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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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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宁夏回族自治区
现行有效
2026-01-01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各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工作,保障临床用药需求,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宁药监规发〔2024〕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网原则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患者为中心,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步分类推进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统一挂网、动态调整,实现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价格透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切实减轻患者用药费用负担。
二、挂网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积极参加。
(二)品种范围。允许在宁夏销售使用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
(三)企业范围。依法取得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药品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和接受委托配送中药配方颗粒的药品经营企业。
三、挂网方式
(一)集中带量采购产品挂网。按照国家、省际联盟和我区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直接挂网。
(二)普通挂网。所有申报普通挂网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须取得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医疗保障业务信息标准编码,实行带码挂网、带码采购。普通挂网产品应按全国最低价进行申报且至少具备5个及以上省级采购平台挂网资格。
因国家医保局正在修订中药饮片编码规则,暂不具备挂网条件。我区拟在国家中药饮片编码修订完成后按程序开展中药饮片普通挂网,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申报条件及价格
(一)企业资质。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中药饮片,其中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的生产范围。
(二)产品资质。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经营应符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中药饮片应按照《国家药典》标准、《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应符合《宁夏中药材标准》《宁夏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省级以上质量标准。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省级及以上质量标准,非国家或宁夏省级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须提交经药监部门公布的跨省销售备案号。
(三)产品价格。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中选价申报;普通挂网产品按现执行的省级采购平台相同质量层次有效最低挂网价申报。中药饮片申报价格原则上以千克为计量单位,中药配方颗粒按最小包装单位申报价格,报价以元为单位,尾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价格动态调整。挂网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实施价格动态调整。全国现行省级挂网价中有新的低价产生,相关企业应在30日内通过平台申报最新低价,自治区医保局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及时调整挂网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申报及办理
企业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宁夏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申报企业、产品信息,实行随时申报、集中办理。自治区医保局对申报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开展资质材料核验,核验通过的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宁夏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办理挂网。集中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具体操作要求以后续操作指南及申报通知为准。
六、工作要求
(一)医疗机构作为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采购使用的主体,应严格落实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网上采购。除集中带量采购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外,医疗机构应在平台挂网价格的基础上,结合自身采购实际,通过平台议价功能与生产企业充分议价,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格,确保质价相符,并按照议定价格线上签订购销合同。生产、配送企业应按照医疗机构网上订单需求、合同约定及时配送,保证医疗机构的使用需求。
(二)生产企业是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控、供应稳定及时。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必须真实合法,如提交伪造变造资料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企业和产品的挂网资格,并依法进行追责。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中药配方颗粒委托配送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相关要求。属于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产品,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
(三)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网上采购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监测监管,综合运用函询约谈、提醒告诫、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强化对质价不符、配送不及时、未及时如实联动全国新低价等异常行为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挂网实施细则(试行)》(宁医保规发〔2025〕6号)等规定给予企业相应处置。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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