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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300071717
尚未开始
索凡替尼+KN046+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吉西他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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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凡替尼+KN046+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吉西他滨
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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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治疗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进展期或转移性胰腺癌
评价索凡替尼联合KN046和AG方案化疗一线用于不可切除晚期胰腺癌有效性和安全性的 Ⅱ 期临床试验
评价索凡替尼联合KN046和AG方案化疗一线用于不可切除晚期胰腺癌有效性和安全性的 Ⅱ 期临床试验
研究索凡替尼联合KN046和AG方案化疗作为一线治疗无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癌症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单臂
Ⅰ期+Ⅱ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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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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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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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
202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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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 周岁且≤75岁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3.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胰腺导管上皮来源腺癌,存在不可手术的局部进展期或远处转移的证据; 4.既往未经过手术、放疗、消融等局部治疗,亦未接受任何针对晚期/转移性胰腺癌的系统性治疗,包括新辅助/辅助治疗; 5.明确有至少一个符合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 版要求的可测量病灶; 6.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为 0 分或 1 分; 7.预期生存期≥6个月; 8.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 7 天内的实验室检查结果须符合下述标准: (1)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 g/L; (2)血清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 (3)无肝转移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1.5×ULN;有肝转移时,ALT 和 AST≤3×ULN; (4)血清肌酐≤1.5×ULN 且肌酐清除率≥50 mL/min(按照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5)尿常规检查示尿蛋白<2+;若尿蛋白≥2+,24 小时尿蛋白定量应<1 g; (6)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 且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9.育龄女性受试者或伴侣为育龄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应自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至少 1 个月至末次接受研究药物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请登录查看1.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1 级(脱发、皮肤色素改变或≤2 级的神经毒性除外); 2.过去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除外); 3.既往或筛选时存在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 4.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已获批的系统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的洗脱期为 2 周)、生物治疗、靶向治疗(小分子靶向药洗脱期为 2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距离时间短的为准)、激素治疗、中药治疗(说明书有明确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首次用药前经过 1 周洗脱期即可)等; 5.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根治性放疗(包括超过 25%骨髓放疗);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 60 天内进行近距离放疗(如植入放射粒子);首次给药前 1周内接受过针对骨转移灶的姑息性放疗; 6.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外科大手术(外科大手术的定义参照 2009 年05 月 01 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3 级和 4 级手术)或者未愈合的伤口、溃疡、骨折; 7.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任何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8.既往接受过抗VEGF/VEGFR类药物的治疗且在用药期间或末次用药后 3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的受试者; 9.目前存在不能控制的恶性胸水、腹水或心包积液(定义为经研究者判断不能通过利尿剂或者穿刺的方法得到有效控制); 10.存在胃及十二指肠活动性溃疡、溃疡性结肠炎等消化道疾病或未切除的肿瘤存在活动出血,或研究者判定的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穿孔的其他状况; 11.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 2 个月内具有血栓或明显出血倾向证据或病史的受试者(2个月内出血>30 mL,出现呕血、黑粪、便血)、咯血(4 周内>5 mL 的新鲜血液); 12.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动脉血栓或深静脉血栓;或者12 个月内发生过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卒中事件和/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13.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者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 1 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 14.既往或目前有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的受试者(允许放射治疗区域内放射性肺炎); 15.目前存在经眼科检查确诊的角膜病变,包括但不限于大疱性角膜病变、带状角膜变性、角膜擦伤、角膜溃疡、角膜炎等; 16.已知有临床意义的肝病病史,包括病毒性肝炎活动感染者[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时,乙肝病毒(HBV)DNA>1×103拷贝/mL 或者>2000 IU/mL;已知丙肝病毒(HCV)抗体阳性且 HCV RNA>1×103 拷贝/mL],或其它肝炎、有临床意义的中重度肝硬化; 17.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 18.符合下列任一条心脏功能相关标准: (1)各种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或传导异常,需要临床干预; (2)静息状态下,心电图(ECG)检查 QT 间期(QTcF)>480 msec(注:如 ECG 不能直接显示 QTcF 结果,请使用下述公式进行计算:QTcF=QT/∛RR) (3)各种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距首次研究用药前 6 个月内的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性心绞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纽约心功能分级(NYHA)III/IV 级充血性心衰、需要治疗的室性心律失常、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等。 19.既往或目前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Crohn’s 病、溃疡性结肠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病、Wegener 综合征(多血管炎的肉芽肿病)、Graves’病、类风 湿关节炎、垂体炎、眼色素层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等)、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血管炎、自身免疫性神经病变(Guillain-Barre 综合征)等。但下列情况除外:I 型糖尿病、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包括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导致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不需要全身治疗的银屑病或白癜风; 20.妊娠或处于哺乳期的女性; 21.已知对研究药物相关成分有过敏史; 22.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 4 周内参加了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的受试者; 23.目前存在任何影响药物吸收的疾病或者状况,或者受试者不能口服药物; 24.因其他原因,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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