同申报和建设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重点实验室的党建引领,压实党建责任,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为推动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领军科学家担任,主要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组织开展重大科研任务攻关,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技术路线选择、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任考核等方面拥有自主权。
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五年,累计任职不超过两届。任期内年龄原则不超过退休年龄。重点实验室主任全时在实验室工作,人事关系原则上须在依托单位。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对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提出咨询建议。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9至15人,原则依托单位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由重点实验室推荐,依托单位聘任,主管部门备案,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一位专家不同时担任超过3个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届委员更换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依托单位聘用(任),全职全时在重点实验室工作,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上海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任职。重点实验室主任原则上不兼任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主任、副主任。固定人员信息须通过年度报告上报,并接受查重。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兼职人员。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应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重点实验室应设置专职秘书或科研助理岗位,专门从事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事务。
重点实验室应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对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采用不同的管理和评价方式,吸引、汇聚和培育优秀人才,并做好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统筹各类资源设立专门经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的科研启动,鼓励青年科技人才挑大梁、当主角,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中应配备45周岁以下科研技术骨干。
第十八条 鼓励依托单位予以重点实验室政策扶持和长周期稳定支持,支持重点实验室的优秀科学家开展高价值、高风险的基础研究,营造良好学术小环境。
第十九条 鼓励重点实验室加强与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等战略科技力量联合,建立协同攻关的科研组织模式,积极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科技任务。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营造包容民主、潜心研究、开放协同的创新环境。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坚持全球视野,采取设置开放课题、举行学术会议、建立访问学者等举措,加强开放共享。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鼓励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积极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科学数据安全、汇交与开放共享机制,推动生成高质量、人工智能就绪的科学数据集,推进数据开放共享和应用,赋能科学研究突破。对成效突出的重点实验室,在考核评估和专项支持中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结合自身特点,推动产学研融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一般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标准制修订、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重点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和科研伦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国家对科技敏感信息的保密要求,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赋予科研单位和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自主权,强化经济和社会贡献。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按要求每年就上年度重点实验室人员、项目、经费、成果、科学数据及典型案例等,以及本年度发展计划形成年度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委。年度报告是重点实验室评估的重要依据。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本领域的战略规划与前瞻研究,定期研究提出领域发展或相关产业培育的科技建议,为政府和行业决策提供支撑。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变更名称、调整主要研究方向、调整依托单位组成等情况,或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机构性质等出现重大变化时,须由依托单位充分研究论证、审核后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报市科委批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聚焦重点实验室功能定位,按照“四个面向”战略导向,重点评估重点实验室在开展重大原始创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完成国家和本市重大科技任务等方面的代表性成果贡献和创新效能,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培养,开放合作等运行管理绩效,以及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十条 市科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估工作制定专门规则,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实现优胜劣汰、以评促建。原则上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三十一条 市科委不予受理当年需评估的重点实验室提出的变更与调整申请。
第三十二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有进有出,分档支持。评估结果优秀、良好的重点实验室,按周期给予经费后补助。评估结果基本合格的,按要求整改,未通过整改验收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评估结果不合格、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市科委可以对科技贡献突出、运行成效显著的重点实验室推荐申请全国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三条 评估工作应严明纪律要求。评估各方应实事求是,认真履行职责,严禁说情打招呼等请托行为、材料弄虚作假、泄露评估过程信息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市科委对评估工作开展全流程监督。加强对评估机构、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评估专家、有关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和遵规守纪等情况的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规严格处理,完善问责机制,强化监督结果运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hanghai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五条 相关单位不得将“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等字样用于广告、产品商标等商业化行为。如出现重大的科研诚信问题、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事件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重点实验室无法正常运行或开展科研创新活动等情况,主管部门将会同依托单位研究处理,严重者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沪科规〔2022〕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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