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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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宁夏回族自治区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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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21﹞1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6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39号)《自治区卫健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 医疗保障局 疾病预防控制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任务落实措施清单〉的通知》(宁卫发〔2025〕33号)有关规定,加强药品采购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采购行为,保障药品供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或医药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平台)所有挂网药品(不含疫苗,下同)生产企业、建立配送关系的药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全区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驻宁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在宁涉及药品配送的管理、监督和配送企业的考核。适时将药品配送企业对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通过平台采购药品的配送情况纳入考核。
第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及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开展药品配送。可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负责该企业某个挂网药品的配送,应明确所选配送企业的药品配送区域,以地市为单位实现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全覆盖。配送企业应具备常用药城市24小时内农村48小时内,急(抢)救/短缺药城市2小时内农村4小时内向配送区域内(地市)各医疗机构配送到位的能力和条件。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配送本企业药品的应在具备上述条件下实现全区覆盖。一个药品可在全区委托一家或多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均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履行承诺,并将配送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在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并按合同约定按期与企业结清货款。配送企业应通过平台接受医疗机构采购订单,4小时内按实际确认的配送数量完成响应并组织配送。公立医疗机构应在药品收货验收后24小时内在平台进行入库操作。
第二章 药品配送企业信息管理
第五条 药品配送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所要求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对药品配送企业实行信息库管理。药品配送企业须在平台注册,自主申报企业资质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纳入宁夏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药品生产企业在信息库中选择建立配送关系。
第七条 配送企业对所提供的资质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提供资质材料不合法或不真实的,取消其配送资格。
第八条 配送企业需在平台如实填报有效期内的相关资质材料,包括: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等信息;可自愿如实填报有关企业规模、仓储环境、人员及配送车辆等其他相关信息。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配送本企业药品的,应上传《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提交有关仅配送本企业药品的说明。
第九条 自治区医保局负责建立完善配送企业入库信息化平台建设,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及时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纳入信息库。
第十条 药品配送企业所配送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信息须与平台挂网药品信息一致,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医疗机构须对配送产品的相关资质和信息文件进行查验。
第三章 配送关系确立
第十一条 经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负责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医疗机构通过平台从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中确定一家配送企业发起三方购销合同,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须于5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完成合同签订,逾期未签的,视为未履约,纳入配送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医保局负责组织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通过平台签订三方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指定时间内选择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原则上在购销合同期限内不能变更。阳光挂网药品配送关系应相对稳定,平台定期对已建立配送关系但1年未发生实际配送的生产和配送企业经公示、公布后取消配送关系。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保证按照购销合同履行药品供应等义务的前提下,药品生产企业可自主增加配送企业。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均同意解除配送关系的,双方可在平台确认后解除。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及后果由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配送企业考核
第十四条 配送企业考核周期为半年,每年1月、7月前10个工作日自治区医保局按照有关考核指标要求通过平台调取数据进行评分统计,得出配送企业综合得分,按程序在平台内公示、公布并进行颜色标识。
第十五条 考核实行量化得分,总分为100分。其中,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配送率、基层医疗机构配送率、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订单完成率、基层医疗机构订单完成率、集采药品配送率、医疗机构覆盖率、合同签订率和综合配送及时率分别为5分、25分、5分、25分、10分、10分、10分、10分。按照各项考核指标乘以相应分值得到配送企业综合得分。在综合得分基础上,将医疗机构投诉率作为扣分项纳入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具体考核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配送率:从药品金额角度反映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通过平台采购药品的实际供应情况,是药品配送供应保障的关键指标。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配送率=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已入库药品订单总金额/向该企业下达订单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订单总金额×100%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率:从药品金额角度反映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对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平台采购药品的实际供应情况。反映配送企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能力。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率=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已入库药品订单总金额/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订单总金额×100%
