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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54901
进行中(尚未招募)
AZD-0901
治疗用生物制品
AZD-0901
2025-12-17
企业选择不公示
晚期/转移性胃、胃食管结合部或食管腺癌
在表达Claudin 18.2的晚期或转移性胃、胃食管结合部或食管腺癌受试者中评价sonesitatug vedotin联合氟嘧啶联合或不联合rilvegostomig
一项在Claudin18.2阳性、HER2阴性、晚期/转移性胃、胃食管结合部或食管腺癌受试者中评价Sonesitatug vedotin联合氟嘧啶联合或不联合Rilvegostomig一线治疗的多中心、随机对照、III期研究(CLARITY-Gastric 02)
200040
队列1:通过评估PFS,证明sonesitatug vedotin + rilvegostomig + FP相对于SoC的优效性。 通过评估OS,证明sonesitatug vedotin + rilvegostomig + FP相对于SoC的优效性。 队列2:通过评估PFS,证明sonesitatug vedotin + FP相对于SoC的优效性。
平行分组
Ⅲ期
随机化
单盲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426 ; 国际: 213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受试者在签署知情同意时必须年满18岁或达到研究实施地的可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法定年龄。;2.既往未接受过治疗、经组织学证实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胃食管结合部或食管远端(食管远端三分之一)腺癌 允许既往接受辅助或新辅助化疗、放疗、放化疗和/或抗PD-1/PD-L1治疗胃/GEJ/食管癌,前提是治疗期间受试者未发生疾病进展且末次治疗方案的末次给药(以最后一次为准)至少不晚于诊断为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疾病前6个月。允许接受姑息放射疗法,但必须在随机化前2周完成。;3.在根据中心检测结果进行随机化之前,提供足以评估CLDN18.2和PD-L1表达的FFPE肿瘤样本(新采集或存档)。FFPE样本必须是筛选开始前≤3个月采集的存档样本或筛选第1部分或筛选第2部分期间新鲜采集的肿瘤活检样本。有关样本要求的更多详细内容请见实验室手册。 注:当地检测结果不能用于确定CLDN18.2或PD-L1表达的合格性。 注:如果另一项阿斯利康研究筛选(在同一中心检测实验室)部分已使用相同的检测方法、检测平台和评分手册评估了CLDN18.2或PD-L1状态,且样本符合本研究的要求,则其检测结果可用于确定合格性。;4.阳性CLDN18.2表达定义为≥XX% TC存在任何强度细胞膜IHC染色,通过中心IHC检测,使用经验证的试验用VENTANA CLDN18.2(SP455)RxDx检测试剂盒前瞻性确定。根据中心检测结果,CLDN18.2状态未知或CLDN18.2状态阴性(<XX% TC存在任何强度细胞膜IHC染色)受试者无资格参加研究。;5.需要根据中心IHC检测确认的PD-L1 CPS状态以及根据研究者判断的ICI合格性确定入组队列的合格性,如下所述: a) 队列1:只有当中心IHC检测确定PD-L1 CPS≥1,且根据研究者判断认为受试者适合ICI治疗时,受试者才有资格入组队列1。 b) 队列2:如果受试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认为其有资格进入队列2: i. 经中心IHC检测确定PD-L1 CPS<1 或 ii. 经中心IHC检测确定PD-L1 CPS≥1,而受试者不适合ICI治疗,定义为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 1. 根据当地批准和/或指南,不建议使用ICI 2. 经研究者评估后,ICI治疗方法的风险/获益特征不适合受试者 注:对于入组队列2的CPS≥1的受试者,应在eCRF中记录无资格入组队列1的原因。;6.筛选时基线前2周内和随机化前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且未恶化至>1。;7.最低预期存活时间≥12周。;8.存在至少一个研究者根据RECIST 1.1准确评估的可测量和/或不可测量病灶。 a) 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如果在最近一次放疗后进展但边界清晰,则可视为可测量病灶。 b) 对于在筛选时和/或治疗期间接受活检的受试者,尽管不作要求,但活检病灶最好不同于RECIST 1.1评价所用的任何靶病灶。;9.器官和骨髓功能正常。;10.体重≥35 kg。;11.受试者或受试者伴侣所采用的避孕措施应当符合当地有关临床研究受试者避孕方法的相关规定。 a) 男性受试者: 从入组至整个研究期间使用避孕套加另一种避孕方法,直至末次研究干预治疗后至少7个月或以接受的研究者选择治疗方案的处方信息规定为准。必须遵循最长洗脱期。 男性受试者的女性伴侣在上述对男性受试者指定的必须时期内也必须至少采用一种高效避孕方法。此外,男性受试者在此期间必须避免授精或捐献精子。如需保留精子,则应考虑在入选本研究前进行。 