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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10407
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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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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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癌
仑伐替尼联合131I治疗远处转移性分化型甲状腺癌的疗效与安全性临床研究
仑伐替尼联合131I 治疗远处转移性分化型甲状腺癌的疗效与安全性临床研究
评价仑伐替尼联合 131I 治疗远处转移性分化型甲状腺癌的疗效与安全性。
非随机对照试验
其它
无
无
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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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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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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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患者自愿参加本次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远处转移性分化型甲状腺癌,患者行甲状腺全切或次全切术后,经组织病理学或影像学确诊,行 131I 治疗累积剂量大于 600mCi 后,未达到影像学缓解; 3. 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RECIST1.1)的转移病灶(CT、MRI、FDG-PET/CT 等); 4. 计划接受 RAI 治疗,且 RAI 治疗有转移灶摄碘; 5. 年龄 18~70 周岁; 6. ECOG PS 评分:0~1 分;预计生存期超过 3 个月; 7. 主要器官功能在治疗前 7 天内,符合下列标准: (1) 血常规检查标准(14 天内未输血状态下): a) 血红蛋白(HB)>=90g/L b)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1.5×10^9/L c) 血小板(PLT)>= 80×10^9/L (2) 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a) 总胆红素(TBIL)<=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b)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 c) 血清肌酐 (Cr) <=1.5 × ULN 且肌 酐清 除率 (CCr) >=60ml/min; (3) 尿常规检查尿蛋白<2+; (4)凝血功能良好,PT<=1.5×ULN; (5)心脏超声:左室射血分数 (LVEF) >=正常值低限 (50%) 7. 育龄女性(如:没有接受过手术绝育或绝经后不到 1 年的女性)血妊娠试验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患者;育龄男性和女性同意在 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取有效避孕措施,并不得捐献精子或卵子。;
请登录查看出现以下任一项目的患者将不能入组本研究: 1. 既往使用仑伐替尼或其他 VEGFR-TKI,如安罗替尼、凡德他尼(Vandetanib)、卡博替尼(Cabozantinib)、舒尼替尼、索拉非尼、贝伐珠单抗等进行抗肿瘤治疗的患者。使用过 RET 抑制剂如 LOXO-292,Blu-667 的患者。 2. 近 3 个月内接受过其他抗肿瘤局部治疗,或在本次研究用药期间计划进行全身抗肿瘤治疗或外照射或其他介入治疗,包括细胞毒疗法、信号转导抑制剂、免疫疗法 (或在接受试验药物治疗前 6 周内使用过丝裂霉素 C)。使用左甲状腺素进行 TSH 抑制及甲状腺素补充治疗不在禁止之列。研究期间不可同时使用中药抗肿瘤治疗。 3. 5 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和表浅的膀胱肿瘤除外 [Ta (非浸润性肿瘤),Tis (原位癌) 和 T1 (肿瘤浸润基膜)] 或实体器官、骨髓移植患者。 4. 由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高于 CTC AE(5.0) 1 级以上的未缓解的毒性反应,不包括脱发。 5.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者。 6. 伴胸腔积液或腹水,引起呼吸道综合征(>=CTC AE 2 级呼吸困难[2 级呼吸困难指少量活动时呼吸短促;影响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 7. 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患者,包括:(1)患有高血压且经 2 种降压药物治疗血压仍控制不理想(收缩压>=150 mmHg,舒张压>=100 mmHg)患者;(2)显著的心血管损害包括但不限于:>=Ⅱ级充血性心功能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 ,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或首次服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脑卒中(3)1 级以上窦性心动过缓(CTCAE 5.0);或二度以上房室传导 阻滞,或窦性停搏(已安装起搏器的除外);心律失常(包括 QTC>=480ms);需要同时使用已知可以延长 QTc 间期药物,包括抗心律失常治疗者;(4)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 AE 2 级感染);(5)肝硬化、失代偿性肝病,活动性肝炎或慢性肝炎的患者;(6)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7)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者;(8)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不佳(空腹血糖(FBG)>10mmol/L);(9)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证实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 者。 8. 分组前 28 天内接受了重大外科治疗、切开活检或明显创伤性损伤。 9. 影像学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周或经研究者判断在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的患者。 10. 不管严重程度如何,存在任何出血体质迹象或病史的患者;在分组前 4 周内,出现任何出血或流血事件>=CTCAE 2 级的患者,存在未愈合创口、溃疡或骨折。 11. 6 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者。 12. 有动脉瘤病史且存在破裂可能。 13. 有癫痫病史或有共济失调的神经系统疾病需要治疗的。 14.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15. 有周围神经系统疾病病史,肌力在 3 级以下者。 16. 四周内参加过其他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或正在进行其他临床试验 者。 17.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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