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来源|《医药经济报》

2025年欧洲ISPOR大会举办了一场关于药物定价理论和实践的讨论会,揭示了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与截然不同的政策路径。争论的核心围绕 “国际参考定价” 的有效性展开,并延伸至美国的新政博弈、基于价值的谈判实践,以及我国对多适应症药物定价等复杂问题的审慎思考。
在本文中,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经济学胡善联教授,就全球药品定价体系中的核心争议与多元化探索进行了系统性梳理与分析。
胡善联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经济学教授、上海创奇健康发展研究院名誉院长
IRP 双重效应:节约预算与价格趋同
国际参考定价(international reference pricing,简称 IRP)通过选择一批在经济状况和人均收入相似,医疗体系类似的国家,收集药品价格数据,然后选择这些国家的平均价格、中位价格或最低价格作为参考价格。一般适用于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其在谈判中缺乏议价能力,往往难以负担高价的药物。
IRP 在欧洲被广泛应用,并在短期内节省了药品预算。然而,一个显著的现象是,药品的标价不久后就趋同于德国和法国等主要高收入国家市场的价格,并没有证据显示其持续降低药品价格的作用。尽管各国经常使用价格保密协议,但欧盟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仍然无法承担药品的净价,以致延误了创新药的上市。
由于欧洲不同国家经济水平差异很大,只能采用固定定价或价格保密协议措施,包括协商折扣、动态价格、销售协议或按绩效支付、制定预算上限等方法。但不少国家从新药上市许可到新药被医保报销还是需要等待很长的时间。在整个欧洲完成价格谈判的中位数时间为 578 天。
美国政策激辩:从 “最惠国待遇” 到本土价值评估

在此背景下,美国政府提出的 “最惠国待遇” 药方方案成为辩论焦点。该政策旨在通过参考国际价格使美国药价与其他发达国家保持一致,并警告药企若未能在 180 天内显著降价,将面临临制定价。
对于药企而言,美国政府并未直接提供具体解决降价方案,而是要求药企充分利用循证依据为其药品的定价进行辩护,为了证明不同市场之间价格的差异,药企需要投资于真实世界研究和揭示真实价值的长期研究,只有循证依据支持,药企才能在价格谈判中掌握主动权。
华盛顿大学 Sean D.Sullivan 教授认为,在美国引入 IRP 可能进一步限制参考国家本身的药品可及性,也无法持续降低美国的药品价格水平。他主张,美国不应参考他国价格,而应建立自身的药品价值评估体系。反对者观点进一步指出,回顾欧洲经验,IRP 最终导致价格向高收入大国看齐,并未实现可持续降价,反而影响了部分国家药品的可及性。因此,更可持续的政策应是建立卫生技术评估机构,依据临床疗效和性价比筛选药品。
2025 年,美国医疗保险与医疗补助服务中心选定了首批 15 种药品进行价格谈判。加拿大华裔谢珠峰教授和 PeterNeumann 教授的研究,利用成本效果分析数据库对这 15 种药物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其增量成本效益比中位值差异巨大,从每质量调整生命年(QALY)1800 美元到 64 万美元不等,其中 10 项适应症的增量成本效益比(ICER)中位数高于 10 万美元。这项分析表明,成本效果证据可以成为谈判的重要依据,及其对提高谈判透明度和一致性的需求。
复杂市场定价挑战:对中国多适应症定价的思考

中国中山大学蒋亚文教授在会上报告了 “基于适应症价值的多适应症药物定价对患者福利的影响”。基于适应症的价值定价(Indication-specific value-based pricing,简称 ISVBP)是一种允许多适应症药物的价格因适应症不同而制定不同的价格,使药物价格与价值挂钩来实现这一目标。这样会使不同适应症患者的药品价格有所不同。作者比较了 ISVBP 和我国目前所使用的基于加权平均值的单一定价比较消费者剩余。理论分析和数字模拟表明从单一定价到 ISVBP,消费者剩余的变化严格为负值。研究的结论是 ISVBP 未必能改善患者福祉,因此应谨慎评估和实施。该项研究的意义在于探讨:中国和韩国这种单一核心支付方制度下,同一药物的不同适应症并不适用分级定价,还是用单一的以权重的平均价值为基础的定价模式为好。
开放议题:价值定价、公平性与可及性

会议讨论以一系列开放性问题收尾,指明了未来研究的方向:如何在美国建立可行的基于价值的定价体系?如何恰当使用 QALY 进行价值评估?最惠国待遇政策将对全球药价和供应产生何种连锁影响?以及是否存在替代高额共付保险的可行方案?这些问题共同勾勒出全球药物定价改革在追求效率、公平与可及性多重目标下面临的复杂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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