b) 女性受试者: 无生育能力的女性。 对于正在接受HRT且不确定绝经状态的女性,研究期间如希望继续使用HRT,则要求其使用一种研究方案中规定的FOCBP应采取的避孕措施。否则,必须终止HRT治疗,以便在随机化前确认绝经后状态。 从入组至整个研究期间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使用一种高效避孕方法,直至末次研究干预治疗后至少7个月或以接受的研究者选择治疗方案的处方信息规定为准。必须遵循最长洗脱期。 如果女性受试者为FOCBP,其未绝育男性伴侣必须在上述期限内使用含杀精剂的男用避孕套(注:以男用避孕套作为唯一避孕方法并不可靠)。 女性受试者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哺乳,也不得捐献卵子或取出卵子自用。 c) 妊娠试验: 所有FOCBP在筛选访视时及下述时间点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每个周期(每21天为一个周期)或每2个周期(每14天为一个周期)、EoT以及治疗后第90天。 注:出生时为男性和/或女性,包括所有性别认同。;12.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包括遵从ICF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13.在收集支持基因组学整合计划的基因组学整合计划研究(可选)样本之前,签署书面基因组学整合计划研究(可选)须知和同意书并注明日期;14.所有人种、性别和种族的受试者均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请登录查看1.根据研究者判定,有任何疾病的证据(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出血疾病或与恶心、呕吐和腹泻相关的严重慢性胃肠道疾病),研究者认为这些疾病不利于受试者参与研究或可能影响遵循方案。;2.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但以下情况除外:经根治的恶性肿瘤,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2年)无已知活动性病灶且潜在复发风险较低。例外情况包括充分切除的非黑素瘤皮肤癌和根治性治疗的原位疾病。;3.已知HER2阳性状态的受试者,其阳性定义为IHC 3+或IHC 2+/ISH+(对于ISH检测HER2:CEP17比≥2或平均HER2拷贝数≥6.0信号/细胞的病例,视为HER2阳性)。受试者必须通过IHC/ISH进行当地(或曾经进行过)HER2检测确认HER2状态;HER2不明确或未知者不合格。将使用最新的HER2状态结果确定合格性。;4.受试者有显著或不稳定胃出血和/或未经治疗的胃溃疡。;5.排除目前处于活动期或有自身免疫性或炎症性疾病病史,需要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剂全身性治疗或经研究者评估认为由于存在不适当的风险而不适合参加研究的受试者。该标准的例外情况如下,前提是没有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炎症性疾病的肺部表现: a) 白癜风或脱发 b) 在临床上可控且激素替代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例如,桥本氏病后)或垂体功能减退症。 c) 任何不需要全身治疗的慢性皮肤疾病受试者。 d) 仅依靠饮食即可控制的乳糜泻受试者。 e) 仅队列2:可纳入既往有非活动性自身免疫性或炎症性疾病病史且在过去2年内不需要全身性治疗来控制疾病的受试者。;6.有脊髓压迫或临床活动性CNS转移,定义为未治疗和有症状,或需要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治疗以控制相关症状。发生临床非活动性脑部转移的受试者可入选本研究。如果受试者接受脑部转移治疗后不再具有症状且无需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治疗,并已从放疗急性毒性反应中恢复,则可入选本研究。放疗结束距研究随机化的时间必须至少为2周。;7.随机化前12个月内有脑灌注问题(如颈动脉狭窄)或卒中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缺血性、出血性、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隐源性或脑干问题。;8.CNS病理包括但不限于: a) 随机化前3个月内发生癫痫、惊厥发作、出血/血肿或失语。 b) 重度脑损伤、痴呆、帕金森病、神经退行性疾病、小脑疾病、重度未受控制的精神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累及CNS的精神病。 c) 该标准的例外情况如下: 如果在过去5年内无活动性惊厥发作,则允许有惊厥发作史的受试者参加研究。;9.已知受试者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角膜疾病(例如,活动性角膜炎或角膜溃疡)。;10.营养不良状态定义为: 筛选时最近一次体重采集后1个月内报告体重下降≥10%的受试者。;11.患具有临床意义的胸腔积液或腹水和/或需要引流、腹膜分流或留置导管/引流的胸腔积液或腹水的受试者。;12.