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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62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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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CXSL2600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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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实体瘤
一项评价IMW-100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抗肿瘤活性的I期临床研究
一项评价IMW-100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抗肿瘤活性的I期临床研究
200000
1、主要目的:评价IMW-1001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和II期推荐剂量(RP2D)。 2、次要目的:评价晚期实体瘤(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患者接受IMW-1001给药后的PK特征;评价IMW-1001在晚期实体瘤(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患者中的初步抗肿瘤活性;评价IMW-1001在晚期实体瘤(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患者中的PD特征;评价IMW-1001在晚期实体瘤(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3、探索性目的:探索IMW-1001用药后肿瘤微环境变化
单臂试验
Ⅰ期
随机化
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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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试验
国内: 82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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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1.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年龄≥18岁的男性或女性。在执行任何方案规定的程序之前,必须获得已签署的ICF。;2.研究者评价的预期生存期≥12周。;3.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2分;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证实的晚期实体瘤,定义为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且无可用标准治疗,或在标准治疗期间/之后出现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曾接受过CLTA-4或PD-1/PD-L1抑制剂治疗者可纳入。;5.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计算机断层扫描[CT]、磁共振成像[MRI]),患者有至少一处可测量病灶(未经局部治疗或局部治疗后进展均可)。;6.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根据首次给药前7天内获得的以下实验室检查结果定义): . 骨髓: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 75×109/L,血红蛋白≥90 g/L,且筛选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生物反应调节剂(如促粒细胞、红细胞生长因子等)治疗; . 肝脏:总胆红素(TBIL)≤1.5×ULN,碱性磷酸酶(ALP)≤1.5×正常值上限(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均≤2.5×ULN;如果有肝转移,则TBIL≤3.0×ULN,AST和ALT均≤5.0×ULN; . 心脏: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超声心动图[ECHO]证实); . 肾脏: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6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见附录 2); . 凝血: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正在接受治疗性抗凝药物除外); . 甲状腺:促甲状腺激素(TSH)≤1×ULN(如异常应同时观察游离三碘甲状腺素[FT3]、游离甲状腺素[FT4]水平,如FT3、FT4水平正常,可以入组)。;7.首次给药前毒性反应已从既往治疗中恢复至不良事件常用术语标准(CTCAE)V6.0分级≤1级(脱发和外周神经病变<2级,非临床显著性或无症状性实验室异常除外)。;8.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和有WOCBP伴侣的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须在整个研究期间(从签署ICF开始至IMW-1001末次给药后6个月,WOCBP的定义详见附录3)使用高效避孕措施,并且禁止捐献精子或卵子。WOCBP在IMW-1001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9.能够按照要求提供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其中包括遵守ICF和本方案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请登录查看1.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药物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等;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激素抗肿瘤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进行过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 1周内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2.曾接受过靶向白细胞介素-12(IL-12)类药物治疗的试验参与者。;3.曾接受过外周血干细胞移植或免疫细胞治疗(如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肿瘤浸润淋巴细胞[TIL]、自然杀伤细胞[NK]等)的患者。;4.目前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激素治疗(剂量≥10 mg/天的泼尼松或其他等效激素),且入组前2周内未停用。;5.在既往接受免疫治疗药物期间出现导致永久终止免疫治疗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6.原发中枢神经系统(CNS)恶性肿瘤或经局部治疗失败(放疗或手术治疗)的活动性CNS转移患者,但允许下列患者入组: . 无症状脑转移; . 临床症状稳定(即在首次给药前4周未见影像学进展,且任何神经系统症状均已恢复至基线水平),且无需皮质类固醇激素和其他针对脑转移治疗≥4周。;7.在筛选前6个月内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或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舒张压≥90 mmHg); . 急性心肌梗死,或接受过任何搭桥、支架手术; . 肺动脉高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 .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3-4级的慢性心力衰竭,详见附录 4; . 有临床意义的瓣膜病; . 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除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外),如QTcF男性≥450 ms、女性≥470 ms(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 . 患有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研究的其他心血管疾病。;8.筛选前6个月内有动静脉血栓栓塞史者(如脑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肺栓塞等)。;9.存在因晚期恶性肿瘤或其并发症或严重肺部原发疾病导致的休息时中度或重度呼吸困难史,或当前需要连续吸氧治疗,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病( ILD)或肺炎、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肺功能不全、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等病史。;10.目前存在活动性出血,或有出血倾向者,如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穿孔的疾病(如十二指肠溃疡、肠梗阻、急性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大面积胃和小肠切除等);患有慢性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的患者(除全结肠和直肠切除者),即使在非活动期也应排除;患有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或家族性腺瘤性息肉病综合征者;既往有肠穿孔、肠瘘史,而经手术治疗后未痊愈者;食管胃底静脉曲张。;11.目前存在穿刺引流治疗不能控制的需反复引流或有明显症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中-大量胸腔积液、中-大量心包积液、腹水)。如无临床症状,不需要临床干预的少量积液的试验参与者可以入组。;12.经研究者评估需要大量补液的患者,如严重高钙血症。;13.诊断为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检测下限],或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抗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HCV核糖核酸(RNA)阳性],或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且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RPR)阳性者,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试验参与者。;14.目前存在有显著临床意义的活动性感染(例如败血症、菌血症、病毒血症等)。;15.既往接受过骨髓或器官移植,且需全身性使用免疫抑制剂。;16.既往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等患者。下列疾病除外: . 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 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 已控制的乳糜泻。;17.既往对大分子蛋白药物发生严重过敏者。;18.筛选前5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已根治的宫颈原位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肤癌、甲状腺乳头状瘤、已根治且五年内无复发的第二原发癌除外)。;19.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要器官手术(穿刺活检除外)或遭受重大外伤,或在筛选时未从任何手术中恢复,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 手术。;20.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种活疫苗。;21.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精神状态改变,且研究者评估认为依从性差者。;22.筛选前1年内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23.血清妊娠试验阳性或哺乳期女性,或患者不同意在研究期间及接受试验药物结束后6个月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24.首次给药前4周或5倍的消除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参加试验性药物研究并接受研究治疗。;25.研究者认为无法遵守研究方案要求的试验参与者。研究者认为因安全性问题或临床研究程序依从性(例如静脉采血困难)可能妨碍试验参与者参与临床研究或参与研究不符合试验参与者最佳利益的其他任何情况。存在任何可能增加研究参与或研究治疗给药相关风险或者可能会干扰研究结果的解释以及根据研究者的判定可能会使试验参与者不适合入组本研究的重度、急性或慢性疾病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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