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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06783】评价 GO306 重组溶瘤痘苗病毒注射液在晚期难治性实体瘤患者中应用的安全性、耐受性与初步有效性探索的Ⅰ期临床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106783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7-30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 GO306 重组溶瘤痘苗病毒注射液在晚期难治性实体瘤患者中应用的安全性、耐受性与初步有效性探索的Ⅰ期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 GO306 重组溶瘤痘苗病毒注射液在晚期难治性实体瘤患者中应用的安全性、耐受性与初步有效性探索的Ⅰ期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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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第 1 阶段 单次给药剂量递增阶段 主要目的: 评估 GO306 在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不同剂量水平下,单次肿瘤内注射/腔内给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探索最大耐受剂量(MTD),为第 2 阶段推荐剂量提供依据。 次要目的: 1) 评价 GO306 单次肿瘤内注射/腔内给药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及病毒排出情况; 2) 评价 GO306 单次给药的初步疗效; 3) 监测 GO306 药效学相关的免疫学指标变化。 探索性目的: 1) 肿瘤组织中 PD-L1 表达情况、微卫星不稳定性(MSI)、肿瘤突变负荷(TMB)与疗效的相关性(如适用)。 第 2 阶段 多次给药剂量探索阶段 主要目的:评估 GO306 在特定瘤种的患者中多次肿瘤内注射/腔内给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确定最佳给药方案。 次要目的: 1) 评价 GO306 多次肿瘤内注射/腔内给药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及病毒排出情况; 2) 评价 GO306 多次给药的初步疗效; 3) 评价 GO306 免疫原性; 4) 监测 GO306 药效学相关的免疫学指标变化。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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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上海锦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32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7-31

试验终止时间

2026-12-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年龄满18周岁及以上,性别不限。 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对标准治疗无效或失败(包括疾病进展和/或毒副反应无法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手段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包括但不限于乳腺癌、膀胱尿路上皮癌、结直肠癌、肾癌、卵巢上皮癌和神经内分泌肿瘤等。例举如下:a.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膀胱尿路上皮癌:针对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疾病,既往接受过含铂化疗及PD-1/PD-L1抑制剂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b.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性卵巢癌伴恶性腹水患者:既往至少接受过1线含铂类化疗为基础的治疗且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携带胚系或体细胞BRCA突变的受试者需接受过PARP抑制剂治疗失败或不耐受;c.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结直肠癌伴肝转移:既往接受过以奥沙利铂、氟尿嘧啶类药物和伊立替康为基础的治疗(如果患者为MSI-H/dMMR需接受PD-1/PD-L1抑制剂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d.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肾癌患者:针对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肾透明细胞癌,既往接受过TKI及PD-1/PD-L1抑制剂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e.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三阴乳腺癌: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标准化疗失败或不耐受,且化疗方案必须包括一种紫杉类药物(如紫杉醇、多西他赛),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f.神经内分泌肿瘤患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1)经组织病理确诊的晚期(无法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远处转移)Ki-67>=55%G3 NET和NEC患者(包括混合性神经内分泌-非神经内分泌肿瘤[神经内分泌癌成分至少占30%及以上],不包括小细胞肺癌和[SCLC]和Meckel细胞癌):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标准化疗(EP或者EC)失败或不耐受,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2)经组织病理确诊的晚期(无法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远处转移)NET G3 患者和肺与纵隔不典型类癌患者:既往接受过至少二线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且治疗方案必须包括CAPTEM方案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晚期实体瘤(除外以上,例如软组织肉瘤等):既往接受标准治疗期间或之后记录到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 3.计划腔内注射的卵巢癌和消化道实体恶性肿瘤伴恶性腹水患者需满足:a.恶性腹水经病理诊断为癌细胞扩散引起;b.接受过至少一次局部治疗(包括腹腔穿刺放液、腹腔内化疗、腹腔静脉分流术、腹腔热灌注等)后4周内再次出现>=2级腹水;c.具有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B超证实的大量腹腔积液,临床判断需要针对腹腔积液进行局部治疗; 4.根据RECIST 1.1标准,至少具有一个由当地影像学检查确认的可评估病灶。具有可瘤内注射的病灶(使用或不使用CT/超声引导),定义为可触及或通过CT/超声可见并可在CT/超声引导下进行瘤内注射的皮肤、皮下或深部肿块,长径>=1.5cm(如为淋巴结,短径>=1.5cm),经研究者判断适合瘤内注射。注射部位需未经过放射治疗。 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2分; 6.预期生存期>=3个月。 7.受试者筛选期基线水平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实验室指标达到以下标准:a.造血系统(要求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红蛋白(Hgb)>=90g/L;血小板计数(Plt)>=75×10^9/L。b.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存在肝转移时TBIL<=3×ULN,ALT和AST<=5×ULN;血清白蛋白>=2.8 g/dL(受试者可使用白蛋白以符合标准)。c.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根据Cockroft-Gault公式)>50mL/min。d.凝血: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8.受试者愿意并且能够在试验期间遵守方案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治疗,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给药后3个月内),定期接受随访和检查。;