因胃或胃肠梗阻而需要肠外营养支持的受试者。;13.筛选时≥CTCAE 2级的周围神经病变(感觉或运动)。;14.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出现持续性毒性事件(脱发除外),尚未改善至≤1级或基线水平。 注:存在研究者认为与既往抗癌治疗相关的以下慢性、稳定的2级毒性(定义为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至少3个月内未恶化至>2级,并通过SoC可控制)的受试者可入组研究: a) 疲劳 b) 白癜风 c) HRT可控制的内分泌系统疾病。允许既往ICI治疗后残留1级或2级内分泌疾病(如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I型糖尿病、高血糖症、肾上腺功能不全、肾上腺炎)。 d) 具有不可逆毒性(例如,听力丧失)且研究者认为合理预期下研究治疗不会导致加重的受试者可入选。;15.随机化前6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血栓栓塞事件史:该标准的例外情况如下: a) 无肺栓塞史的输液港或导管内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受试者如果不需要治疗或者在开始研究干预治疗之前已经使用抗凝剂稳定治疗3个月或更长时间,则可以入组/随机化,但应对其进行密切监测。请注意关于华法林和维生素K拮抗剂的排除标准36;16.有器官移植或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史。;17.有以下任何心脏异常的受试者: a) 平均静息校正后的QT间期(QTcF)>470 msec(根据筛选期重复三次ECG检查结果)。 b) 有以下病史:有症状或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如多灶性室性期前收缩、二联律、三联律、室性心动过速)(NCI CTCAE v5.0 3级);尽管接受了治疗但仍有症状或未受控制的房颤,或无症状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 注:在开始研究干预治疗前,应纠正可能增加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血清电解质(即钠、钾、钙、镁)异常。 c) 未受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160 mmHg和舒张压≥100 mmHg)。 d) 随机化前12个月内出现过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接受过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联合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或冠脉搭桥手术。 e) 有心肌病既往史或现病史。 f) 重度心脏瓣膜病 g) 筛选时,ECHO测定的LVEF<50%。 h) 心脏功能NYHA分级≥II级。 i)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包积液,需要引流。 j) 经研究者评估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其他心血管和脑血管疾病。;18.随机化前3个月内未受控制的糖尿病或糖尿病神经病变。;19.有药物诱导的非感染性ILD/非感染性肺炎(需要口服或静脉注射类固醇激素)的病史。有放射性肺炎史且临床和影像学上已消退、不需要类固醇激素治疗的受试者可能有资格参加研究。在受试者入组前,研究者必须逐例仔细评价获益-风险评估并与阿斯利康研究医生进行讨论。;20.未受控制的活动性全身真菌感染、细菌感染或其他感染(定义为表现出感染相关的持续体征/症状,在采用适当的抗生素或其他治疗后仍无改善)。;21.特定感染性疾病排除标准: a) 活动性甲型肝炎感染 b) 已知患有未受控制的乙型肝炎和/或慢性或活动性乙型肝炎且HBV DNA≥100 IU/mL,参见图3了解筛检和合格性算法。 i. HBsAg阳性的受试者如果HBV DNA<100 IU/mL且同意开始或维持抗病毒治疗,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ii. HBsAg阴性且HBV病毒载量‘’可检出‘’的受试者如果HBV DNA<100 IU/mL且同意开始或维持抗病毒治疗,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iii. HBsAg阴性、抗HBc阳性和HBV DNA‘’不可检出‘’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iv. HBsAg阴性、抗HBc阴性和抗HBs阳性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v. HBsAg阳性或HBV DNA可检出的受试者应在抗癌治疗期间以及抗癌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12个月内接受抗病毒预防治疗。受试者在开始研究干预治疗前应接受至少2周的抗病毒预防治疗。其他管理指南请参见第8.3.4.1节。 c) 已知患有慢性、活动性或未受控制的丙型肝炎,定义为抗HCV IgM/IgG阳性且可通过聚合酶链反应检测到HCV RNA。