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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4132】一项在不适合或拒绝化疗的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突变阳性的 III 期不可切除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评价奥希替尼作为放疗前诱导治疗及后续维持治疗的 II 期、单臂、多中心研究(OLA)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24132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5-07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非鳞状、鳞状或腺鳞状 NSCLC 且为局部晚期不可切除(III 期)疾病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不适合或拒绝化疗的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突变阳性的 III 期不可切除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评价奥希替尼作为放疗前诱导治疗及后续维持治疗的 II 期、单臂、多中心研究(OLA)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不适合或拒绝化疗的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突变阳性的 III 期不可切除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评价奥希替尼作为放疗前诱导治疗及后续维持治疗的 II 期、单臂、多中心研究(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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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估不适合或拒绝化疗的 EGFRm 阳性 III 期不可切除 NSCLC 患者在放疗前使用奥希替尼作为诱导治疗及在放疗后继续使用奥希替尼直至疾病进展的有效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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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6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6-02-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9-08-0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年龄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或达到研究所在辖区的法定同意年龄。 受试者类型和疾病特征 2. 经组织学证实为 NSCLC(以非鳞状、鳞状和腺鳞状病理为主)且为局部晚期不可 切除(III 期,根据 IASLC 胸部肿瘤分期手册第 8 版)疾病。建议(但不强制要 求)通过活检(通过支气管内超声、纵隔镜检查、胸腔镜检查)证实淋巴结状态为 N2 或 N3(明显的 cT4 疾病除外),如无活检,需通过全身增强 CT 扫描证实。 3. 对于接受过 I/II/III 期肿瘤完全切除后复发或肿瘤不完全切除受试者,如果尚未接受 任何化疗、放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或试验用药品治疗,也可入组研究。 4. HBV 受试者仅在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时才有资格入组研究: (1)证明无 HCV 共感染或 HCV 感染史; (2)证明无 HIV 共感染; (3)活动性 HBV 感染受试者需符合以下标准: 1)研究治疗前接受抗病毒治疗至少 6 周,HBV DNA 被抑制至<100 IU/mL 且转氨酶水平<ULN。 (4)已恢复或慢性 HBV 感染受试者需符合以下标准: 1)HBsAg 阴性/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抗 HBc 免疫球蛋白 G [IgG]或总抗 HBc Ab)阳性。此外,应将患者转诊至当地肝病科医生并按当地指 导原则进行治疗。 或 2)HBsAg 阳性,但<ULN 且 HBV DNA 水平<100 IU/mL 或低于当地市售试剂盒检测限(即处于非活动性携带状态)>6 个月。此外,患者 还须在研究治疗前接受抗病毒预防治疗 2-4 周。 5. HIV 患者仅在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时才有资格入组研究: (1) 证明目前无 HBV/HCV 共感染 (2) 6 个月未检出病毒 RNA 载量 (3) CD4+计数>350 个细胞/µL (4)过去 12 个月内无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定义的机会性感染病史 (5) 使用相同抗 HIV 药物治疗至少稳定 4 周 6. 有可用的 EGFRm 检测结果,以确认肿瘤携带已知与 EGFR-TKI 敏感性相关的 2 种 EGFR 常见突变(Ex19del 和 L858R)之一,其可为单独突变或与其他 EGFR 突变共存(包括原发 T790M 点突变) 7. WHO 体能状态为 0、1 或 2 分,且在筛选期基线和首次给药前 2 周无恶化。 8. 经医生评估,受试者适合 RT 并计划接受 RT。 9. 受试者拒绝化疗或经医生评估不适合化疗。 10. 第 1 天时预期寿命至少超过 12 周。 11. 