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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07176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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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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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直肠癌
靶向肿瘤抗原治疗结直肠癌基础与临床应用研究
靶向肿瘤抗原治疗结直肠癌基础与临床应用研究
主要研究目的:评价AFN18在消化系统肿瘤中的安全性。 次要研究目的:初步评价AFN18的治疗效果。
单臂
其它
无
无
安徽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编号:2022e070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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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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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202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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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试者年龄应在18-75周岁之间(包括边界值),性别不限.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确诊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的晚期/复发难治的或III期局部晚期的消化道肿瘤患者。B.II/III期可手术根治伴高复发风险的直肠癌患者,该类病人作为一个亚组参与研究。高复发风险定义为满足至少以下一种,a)T4分期, b)组织学分级为低分化或未分化,c)临床表现为肠梗阻或肠穿孔,d)血管、淋巴、神经周围侵犯的组织学征象, e)癌组织周围清扫的淋巴结少于12个;并且患者术后辅助化疗前ctDNA阳性。如经开放或者腹腔镜手术探查,腹水脱落细胞学等病理证实腹腔种植性病灶的,无论ctDNA是否阳性均可入组。 3.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0或1 。 4.根据RECIST 1.1标准,符合2.A的受试者需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的靶病灶。 5.通过减瘤手术、穿刺活检或根治性手术能够取到足够用于NGS基因测序(WES和RNAseq)的肿瘤样本和血液样本。一年以内的福尔马林固定后经石蜡包埋(FFPE)的肿瘤样本、活检标本也可以用于本研究。筛选出的新生抗原数目不少于5个,才具备入组基础条件。 6.预期生存时间≥6个月。 7.无严重血液学及肝、肾、凝血功能、心脏功能异常,筛选期实验室检查(检查日前14天内未接受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红细胞输注及血小板输注支持治疗)结果需符合下列标准: 血液学: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1.5×10^9/L; 血小板(PLT)≥75×10^9/L; 血红蛋白(Hb)≥90 g/L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 (Gilbert综合症除外,伴肝转移者≤3×ULN)) ;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及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伴肝转移者≤5×ULN) 肾功能: 血清肌酐(Scr)≤1.5×ULN; 肌酐清除率(Ccr)(仅血清肌酐>1.5× ULN时需计算)≥6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凝血功能: 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8.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末次用药后3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受试者首次用药前7天内的血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育龄期女性定义:已过月经初潮但还未绝经(除绝经以外无确定原因连续≥12个月闭经)且未接受过绝育手术(切除卵巢和/或子宫)的女性,均被认为具有生育能力,称为育龄期女性。 9.基于受试者的一般身体状况和实验室检查,经研究者充分评估,认为参加该项临床试验获益大于风险; 10.受试者在整个试验期间,依从性好,配合随访,能够定期到研究中心进行相关的检测、评价以及管理;;
请登录查看1.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或4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等抗肿瘤治疗,以下几项除外: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2.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3.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 4.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及以腹腔镜探查活检为目的的)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5.既往接受过细胞治疗者(如TCR-T、CAR-T、TIL、肿瘤疫苗)。 6.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造血干细胞或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既往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或目前正在使用免疫抑制药物或抗移植排斥药物。 7.伴有任何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史、或需要全身性类固醇激素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疾病史或综合征(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或已痊愈的童年时代哮喘/过敏成年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受试者;接受稳定剂量的甲状腺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介导的甲状腺机能减退病史的受试者可以入选本研究)。 8.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全身免疫抑制药物(包括但不限于泼尼松> 10 毫克/天、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和 TNF-α 拮抗剂)。接受过一次性、低剂量、全身性免疫抑制药物(例如,一次性剂量地塞米松治疗恶心)的患者可以在研究者讨论并获得批准后参加研究。允许使用吸入性皮质类固醇(例如氟替卡松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允许使用口服盐皮质激素(例如,氟氢可的松用于直立性低血压患者)。允许生理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治疗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 9.对研究药物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者。 10.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11.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且HBV-DNA>研究中心检测下限);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RNA>研究中心检测下限);HIV抗体检测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 12.存在经研究者判断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大量胸水和/或腹水)。 13.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心室率大于100的心房颤动。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有其他研究者判断具有高风险的结构性心脏病; 经标准治疗仍控制不良的高血压(收缩压 > 150 mmHg,舒张压 > 100 mmHg); 14.首次给药前1周内存在有活动性感染并需要系统性治疗。 15.通过病史或CT检查发现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或入组前1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的受试者,或超过1年以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但未经正规治疗。 16.存在其他严重疾病,包括肝脏疾病、肾脏疾病、神经/精神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免疫系统疾病,研究者判断将影响参加本研究。 17.过去5年内,还患过其他恶性肿瘤,已经治愈的基底细胞皮肤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原位宫颈癌、根治性手术后的分化型甲状腺癌除外。 18.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19.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20.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1.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其他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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