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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31220】基于外周血ctDNA的洛拉替尼联合芦康沙妥珠单抗用于ALK 融合非小细胞肺癌一线治疗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31220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8-31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未经系统性治疗的ALK融合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基于外周血ctDNA的洛拉替尼联合芦康沙妥珠单抗用于ALK 融合非小细胞肺癌一线治疗

试验专业题目

基于外周血ctDNA的洛拉替尼联合芦康沙妥珠单抗用于ALK融合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一线治疗的前瞻性、开放标签、多中心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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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比较洛拉替尼联合芦康沙妥珠单抗和洛拉替尼单药治疗基线 ctDNA 阳性晚期 ALK 融合非小细胞肺癌的 1 年无进展生存(PFS)率。关键次要目的:比较洛拉替尼单药治疗基线 ctDNA 阳性和基线 ctDNA 阴性晚期 ALK 融合非小细胞肺癌的 1 年 PFS 率。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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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ctDNA阳性的受试者按1:1比例随机分配至洛拉替尼联合芦康沙妥珠单抗组或洛拉替尼单药组。研究人员或其代表将使用广东省临床试验协会(CTONG)随机分组系统对ctDNA阳性受试者进行随机化, 将采用最小化随机化方法,以“吸烟状况(是/否)和ALK融合类型(EML4-ALK/其他融合类型)”为随机分层因素,确保两组基线均衡。

盲法

开放标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广东省临床试验协会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23;65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6-09-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9-09-0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 18 岁,性别不限。 2)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非小细胞肺癌,且为不适合接受根治性手术和/或根治性放疗(无论是否接受同步/序贯化疗)的局部晚期(Ⅲ期)或转移性(Ⅳ期)NSCLC[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 8 版肺癌 TNM 分期]。 3)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对于既往针对非转移性疾病以治愈为目的接受过辅助/新辅助化疗或根治性同步或序贯放化疗的受试者,若疾病进展发生在最后一次治疗结束后>= 12 个月,则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4) 经肿瘤组织学或细胞学或血液学证实存在 ALK 融合。 5) 根据 RECIST v1.1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之前接受过放疗病灶不应选为靶病灶;仅有皮肤病灶或骨病灶的受试者不可纳入。 6) 给药前 7 天内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分。 7) 预期生存期>= 12 周。 8)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未接受过输血、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定义如下: 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 1.5×109/L;血小板(PLT)>= 100×109/L;血红蛋白>= 90 g/L; b)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ULN;对于基线有肝转移的受试者,ALT 和 AST<= 5×ULN;总胆红素(TBIL)<= 1.5×ULN; c)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50 ml/min(应用标准的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e) 胰腺功能:淀粉酶<=1.5×ULN;脂肪酶<=1.5×ULN。 9) 对于有妊娠可能性的女性(没有妊娠可能性定义为绝经后至少1年,或进行过手术绝育或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应在首次临床试验给药之前 7 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所有受试者(不论男性或女性)须同意在整个治疗期间和末次给予试验药物后至少 120 天内采取避孕措施。 10)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11) 受试者需要额外提供 10-13 张未染色的 FFPE 肿瘤组织样本病理切片。如无法提供,可豁免,不影响受试者参加本研究。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 18 岁,性别不限。2)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非小细胞肺癌,且为不适合接受根治性手术和/或根治性放疗(无论是否接受同步/序贯化疗)的局部晚期(Ⅲ期)或转移性(Ⅳ期)NSCLC[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 8 版肺癌 TNM 分期]。3)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对于既往针对非转移性疾病以治愈为目的接受过辅助/新辅助化疗或根治性同步或序贯放化疗的受试者,若疾病进展发生在最后一次治疗结束后>= 12 个月,则有资格参加本研究。4) 经肿瘤组织学或细胞学或血液学证实存在 ALK 融合。5) 根据 RECIST v1.1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之前接受过放疗病灶不应选为靶病灶;仅有皮肤病灶或骨病灶的受试者不可纳入。6) 给药前 7 天内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分。7) 预期生存期>= 12 周。8)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未接受过输血、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定义如下: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 1.5×109/L;血小板(PLT)>= 100×109/L;血红蛋白>= 90 g/L;b)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ULN;对于基线有肝转移的受试者,ALT 和 AST<= 5×ULN;总胆红素(TBIL)<= 1.5×ULN;c)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50 ml/min(应用标准的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e) 胰腺功能:淀粉酶<=1.5×ULN;脂肪酶<=1.5×ULN。9) 对于有妊娠可能性的女性(没有妊娠可能性定义为绝经后至少1年,或进行过手术绝育或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应在首次临床试验给药之前 7 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所有受试者(不论男性或女性)须同意在整个治疗期间和末次给予试验药物后至少 120 天内采取避孕措施。10)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11) 受试者需要额外提供 10-13 张未染色的 FFPE 肿瘤组织样本病理切片。如无法提供,可豁免,不影响受试者参加本研究。;