基线存在>=1 个可准确测量的病灶:CT 或 MRI 显示最长径>=10 mm(淋巴结除外,淋巴结短轴须>=15 mm),且适合重复准确测量。 性别和避孕/屏障要求 12. 男性和/或女性: 男性或女性受试者的避孕措施应符合当地关于临床研究受试者避孕方法的规定。 (1) 男性受试者须愿意使用屏障避孕法; (2) 女性受试者: a.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须采取高效避孕措施且在开始给药前妊娠试验阴性;无生育能力的女性需在筛选时符合以下任一标准,以证明其无生育能力: b.绝经后状态,定义为年龄≥50 岁,且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至少 12 个月。 c.<50 岁女性,如果在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至少 12 个月,且促黄体生成 素和卵泡刺激素水平处于机构定义的绝经后范围时,可判定为绝经后状态。 d.不可逆的手术绝育记录(子宫切除和/或双侧卵巢切除术和/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不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 2) 更多信息见附录 F(有生育能力的患者定义及高效避孕法)。 知情同意 13. 能够如附录 A 所述签署知情同意书,包括遵守 ICF 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年龄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或达到研究所在辖区的法定同意年龄。 受试者类型和疾病特征 2. 经组织学证实为 NSCLC(以非鳞状、鳞状和腺鳞状病理为主)且为局部晚期不可 切除(III 期,根据 IASLC 胸部肿瘤分期手册第 8 版)疾病。建议(但不强制要 求)通过活检(通过支气管内超声、纵隔镜检查、胸腔镜检查)证实淋巴结状态为 N2 或 N3(明显的 cT4 疾病除外),如无活检,需通过全身增强 CT 扫描证实。 3. 对于接受过 I/II/III 期肿瘤完全切除后复发或肿瘤不完全切除受试者,如果尚未接受 任何化疗、放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或试验用药品治疗,也可入组研究。 4. HBV 受试者仅在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时才有资格入组研究: (1)证明无 HCV 共感染或 HCV 感染史;(2)证明无 HIV 共感染;(3)活动性 HBV 感染受试者需符合以下标准: 1)研究治疗前接受抗病毒治疗至少 6 周,HBV DNA 被抑制至<100 IU/mL 且转氨酶水平<ULN。 (4)已恢复或慢性 HBV 感染受试者需符合以下标准: 1)HBsAg 阴性/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抗 HBc 免疫球蛋白 G [IgG]或总抗 HBc Ab)阳性。此外,应将患者转诊至当地肝病科医生并按当地指 导原则进行治疗。 或 2)HBsAg 阳性,但<ULN 且 HBV DNA 水平<100 IU/mL 或低于当地市售试剂盒检测限(即处于非活动性携带状态)>6 个月。此外,患者 还须在研究治疗前接受抗病毒预防治疗 2-4 周。5. HIV 患者仅在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时才有资格入组研究: (1) 证明目前无 HBV/HCV 共感染 (2) 6 个月未检出病毒 RNA 载量 (3) CD4+计数>350 个细胞/µL (4)过去 12 个月内无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定义的机会性感染病史 (5) 使用相同抗 HIV 药物治疗至少稳定 4 周 6. 有可用的 EGFRm 检测结果,以确认肿瘤携带已知与 EGFR-TKI 敏感性相关的 2 种 EGFR 常见突变(Ex19del 和 L858R)之一,其可为单独突变或与其他 EGFR 突变共存(包括原发 T790M 点突变) 7. WHO 体能状态为 0、1 或 2 分,且在筛选期基线和首次给药前 2 周无恶化。 8. 经医生评估,受试者适合 RT 并计划接受 RT。 9. 受试者拒绝化疗或经医生评估不适合化疗。 10. 第 1 天时预期寿命至少超过 12 周。 11. 基线存在>=1 个可准确测量的病灶:CT 或 MRI 显示最长径>=10 mm(淋巴结除外,淋巴结短轴须>=15 mm),且适合重复准确测量。 性别和避孕/屏障要求 12. 男性和/或女性: 男性或女性受试者的避孕措施应符合当地关于临床研究受试者避孕方法的规定。(1) 男性受试者须愿意使用屏障避孕法;(2) 女性受试者: a.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须采取高效避孕措施且在开始给药前妊娠试验阴性;无生育能力的女性需在筛选时符合以下任一标准,以证明其无生育能力: b.绝经后状态,定义为年龄≥50 岁,且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至少 12 个月。 c.<50 岁女性,如果在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至少 12 个月,且促黄体生成 素和卵泡刺激素水平处于机构定义的绝经后范围时,可判定为绝经后状态。 d.不可逆的手术绝育记录(子宫切除和/或双侧卵巢切除术和/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不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 2) 更多信息见附录 F(有生育能力的患者定义及高效避孕法)。 知情同意 13. 能够如附录 A 所述签署知情同意书,包括遵守 ICF 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排除标准

