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40015】一项评价 TGRX-814 单药及联合疗法治疗血液系统恶性肿瘤
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单臂、开放、
剂量递增及扩展的 I/II 期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 TGRX-814 单药及联合疗法治疗血液系统恶性肿瘤
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单臂、开放、
剂量递增及扩展的 I/II 期临床试验
靶点
B-Cell CLL/Lymphoma 2(BCL2)
联系人邮箱
yingkun.lv@tjrbiosciences.com
联系人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 10 号深圳生物孵化基地 2 号楼 1 层
研究负责人电话
022-23909120;022-23909067
研究负责人邮箱
wangjx@ihcams.ac.cn;jiangbo@ihcams.ac.cn
研究负责人通讯地址
天津市-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88号;天津市-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88号
试验机构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
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评估 TGRX-814 片在复发/难治 NHL 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指定的血液系统恶性肿瘤患者的 II 期推荐剂量(RP2D)。
次要研究目的:
初步评估 TGRX-814 片单药和联合用药在复发/难治 NHL 患者中的抗肿瘤活性和安全性。
初步评估 TGRX-814 片单药和联合用药在复发/难治 AML、ALL、MDS 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抗肿瘤活性。
初步评估 TGRX-814 片单药及联合用药在其他血液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抗肿瘤活性。
评估 TGRX-814 片在血液系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入选标准
1.年龄≥ 18 岁的男性或女性;;2.受试者充分理解本研究的要求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3.单药递增阶段仅纳入 NHL,剂量扩展阶段将进一步纳入其他恶性血液肿瘤:;4.NHL:受试者必须为根据WHO分类标准中定义的NHL(包括CLL/SLL, FL, MCL, MZL 和 WM)的病理学记录诊断(排除标准中注明的除外);研究者评估经过
充分标准治疗后的复发或难治性 NHL: 既往至少接受过 2 个周期全身系统性治
疗方案,最近一次治疗期间或完成后未缓解或疾病进展或不耐受;首次复发,二
线治疗后未达缓解者;二线或多线治疗后复发者。患有其他淋巴组织增生性疾病
的受试者可在研究者和申办者充分讨论后决定是否入组;;5.AML:受试者必须根据 WHO 标准进行 AML 的组织学确认。根据研究者判断,
由于年龄、合并症、体能状态和/或不良风险等原因不能接受标准治疗且无其它
适当治疗的初治的受试者。难治的 AML 受试者:经标准方案治疗 2 个疗程后未
达 CR 或 CRi 的初治病例。复发的 AML 受试者:完全缓解(CR)后经巩固强化治
疗在 12 个月内复发者;12 个月后复发但再诱导治疗未获 CR/CRi;2 次或多次复
发者;;6.ALL:筛选时骨髓检查明确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且骨髓中原始及幼稚淋
巴细胞比例≥ 5%,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a)经至少 2 疗程规范的诱导方案化
疗未获完全缓解者、完全缓解后早期复发(< 12 月)、完全缓解后晚期复发(≥ 12
月)且经 1 疗程规范的诱导方案化疗未获完全缓解者; b)对于费城染色体阳性
者(Ph+ ALL)除接受至少 2 疗程规范的诱导方案化疗外,还应至少接受两种酪
氨酸激酶抑制剂(TKI)治疗后未获完全缓解者或完全缓解后复发(无法耐受 TKI
治疗或有 TKI 治疗禁忌症或存在 T315i 突变者除外);;7.MDS: 根据 2016 年 WHO 诊断标准诊断为复发/难治性中高危(IPSS-R 积分>3.5
分)MDS 患者,或对去甲基化药物或其它药物治疗不能耐受(例如治疗期间发生导
致永久停药的药物相关性 3 级及 3 级以上肝、肾毒性),且研究者判断无其它适
当治疗;复发性 MDS 定义为:根据 MDS 国际工作组(IWG) 2006 疗效评估标准,在
获得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或血液学改善后,至少出现下列 1 项:a)骨髓原始细胞
回升至治疗前水平;b)中性粒细胞或血小板较最佳疗效时下降> 50%; c)血红蛋
白下降≥ 15 g/L 或依赖输血。难治性 MDS 定义为:符合 MDS 国际工作组
(IWG)2006 疗效标准中治疗后(如使用去甲基化药物治疗,需满足 4 个疗程)“疾
病稳定”、“失败”、“疾病进展”界定标准的患者。;8.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体能状况评分
≤ 2;;9.受试者有足够的骨髓功能:
NHL(筛选检查前 2 周内未输血或使用辅助白细胞、血小板、红细胞增加药物):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0×109/L;
b) 如 ANC < 1000/μL 和骨髓严重浸润并伴有潜在疾病(≥80%)的患者可在与申办者讨论后使用生长因子达到入选标准;
c) 剂量扩展阶段血小板≥ 30 × 109/L (剂量递增队列血小板≥ 50× 109/L);
d) 血红蛋白≥ 7.0 g/dL。
AML/MDS/ALL: 白细胞计数(WBC)≤ 30 × 109/L(首次用药前允许使用羟基脲和白细胞单采术,不允许使用阿糖胞苷等其它抗肿瘤药物);;10.肿瘤溶解综合征(TLS)的高危患者则需研究者和申办者共同讨论确定,定义为存
在绝对淋巴细胞计数≥ 50x10
9
/L 且放射学评估存在单个淋巴结最大直径≥ 5 cm 的
CLL/SLL 患者或者放射学评估存在任何单个淋巴结最大直径≥ 10 cm 的 CLL/SLL 及
其他 NHL 患者;;11.对于非霍奇金淋巴瘤,在筛选期具有可测量病灶(淋巴结病灶任一长径≥1.5 cm 或结
外病灶任一长径>1.0cm); CLL/SLL:外周血单克隆 B 淋巴细胞≥5.0×10
9
/L 或淋巴