排除标准

1) 肿瘤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合并小细胞肺癌、神经内分泌癌、癌肉瘤、鳞癌成分。 2) 既往接受过下列任何一种治疗(包括在辅助、新辅助治疗背景下):a) 靶向 TROP2 的治疗; b) 含拓扑异构酶Ⅰ的任何药物治疗,包括抗体偶联药物(ADC)治疗; c) 洛拉替尼靶向治疗。 3)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活动性炎症性胃肠道疾病、慢性腹泻、肠梗阻、症状性憩室病、过去 6 个月内活动性消化道溃疡、胃肠穿孔、腹腔脓肿、急性胃肠道出血、吸收不良综合症等)者。 4) 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和研究期间需要使用细胞色素 P450 3A4 酶(CYP3A4)的强抑制剂或诱导剂者(本研究中不允许使用 CYP3A4 的强抑制剂或诱导剂,附件 X 列出了 CYP3A4 强抑制剂或诱导剂的代表性药物);所有受试者必须尽量避免合并使用任何已知对 CYP3A4 有诱导作用的药物、草药补充剂和/或摄入此类食物。 5) 有记录的重度干眼综合征,重度睑板腺疾病和/或睑缘炎,或存在妨碍/延迟角膜愈合的角膜疾病病史。 6) 存在脊髓压迫的患者。已接受过充分局部治疗(手术或放疗),且首次用药前临床证据显示症状已经缓解>=1 周,可以参加研究。 7) 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患者。稳定的无症状 CNS 转移可以入组研究,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a) 未经治疗且目前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或接受<=10mg QD 泼尼松或等效药物; b) 已接受过局部治疗(手术或放疗),并且从治疗的急性效应中完全恢复,并且神经系统症状能够在首次用药前至少 2 周达到稳定,且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或者接受<=10 mgQD 泼尼松或等效药物; c) 对于软脑膜病灶(LMD)或癌性脑膜炎(CM),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或接受<=10mg QD 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的患者允许入组。 8) 在给药前 3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通过局部治疗治愈的肿瘤或暂时不需要处理的原位癌除外)。 9) 存在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或者心脑血管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a) 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或持续性的心肌缺血、3 级或4 级的心力衰竭【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其他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 b) 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严重心律失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c) 静息状态下,15 导联心电图检查得出的 QTcF 间期绝对值>=450 msec(男性)或>=470msec(女性); d) 首次用药前 28 天内的左室射血分数(LVEF)<50%;e) 既往有心肌炎、原发性心肌病、特异性心肌病等心肌疾病史; f) 给药前 3 个月内有任何深静脉血栓(如果经过低分子肝素或类似功效药物治疗稳定>= 2周,可允许入组)、外周动脉血栓栓塞事件、肺栓塞或其他严重的血栓栓塞事件; g) 存在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可能危及生命或给药前 6 个月内需要手术的重大血管疾病。 10) 根据研究者判断,无法控制的系统性疾病: a)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连续两次空腹血糖>= 10 mmol/L); b)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160 mmHg 和/或舒张压> 100 mmHg); c) 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1 次/周)。 11) 存在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ILD)或非感染性肺炎病史,目前有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时存在无法经影像学检查排除的可疑 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 12) 肺部并发疾病导致的临床严重肺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基础肺部疾病(如给药前 3 个月内的肺栓塞、严重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制性肺疾病、胸腔积液等)或任何可能累及肺部的自身免疫、结缔组织或炎性疾病(即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结节病等),或既往全肺切除术。 13) 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及血管(如心脏、主动脉、气管、食管、上腔静脉等)且伴随相关症状,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 14)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至<= 1 级(基于 NCI CTCAE v5.0 评估)或入排标准规定的水平(脱发、乏力或周围神经病变等研究者判断低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15) 患有在过去两年内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系统性治疗包括改善病情药物、免疫抑制剂、全身皮质类固醇给药(> 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等。激素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认为是一种系统性治疗;给药前 2 周内接受> 10 mg/天泼尼松的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的受试者。 16) 已知的活动性肺结核。怀疑有活动性肺结核的受试者,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 17)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8) 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须进行 HBV-DNA 检测;HBV-DNA>= 2000 IU/mL 或高于检测值下限,以较高者为准]或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检测值下限)。注:对于 HBsAg 阳性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 19)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或存在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病史;已知活动性梅毒感染; 20)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其他生物制剂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21) 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者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大手术者;小手术操作(例如输液港植入或以穿刺活检为目的的操作)不是排除标准,但需要有足够的时间达到伤口充分愈合。 22) 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给药前 2 周内存在需要接受全身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23) 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IL-2、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 IL-11);给药前 1 周内接受过获批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或中草药制剂等。 24) 给药前 6 个月内,肺部病灶接受总剂量> 30 Gy 的放疗;给药前 4 周内接受总剂量> 30Gy 的非胸部放射治疗或广泛放射治疗(包括放射性核素治疗如锶-89);允许为控制症状进行的姑息性放疗,但必须在首次用药前至少 2 周完成。 25) 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26) 给药前的筛选过程中,病情快速恶化,例如体能状态的明显变化等。 27)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即使受试者血妊娠检测为阴性,如果研究者综合考虑受试者的其他情况,认为可能存在妊娠者需排除;也不允许哺乳期女性停止母乳喂养入组本研究)。 28) 存在其他严重的身体或精神疾病、已知酒精或药物依赖、研究者认为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或其他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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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医学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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