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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4183】乙酰半胱氨酸颗粒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进行的单中心、随机、开放、单次(空腹/餐后)口服给药、两制剂、两序列、两周期、交叉的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登记号
CTR20234183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2023-12-25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试验通俗题目
乙酰半胱氨酸颗粒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乙酰半胱氨酸颗粒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进行的单中心、随机、开放、单次(空腹/餐后)口服给药、两制剂、两序列、两周期、交叉的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临床申请受理号
药物名称
乙酰半胱氨酸颗粒
规范名称
乙酰半胱氨酸颗粒
药物类型
化药
靶点
Von Willebrand Factor(VWF)
适应症
适用于慢性支气管炎等咳嗽有粘痰而不易咳出的患者。
申办单位
郑州韩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办者联系人
张广照
联系人邮箱
zgz0371@163.com
联系人通讯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村镇新密铁路南侧107国道东侧
联系人邮编
451100
研究负责人姓名
张静
研究负责人电话
0731-89773221
研究负责人邮箱
51196729@qq.com
研究负责人通讯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兴镇黄江大道一段587号
研究负责人邮编
410100
试验机构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试验分类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试验分期
BE试验
设计类型
交叉设计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观察中国健康受试者在空腹/餐后状态下单次口服受试制剂乙酰半胱氨酸颗粒(规格:0.2g;生产企业:郑州韩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参比制剂乙酰半胱氨酸颗粒(商品名:富露施®;规格:0.2g;生产企业:海南赞邦制药有限公司)后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初步评价空腹/餐后状态下两种制剂的生物等效性。 次要目的:观察受试制剂乙酰半胱氨酸颗粒和参比制剂乙酰半胱氨酸颗粒(富露施®)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72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72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1-22
试验终止时间
2024-04-17
入选标准
1.健康受试者,男女兼有,18-65周岁(含边界值);;2.男性体重≥50kg,女性体重≥45kg,体重指数为19.0~26.0kg/m2(含边界值,计算公式=体重/身高2);;3.受试者于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自愿参加该试验。
排除标准
1.具有经研究者判定有临床意义的(包括但不限于)心、肝、肾、胃肠道、胆、内分泌、心血管、神经、精神、呼吸、免疫、血液、造血等系统疾病者;以及具有上述脏器或系统严重疾病史,可能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研究结果者;尤其是有任何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史者;;2.支气管哮喘的患者;;3.苯丙酮尿症患者;;4.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心电图显示异常且经研究者判定有临床意义者;;5.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病毒抗体(Anti-HCV)、艾滋病抗原抗体联合检测(HIV Ag/Ab)、梅毒螺旋体抗体(Syphilis)检测至少一项阳性者;;6.存在研究者判定为有临床意义的食物、药物过敏或既往对试验药物乙酰半胱氨酸或其辅料过敏;;7.不能遵守统一饮食规定(如对标准餐食物不耐受等)者;;8.吞咽困难者;;9.不能耐受静脉穿刺或有晕针史或晕血史者;;10.果糖不耐受者、乳糖不耐受者;;11.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任何与试验药物有相互作用的药物,如:抗生素、糜蛋白酶、酸性药物,或改变肝酶活性的药物;诱导剂—巴比妥类、卡马西平、苯妥英钠、利福平等;抑制剂—SSRI类抗抑郁药、西咪替丁、环孢素、大环内酯类、维拉帕米、喹诺酮类、吡咯类抗真菌药、HIV蛋白酶抑制剂等;或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及保健品者;;12.给药前2周内大量食用过特殊饮食(包括火龙果、芒果、葡萄柚等芸香科果实、茶、咖啡等含黄嘌呤衍生物或酒精的食物或饮料等)或有剧烈运动(足球、篮球、跑步、健身操、游泳同等强度运动超过30分钟),或具有其他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因素者;;13.有嗜烟习惯(给药前3个月内平均每日吸烟量多于5支者)或饮酒习惯(给药前3个月内平均每周饮酒超过28单位酒精,1单位=285mL啤酒或25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75mL葡萄酒或给药前2周内有饮酒)者;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类产品者;或试验期间及试验结束后2周内不能禁酒者;;14.在试验过程中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大于0 mg/100mL者;;15.在试验过程中滥用药物筛查阳性者,筛查项包括吗啡、冰毒(又名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摇头丸(又名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大麻(又名四氢大麻酚酸)、可卡因;;16.既往吸毒史、药物滥用史者;;17.给药前3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出血(出血量≥400mL)或试验期间有献血计划者;;18.妊娠或哺乳期女性;;19.给药前2周内发生过无保护的性行为的育龄期女性;;20.给药前2周至研究结束后3个月内有生育计划,不愿采取有效的物理避孕措施(如避孕套、子宫内节育器、避孕环、结扎、禁欲等;安全期避孕法不包含在内)进行避孕(包括受试者伴侣)者,或计划捐精、捐卵者;;21.给药前3个月内入组其他临床试验并服用相应的试验药物,或正在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22.给药前2周内接种过疫苗或在试验期间有疫苗接种计划者;;23.研究者认为依从性差,或具有任何不宜参加此试验因素的受试者。
是否属于一致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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