病况 1. 组织学类型为小细胞肺癌和混合小细胞/非小细胞肺癌。 2. 存在 ILD、药物导致 ILD 或需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既往史,或存在任何临床活动 性 ILD 证据。 3. 存在任何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试验或影响方案依从性的严重或未受控制的 全身性疾病证据(包括未受控制的高血压和活动性出血体质)或活动性感染(如接 受抗感染治疗的受试者,包括 HCV、HIV 和结核病)或未受控制的活动性 HBV 感 染。注:无需筛查慢性疾病。 4. 患有难治性恶心和呕吐、慢性胃肠道疾病、无法吞咽制剂或既往行重大肠道切除术 (可能影响奥希替尼的充分吸收)。 5. 存在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史,除非该肿瘤已接受根治性治疗且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2 年无已知的活动性疾病,复发风险低。例外情况包括充分切除的非黑素瘤皮 肤癌和已治愈的原位癌。接受过重叠野 RT 的患者(例如,已治愈的乳腺癌)须排除。 6. 患者符合以下任一心脏标准:临床研究方案-1.0 (1) 3 次 ECG 得出的平均静息 QTc>470 ms(采用筛选门诊心电图机得出的 QTc 值)。 (2) 静息 ECG 的节律、传导或形态存在任何临床重要异常,如完全左束支阻滞、 三度心传导阻滞和二度心传导阻滞。 (3) 存在任何可增加 QTc 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电解质异常,包 括: 低钾血症 CTCAE>=2 级心脏衰竭、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 或一级亲属中 40 岁以下不明原因猝死或合用任何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并导致尖 端扭转型室速的药物。 电解质异常需在首次给药前纠正并记录。 7. 提示骨髓储备或器官功能不全,符合以下任一实验室检查值: (1)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 /L ; (2)血小板计数<100×10^9 /L; (3)血红蛋白<90 g/L; (4)无肝脏转移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2.5×ULN,有肝脏转移时>5×ULN; (5)无肝脏转移时天门冬氨酸转氨酶>2.5×ULN,有肝脏转移时>5×ULN; (6) 无肝脏转移时总胆红素>1.5×ULN,记录有 Gilbert 综合征[非结合性高胆红素血 症]或肝脏转移时>3×ULN ; (7)肌酐>1.5×ULN 且肌酐清除率<50 mL/min(通过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仅在肌酐>1.5×ULN 时才需要确认肌酐清除率。 既往/合并治疗 8 正在接受(或无法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停用)已知为 CYP3A4 强效诱导剂的药物 或草药补充剂(给药前至少 3 周)(附录 G)。所有患者均应尽量避免合用任何已 知可诱导 CYP3A4 的药物、草药补充剂和/或食物。 9. 在开始研究治疗时,既往治疗导致的任何> CTCAE 1 级毒性未恢复,脱发及 2 级既 往铂类治疗相关神经病除外。 10. 既往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不可切除 III 期 NSCLC 的化疗、放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或试验用药品治疗。既往接受过 I/II/III 期肿瘤手术切除(无全身性治疗)且存在 残留病灶或复发的患者可入组研究。 11. 既往接受过 EGFR-TKI 治疗(见附录 G)。 12. 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操作(不包括血管通路置入)或严重外 伤性损伤,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行重大手术。 既往/同期临床研究经历 13. 过去 4 周内参与过其他涉及研究干预或试验性医疗器械的临床研究(除非在研究干 预首次给药前已知其安全性特征),或同时入组其他临床研究(除非为观察性[非 干预性]研究或患者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14. 对奥希替尼的活性或非活性辅料或与奥希替尼化学结构或类别相似的药物有超敏反 应史。 15. 对 RT 的活性或非活性辅料有超敏反应史。 其他排除标准 16. 参与本研究的策划和/或实施的人员(即阿斯利康和/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 17. 如果研究者判定受试者不太可能遵守研究程序、限制和要求,则不应参加研究。 18. 曾入组本研究。允许筛选失败的个体进行重新筛选。 19. 仅适用于女性-目前妊娠(经妊娠试验阳性确认)或处于哺乳期。 20. 从入组开始,在整个研究期间以及至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 6 周内患者应避免哺乳。 21. 探索性基因研究的额外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异基因骨髓移植。 (2)基因采样前 120 天内接受过未去除白细胞的全血输注。;

研究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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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医学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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