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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4269】非诺贝特胶囊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登记号
CTR20234269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2023-12-29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试验通俗题目
非诺贝特胶囊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非诺贝特胶囊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临床申请受理号
药物名称
非诺贝特胶囊
规范名称
非诺贝特胶囊
药物类型
化药
靶点
Lipoprotein Lipase(LPL);Peroxisome Proliferator Activated Receptor Alpha(PPARα)
适应症
用于治疗成人饮食控制疗法效果不理想的高胆固醇血症(Ⅱa型)、内源性高甘油三酯血症、单纯型(Ⅳ型)和混合型(Ⅱb和Ⅲ型),特别是饮食控制后血中胆固醇仍持续升高,或是有其他并发的危险因素时。
申办单位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办者联系人
陈勇
联系人邮箱
yongchen0203@126.com
联系人通讯地址
江苏省-连云港市-大浦工业区金桥路21号
联系人邮编
222000
研究负责人姓名
毕津莲
研究负责人电话
18108455093
研究负责人邮箱
xybabjl@163.com
研究负责人通讯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万家丽北路一段168号
研究负责人邮编
410100
试验机构
湘雅博爱康复医院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试验分类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试验分期
BE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试验目的
本试验旨在以中国健康受试者为试验对象,采用自身交叉对照的试验设计,单次空腹和餐后口服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制生产的非诺贝特胶囊(规格:200 mg),以ABBOTT LABORATORIES LIMITED持证、RECIPHARM FONTAINE生产的非诺贝特胶囊(商品名:力平之®)为参比制剂,比较两制剂中药动学参数Cmax、AUC0-t、AUC0-∞,评价两制剂的人体生物等效性,并观察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86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16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11-22
试验终止时间
2023-12-22
入选标准
1.男性或女性受试者,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包括18周岁);;2.体重指数(BMI)在19.0~26.0范围内(包括临界值),BMI=体重(kg)/身高2(m2),女性不低于45.0 kg,男性不低于50.0 kg;;3.受试者及其配偶从筛选期开始至试验结束后3个月内,无生育计划及捐精或捐卵计划,愿意而且能够在试验期间采取医学接受的可靠的非药物避孕措施;;4.自愿参加试验并在试验前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能够和研究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并且遵守临床试验的各种要求,获得知情同意书过程符合GCP规定。
排除标准
1.既往或目前正患有循环系统、内分泌系统、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血液学、免疫学、精神病学及代谢异常等任何临床严重疾病或能干扰试验结果的任何其他疾病,并经研究者判定不宜参与本试验;;2.既往有胃肠道疾病(如习惯性腹泻或便秘,经常出现烧心、反酸或者上腹胀气,餐后恶心或嗳气等),经研究者判定不宜参与本试验者;;3.既往有肌炎、肌病或横纹肌溶解者;有遗传性肌病的个人或家族史者,伴或不伴有肌酸激酶明显增高(>5×ULN),经研究者判定不宜参与本试验者;;4.现有急性胰腺炎或既往有慢性胰腺炎病史,经研究者判定不宜参与本试验者;;5.既往有血栓栓塞(如肺栓塞、深静脉血栓)病史,经研究者判定不宜参与本试验者;;6.既往或现有胆石症以及肝炎病史,经研究者判定不宜参与本试验者;;7.有肾功能不全病史,且估算肌酐清除率< 80 mL/min,经研究者判定不宜参与本试验者;;8.过敏体质(如对两种或以上药物、食物和花粉过敏)者;对酮洛芬过敏者;对活性成分非诺贝特酸及其辅料成分,或其他贝特类药物有过敏反应者;对花生或花生油或大豆卵磷脂或相关过敏者;;9.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遵循统一饮食要求或吞咽困难者,乳糖不耐受者(曾发生过喝牛奶腹泻者);;10.有嗜烟史(近3个月内超过5支/天或使用相当量的尼古丁产品)、酗酒史(1年内平均每周饮酒超过14个标准杯酒精,1个标准杯酒精等于14g纯酒精,45 mL 40%白酒、350 mL 5%啤酒、150mL 12%红酒)、药物滥用史者;;11.静脉采血困难的受试者或晕针、晕血者;;12.筛选前3个月内饮用过量(平均一天8杯以上,1杯=250 mL)含黄嘌呤的饮料(如咖啡、茶、可乐、巧克力等)者;;13.筛选前7天内摄入过量富含柑橘类(如葡萄柚、橙子等)的饮料或食物者;;14.首次入住病房前48小时内摄入任何含黄嘌呤的饮料或食物(如咖啡、茶、可乐、巧克力等)、柑橘类(如葡萄柚、橙子等)的饮料或食物、酒精或酒精产品、含尼古丁的产品(如香烟、电子烟等);;15.筛选前3个月内献血或失血超过200 mL者(不包含月经期失血),或计划在研究期间献血或血液成分者;;16.筛选前2周内使用过任何药物(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草药)或保健品者;;17.筛选前1个月内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脏对药物代谢的药物(如:诱导剂—巴比妥类、卡马西平、苯妥英钠、利福平等;抑制剂—SSRI类抗抑郁药、西咪替丁、环孢素、大环内酯类、维拉帕米、喹诺酮类、吡咯类抗真菌药、HIV蛋白酶抑制剂等)者;;18.筛选前2周至试验完成1周内接种疫苗或计划接种者;;19.筛选前3个月内接受过手术,或计划在试验期间进行手术者;;20.筛选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药物或器械临床试验者,或正在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21.生命体征、十二导联心电图、实验室检查[血常规、血生化(含血脂、肌酸激酶、同型半胱氨酸、淀粉酶)、凝血功能、尿常规+尿沉渣、输血前四项]等研究医生判断异常有临床意义者;;22.体格检查异常,经研究医生判断异常有临床意义者;;23.尿药(吗啡、四氢大麻酚酸、甲基安非他明、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氯胺酮)筛查阳性者;;24.酒精呼气测试阳性者(血液酒精含量(BAC)>0 mg/100 mL);;25.妊娠阳性及哺乳期妇女;;26.研究者认为依从性差,或具有任何不宜参加此试验因素的受试者。
是否属于一致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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