有HCV感染史的受试者如果接受过治疗并治愈,且在HCV抗病毒治疗后至少12周无法检出HCV病毒载量,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d) 已知HIV感染未得到良好控制。得到良好控制的HIV感染需要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i. 6个月未检出病毒RNA, ii. CD4+计数≥350个细胞/μL, iii. 过去12个月内无AIDS定义的机会性感染史,以及 iv. 接受同一种抗HIV药物稳定至少6个月(意味着在该段时间内,该给药方案中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数量和类型预计不会出现进一步变化)。 如果HIV感染符合上述标准,建议监测病毒RNA载量和CD4+计数。如果当地法规或机构IRB/IEC认为可接受,则必须对受试者进行HIV检测。 e) 活动性结核病感染(临床评价可能包括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和放射学结果,或根据当地治疗原则进行的结核检测)。;22.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mRNA和无复制能力的腺病毒疫苗不视为减毒活疫苗)。 注:入组后,受试者在研究期间及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30天内不得接种活疫苗。;23.可能限制研究要求依从性、显著增加发生AE的风险或损害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能力的精神病或社会状况或药物滥用疾患。;24.受试者既往暴露于研究中联合使用的任何药物期间观察到的经研究者判断具有临床意义的既往重度毒性。;25.仅在作为SoC要求检测的地区,基于当地检测结果,已知存在部分或完全DPD酶缺乏。若该地区无需进行SoC DPD检测,应遵循当地实践。;26.基于当地批准的处方信息,存在选定队列SoC方案中任何抗癌药物(队列1中为纳武利尤单抗、奥沙利铂或氟嘧啶;队列2中为佐妥昔单抗、奥沙利铂或氟嘧啶)的禁忌症。;27.已知对任何药物或研究干预中辅料过敏或出现超敏反应,或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有重度超敏反应史。;28.既往临床研究中的任何试验药物或研究干预:28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29.随机化前2周内接受固定野姑息放疗,或4周内接受宽野姑息放疗或姑息放疗累及超过30%骨髓。尚未从放疗相关毒性中恢复至1级或基线水平的受试者无资格入选。;30.既往曾暴露于具有MMAE小分子药物的任何ADC或任何CLDN18.2靶向治疗。;31.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14天内当前或既往使用免疫抑制药物的受试者应排除入组。该标准的例外情况包括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生理剂量不超过10 mg/天泼尼松或同等药物;类固醇作为预防超敏反应或止吐的预治疗用药;以及用于姑息目的单次给药。;32.既往暴露于抗TIGIT治疗或任何其他靶向免疫调节受体或机制的抗癌治疗(除外下文规定的抗PD-1/PD-L1药物)。 a) 允许既往接受过抗PD-1/-PD-L1药物治疗早期疾病,前提是自抗PD-1/-PD-L1末次给药后>6个月发生复发或进展。 b) 受试者不得出现过导致永久终止既往免疫治疗的毒性反应。;33.出于免疫调节目的使用的草药和天然疗法。;34.合并接受任何抗癌治疗。允许合并使用激素疗法(如HRT)来治疗非癌症相关的病症。;35.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4周内行大手术(不包括建立血管通路)或发生重大外伤性损伤,或预期研究期间需要行大手术。;36.必须在随机化前停用维生素K拮抗剂如华法林。应排除不能换用低分子量肝素或直接口服抗凝剂等替代治疗的受试者。;37.在随机化前6个月内参与另一项临床研究并接受其研究干预治疗或使用研究用医疗器械,或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该研究是一项观察性或非干预性研究,或处于一项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38.参与本研究设计和/或实施的人员(适用于阿斯利康的工作人员和/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39.研究者判定不太可能遵循研究程序、限制和要求的受试者不得参与本研究。;40.既往入组本研究或接受随机化的受试者。;41.目前已怀孕(通过妊娠试验阳性证实)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或计划怀孕的女性。;42.在整个研究期间从入组至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7个月内,女性受试者应避免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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