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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血液辐照价格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2-11

发文字号

青价费[201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岛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2-11

颁发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血液辐照价格的复函的通知

青价费[2015]5号

2015年2月11日

各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卫生局、计生局),市中心血站,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血液辐照价格的复函》(鲁价格二函[2015]3号)的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血液辐照费

    财  务  编  码   项目名称   项目  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  单位   价格   统筹金支付范围  
  范围内   进统筹前自负比例   最高费用限额   说明
  1509     血液辐照费                 1.辐照费在血站供应价格基础上加收;2.其他包装辐照血的辐照费按等比例折算。
  150900001   J   辐照全血       200ml   45        
  150900002   J   辐照成分血   200ml全血制备     每袋   45        
  150900003   J   辐照单采血小板   ≥2.5*1011个血小板     每单位   45        


  二、提供血液辐照服务应根据医疗机构临床需求进行,不得强行辐照、强制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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