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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0353】一项在中重度类风湿关节炎患者中评价注射用 FNS007 疗效及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双模拟、安慰剂与阳性药对照的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20353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3-12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类风湿关节炎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中重度类风湿关节炎患者中评价注射用 FNS007 疗效及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双模拟、安慰剂与阳性药对照的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中重度类风湿关节炎患者中评价注射用 FNS007 疗效及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双模拟、安慰剂与阳性药对照的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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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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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1.主要目的: 评价注射用 FNS007 在 RA 患者中多次给药的初步疗效 评价注射用 FNS007 在 RA 患者中多次给药的安全性 2.次要目的 评估注射用 FNS007 在 RA 患者中的群体药代动力学(popPK)特征 评估注射用 FNS007 在 RA 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评估注射用 FNS007 在 RA 患者中的疗效维持情况 3.探索性目的 探索注射用 FNS007 在 RA 患者中的免疫指标变化情况,尝试寻找生物标志物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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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本试验采用分层区组随机化方法,各中心竞争入组。以 SAS 软件(9.4 或以上版本)产生随机表和药物随机表。

盲法

双盲,对参试者、研究人员均设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申办方资助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3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10-29

试验终止时间

2027-04-3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在 18-70 岁(包含边界值),性别不限。 2.根据 ACR 1987 年或 ACR/EULAR 2010 年分类标准,诊断为类风湿关节炎。 3.疾病中、重度活动: DAS28>3.2(DAS28 依据 ESR 或 CRP/hsCRP 计算)。 4.压痛关节数(TJC, 基于 68 个关节计数) ≥6 个, 肿胀关节数(SJC,基于 66 个关节计数) ≥6 个。 5.对甲氨蝶呤疗效不佳, 筛选前已治疗≥3 个月, 且已稳定治疗(7.5-25mg/周) ≥28 天; 若使用口服小剂量激素(泼尼松≤10mg 或等效剂量) 或非甾体抗炎药(NSAIDs), 则需要稳定使用≥28 天。 6.BMI≥18.5 且≤30 kg/m^2。 7.理解并能够依从访视日程,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RA 患者关节功能达 IV 级。 2.伴发与 RA 疾病进展无关的高烧、急慢性感染或败血症。 3.随机前受试者在规定时期内使用过生物类 DMARD(bDMARD):阿那白滞素:基线前 28 天内;依那西普:基线前 28 天内;阿达木单抗、英夫利西单抗:基线前 56 天内;戈利木单抗、赛妥珠单抗:基线前 70天内;阿巴西普、托珠单抗:基线前 84 天内;狄诺塞麦:基线前 150天内;利妥昔单抗:基线前 180 天内。 4.随机前受试者在 84 天内使用过靶向合成 DMARD(tsDMARD):如托法替布、巴瑞替尼、乌帕替尼、非戈替尼、培菲替尼等。 5.随 机 前 28 天 内 服 用 过 除 甲 氨 蝶 呤 外 的 传 统 合 成 DMARD(csDMARDs);随机前 56 天内使用过来氟米特, 除外使用消胆胺(8gTID)或者活性炭(50g QID)洗脱≥11 天者可入组;除外使用消胆胺(8gTID)或者活性炭(50g QID)≥1 且≤10 天,还须停来氟米特至少 28 天。 6.随机前 28 天内使用过治疗 RA 的中药或中成药: 包括但不限于雷公藤、白芍总苷、青藤碱等。 7.随机前 28 天内接受过关节内、静脉内、肌内或直肠内(包括用于治疗肛门疾病的栓剂)给药的皮质类固醇。 8. 随机前正在使用强的松或同等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剂量>10 mg/天;或剂量≤10mg/天但随机前 4 周内剂量调整。 9.随机前 28 天内接受过干扰素全身性治疗。正在使用强阿片类药物。 10.患有除 RA 外的自身免疫疾病者,包括但不限于银屑病关节炎(PsA)、强直性脊柱炎(AS)、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或莱姆病。但 RA 继发性干燥综合征除外。除 RA 外其他炎性关节疾病者,包括但不限于痛风、反复型风湿症等。 11.原发性免疫缺陷疾病病史。 12.患有血液系统疾病(包括溶血性贫血)及任何淋巴增殖性疾病病史者,如 EBV 相关淋巴增殖性疾病、淋巴瘤、白血病、骨髓增生性疾病、多发性骨髓瘤等。 13. 5 年内患有恶性肿瘤或有恶性肿瘤病史。原位癌及非黑色素瘤皮肤细胞癌术后除外。 14.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艾滋病病毒抗体(Anti-HIV)、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检查阳性者;乙肝核心抗体(抗-HBc)阳性且加查 HBV-DNA 阳性。 15.活动性结核病(TB)的证据;隐匿结核感染者,界定为结核菌素皮试(PPD)硬结≥5mm 或γ干扰素释放试验(如 T-SPOT)阳性者,且随机前未经标准预防性抗结核治疗满 4 周。 16.随机前 3 个月内接种任何疫苗。 17.随机前 28 天内献血超过 400ml。 18.有经研究者判断的未控制的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血液系统、神经系统或精神病学障碍或任何其他严重和/或非稳定型疾病或病史,而且研究者认为相关病史在接受研究药物的情况下会带来风险,或者会干扰数据的解读。 19.实验室检查结果符合以下任一情况者: AST 或 ALT>2 倍 ULN、总胆红素>1.5 倍 ULN、血红蛋白<90.0g/L、总白细胞计数<3.0×10^9/L、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淋巴细胞减少症(淋巴细胞计数<0.75×10^9/L)、血小板减少症(血小板计数<80×10^9/L)、肌酐>1.5 倍 ULN、甘油三酯>10mmol/L。 20.有酒精或药物滥用史。 21.妊娠期、哺乳期妇女及末次给药后 3 个月内有生育计划,或试验期间不愿采用适宜方法避孕的受试者。 22.既往有严重过敏史。 23.随机前 12 周或 5 个半衰期内接受过任何试验性治疗(以较长者为准)。 24.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研究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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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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