结病灶任一长径≥1.5cm;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aldenstr?m's Macroglobulinemia, WM):IgM > 2×ULN 或淋巴结病灶任一长径≥ 1.5cm;;12.受试者必须有充分的凝血功能、肝功能和肾功能,标准如下:
a) 凝血激活酶时间(PTT)、凝血酶原时间(PT)不超过 1.2 x ULN;
b) 使用 24 小时肌酐清除率或改进的 Cockcroft-Gault 方程计算肌酐清除率≥ 50mL/min;
eCCr =
【(140 – 年龄) × IBM (kg) × [0.85(女性)、1(男性)]】
/[72 × 血清肌酐 (mg/dL)]
如果血清肌酐单位为μmol/L:
eCCr =
【(140 – 年龄) × IBM (kg) × [1.23(男性)、1.04(女性)】/血清肌酐 (μmol/L)
理想体重[IBM (kg)] = [(身高 cm – 154) × 0.9] + [50(女性)、45.5(男性)]
c) 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 ≤ 3.0 x ULN;胆红素≤ 1.5 x ULN(吉尔伯特综合征患者除外)。;13.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以及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签
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到研究药物末次药后至少 3 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高效
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或可抑制排卵的孕激素避孕药);育龄期女性在首次使用
研究药物前 7 天内血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14.预期生存时间≥ 12 周。
排除标准
1.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接受过 BCL-2 抑制剂治疗,但因不耐受而停用除外;;2.NHL 受试者已被诊断为 Burkitt 淋巴瘤、淋巴母细胞淋巴瘤/白血病、移植后淋巴增
生性疾病(PTLD);;3.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或Ph染色体阳性或髓外白血病持续存在的AML受试
者需排除;;4.肿瘤浸润中枢神经系统;;5.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3 个月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6.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疫苗或参加研究期间计划接种疫苗;;7.HBsAg 阳性或 HBcAb 阳性且 HBV-DNA 检测≥ ULN; 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 ULN;HIV 抗体阳性;;8.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单克隆抗体抗肿瘤治疗;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参加过其它
干预性药物临床试验;首次用药前 12 周内参加过 CAR-T 治疗;;9.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下列药物或者在之前的治疗中未恢复至低于 2 级的具
有临床意义的毒性:
a) 包括化疗或放疗在内的任何抗癌治疗;
b) 包括靶向小分子药物的研究性治疗。;10.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接受过以下治疗:
a) 类固醇抗癌治疗;
b) CYP3A 抑制剂,如氟康唑、酮康唑、泊沙康唑和克拉霉素;
c) CYP3A 诱导剂,如利福平、卡马西平、苯妥英钠和圣约翰草。;11.在首次给药前 3 天内食用过葡萄柚、葡萄柚制品、塞维利亚橙子(包括含有塞维利
亚橙子的果酱)或杨桃;;12.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150 mmHg 或舒张压> 100 mmHg);心脏超声评估左
心室射血分数≤ 50%;QT 间期延长(男性 QTc > 450 msec 或女性 QTc > 470 msec);
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或其它需要医学干预的心律失常;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 或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梗塞等)、深静脉
血栓及肺栓塞等;其它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心脏疾病;;13.有肾脏、神经、精神病、肺、内分泌、代谢、免疫、心血管或肝脏疾病病史且研究
者认为这些疾病会对受试者参与本研究产生不利影响;;14.在参加本临床研究前 3 年内,有除 NHL、AML、MDS 外的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病
史,以下情况可接受:
a) 充分治疗后痊愈的宫颈原位癌;
b) 皮肤基底细胞癌或皮肤局部鳞状细胞癌;
c) 经手术切除(或用其他方式治疗)达到治愈目的(至少连续 5 年无病生存)。;15.受试者有吸收不良综合征的情况或影响药物口服、吸收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
咽、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16.具有临床意义的不受控制的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 不受控制的全身性感染(病毒、细菌、真菌);
b) 给药前 1 周内出现发热和中性粒细胞减少;
c) 2 周及以上的活动性和不受控制的自身免疫性血细胞减少症,包括自身免疫性
溶血性贫血和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d) 在签署知情同意前 28 天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大型手术。;17.. 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其它可能影响研究结果、干扰其参加整个研究过程的因素,包
括曾经或现有的身体状况、治疗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受试者不愿意遵守研究的各项
流程、限制和要求等等不适合入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