排除标准

1.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受试者。 2.在过去2年内曾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具有低转移风险和死亡风险的恶性肿瘤(5年生存率>90%)除外,如经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宫颈原位癌及其他原位癌。 3.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至符合CTCAE v5.0标准的1级、基线或以下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脱发、皮肤色素沉着过度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除外)。对于存在慢性2级毒性的受试者,如果无症状或使用稳定药物能充分控制,经与申办者讨论后有资格入组。 4.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更短者为准)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但以下药物的排除标准除外: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6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为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周内。 5.存在以下任一感染或疾病: a.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和/或HbcAb阳性,且HBV DNA检测值大于正常值上限);活动性丙型肝炎(抗HCV抗体阳性者进一步检测HCV RNA阳性); b.已知的免疫缺陷病毒(HIV)疾病史或HIV抗体检测阳性或活动性梅毒患者; c.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免疫缺陷证据,如:原发性免疫缺陷状态,如重度联合免疫缺陷病(SCID);合并机会菌感染。 6.有需要进行全身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或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14天内正在接受长期全身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剂治疗。 除外以下情况: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使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等局部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不超过3天)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生理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 7.接受过同种异体组织或实体器官移植。 8.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b.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c.经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QTcF)>470 ms或有QT间期延长综合征; d.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主动脉夹层、严重心律失常、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e.存在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如果通过降压治疗将血压控制在此标准以下并维持,则允许有高血压病史的受试者入组试验。 9.前6个月内发生3级及以上出血事件者;或目前存在>2级出血、血管瘤/血管畸形、瘤卒中、肿瘤侵犯血管、或活动性消化道溃疡、食管静脉曲张,经研究者判断具有重大出血风险者。 10.前2年内有需要全身治疗的严重皮肤病史,如湿疹、特应性皮炎、烧伤、脂溢性皮炎、牛皮癣、严重痤疮等。 11.既往使用任何药物或生物制品后出现严重过敏或超敏反应者。 12.在瘤内注射前需要使用抗凝剂或抗血小板药物且不能中断使用,包括:注射前7天内不能停止使用的阿司匹林;注射前7天内不能停止使用的香豆素;注射前4天内不能停止使用的直接凝血酶抑制剂(如:达比加群)或直接因子Xa抑制剂(如:利伐沙班、阿哌昔班和内哌沙班);注射前24小时内不能停止使用的低分子量肝素(如:低分子量肝素[LMWH]),注射前4小时以上不能停止使用的普通肝素(如:普通肝素[UFH])。 13.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14天内使用过全身用药的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IL-2、IFN等。 14.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存在其它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感染并发症住院、菌血症、重度肺炎或活动性结核病。 15.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用药品或治疗、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16.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接受过需要住院治疗的大手术,或预期在试验期间接受大手术的受试者。 17.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5个半衰期内不能停止的合并使用窄治疗窗且经CYP450酶代谢的敏感性底物药物,建议与申办者讨论具体用药后决定是否可以入组。 18.患有已知的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等干扰受试者配合试验能力的情况。 19.经研究者评估治疗风险大,包括但不限于高出血风险、可能损伤周围重要组织结构、晕血晕针等可能导致休克的风险、可能加重局部感染的风险等。 20.受试者计划在试验期间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计划离开试验所在地或其他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参与本试验的情况。;

研究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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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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