3.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订单完成率:从订单数量角度反映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通过平台下达药品订单的实际响应情况。是所完成的“合格配送订单”数量与所接收到的采购订单明细数量总和的比值。药品采购订单中“已收货(入库)数量”占“采购数量”80%(含)以上的为“合格配送订单”。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订单完成率=企业配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合格药品订单数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向该企业下达药品订单总数×100%
4.基层医疗机构订单完成率:从订单数量角度反映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对基层医疗机构通过平台下达药品订单的实际响应情况。是所完成的“合格配送订单”数量与所接收到的采购订单明细数量总和的比值。药品采购订单中“已收货(入库)数量”占“采购数量”80%(含)以上的为“合格配送订单”。
基层医疗机构订单完成率=企业配送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合格药品订单数量/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向该企业下达药品订单总数×100%
5.集采中选药品配送率:反映一个考核期内,医疗机构向该企业下达集采中选药品订单后,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所需集采中选药品的实际供应情况。
集采中选药品配送率=医疗机构已入库该企业配送集采中选药品总金额/医疗机构向该企业下达订单中集采中选药品总金额
6.医疗机构覆盖率:反映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对配送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需求的实际供应情况。
医疗机构覆盖率=实际配送医疗机构数/配送区域内存在药品入库的医疗机构数×100%
7.合同签订率:反映医疗机构发起药品购销合同5个工作日内,药品配送企业合同签订情况。
合同签订率=医疗机构发起药品三方合同5日内有效签订的合同数量/医疗机构发起的三方合同数量×100%
8.综合配送及时率:反映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药品配送的能力,是对配送时效的考核。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于药品下单后48小时内入库,基层医疗机构应于药品下单后72小时内入库。
综合配送及时率=规定时间内入库药品订单数量/采购订单总数×100%
第十七条 平台开设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投诉窗口。各级医疗机构可对药品配送过程中存在的不按采购需求配送药品、不能按合同履行配送义务、伴随服务不到位等情况进行平台投诉。投诉数量实行合并计数,即不区分医疗机构投诉问题涉及药品自身质量、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问题,均累计计数。投诉率大于1%的,扣除综合得分1分,每增加1%,加扣1分,最多扣10分,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医疗机构投诉率=投诉该企业医疗机构数量/该企业服务的医疗机构之和×100%
第十八条 综合得分(100分)=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配送率×5分+基层医疗机构配送率×25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订单完成率×5分+基层医疗机构订单完成率×25分+集采中选药品配送率×10分+医疗机构覆盖率×10分+合同签订率×10分+综合配送及时率×10分-医疗机构投诉率扣分。对仅配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不对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配送率和医疗机构订单完成率进行考核;对仅配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企业,不对其基层医疗机构配送率和订单完成率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一个考核周期内,配送企业综合得分8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在平台标绿色色标;70(含)—85分的为合格,60(含)-70分为基本合格,标黄色色标;60分以下为不合格,标红色色标进行提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共同开展药品配送监管。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药品配送管理政策的制定并建立完善平台功能,搭建能够有效支持考核指标统计核算的信息化平台,为考核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提供技术支撑。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举报投诉,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合理使用及短缺药品信息监测,配合查处因医疗机构造成的企业订单配送合格率低、配送率低的原因。将医疗机构按期回款纳入绩效考核。
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的有关企业违反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药品监管部门加大药品质量问题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医保局每半年公布药品配送企业配送考核结果,督促配送企业加强配送管理。连续2个考核周期均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配送企业,在确保药品供应保障的前提下,原则上暂停配送平台挂网药品资格1年,生产企业自行配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性药品且其他配送企业不具备配送资质条件的除外。暂停期满后经药品配送企业申请且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报告后方可恢复。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情况的监测提醒。自治区医保局每半年对三日配送率(药品三日配送率=下订单后三日内配送订单总金额/监测期内该药品订单总金额×100%)低于70%的集采中选药品及其三日配送率、涉及药品生产企业在平台内进行公示提醒,连续2个周期均被公示的生产企业视情况进行通报或约谈,被通报或约谈后下一周期该药品三日配送率仍低于70%的,按照医药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药品供应责任人意识,足量供应医疗机构所需药品,对配送不到位的药品承担主要责任,在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前,应结合配送企业考核得分,认真核查配送企业资质、全面了解企业配送能力和信誉度,确保药品配送覆盖率和配送时效。
第二十四条 配送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联合相关部门通过约谈、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示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配送资格:
1.配送假冒、劣质药品的或因所供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因违反药品监督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或存在质量风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建议取消配送资格的;
3.在药品配送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4.在自治区药品配送企业资质审核时提供虚假材料的,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配送资格的;
5.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国家或自治区出台药品配送管理新的政策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2026年1月起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和监测。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修订版)》(宁医保发〔2023〕64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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