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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52904】一项评价tezepelumab治疗中度至极重度COPD成人受试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52904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Tezepelumab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特泽利尤单抗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7-24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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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呼吸系统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价tezepelumab治疗中度至极重度COPD成人受试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tezepelumab治疗中度至极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成人受试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平行分组、多中心、III期研究(EMBARK)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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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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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编

201203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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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在中度至极重度COPD受试者中比较tezepelumab与安慰剂对中度或重度COPD急性加重的影响 安全性目的:在中度至极重度COPD受试者中比较tezepelumab与安慰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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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66 ; 国际: 99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9-22;2025-04-29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介于40至80岁的成人受试者。;2.在访视1前至少12个月有医生诊断的COPD记录。;3.筛选期BD给药后FEV1/FVC<0.70,且BD给药后FEV1占预计正常值≥20%~≤70%。;4.在访视1前有至少连续3个月常规剂量的三联(ICS+LABA+LAMA)或二联(LABA+LAMA、ICS+LABA、ICS+LAMA)吸入性治疗的记录。;5.访视1前12个月内有≥2次中度或≥1次重度COPD急性加重史的记录。要求2次中度急性加重中至少有1次接受了SCS治疗。;6.筛选期EOS≥150个细胞/μL。;7.访视1时CAT总分≥15分。;8.当前吸烟者或戒烟者(访视1前戒烟≥6个月)的吸烟史至少有10包年(1包年=每天吸烟20支,持续1年)。;9.访视1时体重≥40 kg。;10.无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定义为永久绝育(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绝经后受试者。如果在计划的随机化日期前已闭经12个月,且无其他医学原因,则视为绝经后女性。还需符合以下年龄特定要求: -如果<50岁的女性在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12个月或以上,并且FSH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则视为绝经后女性。 -如果≥50岁的女性在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12个月或以上,则视为绝经后女性。 PoCBP必须使用一种高效避孕措施。高效避孕方法定义为持续正确使用时年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PoCBP如果与未绝育的性伴侣保持性生活,必须同意从筛选至整项研究期间直至IP末次给药后至少16周,使用一种下文定义的高效避孕方法。避孕措施的使用应符合当地有关临床研究受试者避孕方法的相关规定。在此之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责任医生讨论。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定期禁欲(日历法、基础体温法、排卵期后避孕法)、体外射精(性交中断法)、仅使用杀精剂和哺乳期闭经法。女用避孕套和男用避孕套不应同时使用。 -高效避孕方法包括:完全禁欲是可接受的方法,前提是这是受试者的惯常生活方式(定义为在与研究治疗相关的整个风险期内避免与异性性交)[定期禁欲(如推算日历法、排卵期避孕法、症状体温避孕法、排卵期后避孕法)、声明在暴露于研究治疗期间禁欲和体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伴侣输精管切除、依伴侬&reg;、双侧输卵管结扎、宫内节育器/左炔诺孕酮宫内节育系统、Depo-Provera&trade;注射、与抑制排卵相关的口服避孕药和Evra Patch&trade;、Xulane&trade;、或舞悠&reg;。;11.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如附录A3所述),包括遵从ICF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12.实施任何强制要求的研究特定程序、采样或分析前,提供签署并注明日期的书面ICF。;13.在为支持基因组学整合计划的可选基因组学整合计划研究采集样本之前,提供已签署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可选基因组学整合计划研究信息和知情同意书(见附录D2)。;14.在访视2前2周内,受试者的COPD维持治疗依从性需要≥70%。;

排除标准

1.除COPD以外的任何临床上重要的肺部疾病(例如活动性肺部感染、有临床意义的支气管扩张、肺纤维化、囊性纤维化、与肥胖相关的通气不足综合征、肺癌、α1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和原发性纤毛运动障碍)或与外周EOS升高(例如过敏性支气管肺曲霉病/霉菌病、嗜酸性肉芽肿性多血管炎、嗜酸细胞增多综合征)相关的肺或全身性疾病。;2.影像学结果提示有更易导致受试者出现呼吸道症状的呼吸系统疾病(除COPD以外)。根据适用的指南(例如ACR Lung-RADS v2022 [Christensen et al 2024]),影像学结果示肺结节,疑似肺癌,在访视2前没有进行相应的随访。;3.影像学结果提示急性感染。;4.基于全球哮喘防治创议(GINA 2024及后续版本)指南或其他公认的指南,当前医生诊断为哮喘或既往医生诊断为哮喘(包括儿童哮喘或哮喘-COPD重叠综合征)。;5.任何不稳定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血管、胃肠道、肝、肾、神经病学、肌肉骨骼、传染性、内分泌、代谢、血液学、免疫学、精神病学或研究者或申办者认为不稳定的重大生理/或认知受损,和/或: -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影响受试者的安全性 -影响研究结果或其解读 -妨碍受试者完成整个研究过程和/或遵守研究访视时间计划表和研究步骤。;6.不稳定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缺血性心脏病、心律失常、心肌病、重度右心衰和/或左心衰[NYHA IV级])、肾衰、未受控制的高血压(由研究者定义)或研究者认为可能使受试者面临风险或对研究结果产生负面影响的任何其他相关心血管疾病或ECG异常。;7.访视1前2周内需要抗生素或全身性抗病毒药物治疗的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或下呼吸道感染(基于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治疗的最后一天,以较晚发生者为准)。访视1前4周内需要住院治疗的下呼吸道感染(基于出院日期)。;8.访视1前2周内(基于糖皮质激素或抗生素的末次给药日期,以先发生者为准)使用SCS和/或抗生素治疗的COPD急性加重,或/或访视1前4周内(基于出院日期)需要住院治疗COPD。;9.访视1前6个月内发生蠕虫寄生虫感染,且未接受治疗或SoC治疗失败,或这类感染在筛选期内确诊。;10.免疫缺陷疾病(包括访视1前或筛选期HIV检测结果呈阳性)。;11.访视2前12个月内患需要治疗的结核病。;12.有任何生物制剂治疗后速发过敏反应或记录的免疫复合物疾病(III型超敏反应)。;13.访视1前12个月内或筛选期长期酗酒或药物滥用,研究者认为这可能会影响研究数据的解读。;14.访视1前8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在研究期间计划接受需要全身麻醉或住院>1天的手术。;15.当前或过去(访视1前5年内)患有恶性肿瘤,基底细胞癌、皮肤局部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前提是在访视1前至少12个月完成了根治性治疗。;16.既往接受过或计划接受部分或全肺切除(单叶或肺段切除均可接受)。访视1前6个月内进行手术或经内镜(例如真空管)行肺减容术或计划进行手术;17.因COPD急性加重以外的其他原因,在访视1前12周或5个半衰期内或在筛选期间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免疫调节药物治疗,包括SCS维持治疗。研究期间因任何原因预计需要长期使用;18.已LTOT伴肺源性心脏病和/或右心室衰竭的体征和/或症状,或静息LTOT>4.0 L/min,或尽管接受LTOT但氧合血红蛋白饱和度<89%。;19.使用或需要长期使用任何无创正压通气装置。允许稳定使用无创通气治疗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20.访视1前<30天内开始过敏原特异性免疫疗法维持治疗。;21.大环内酯类或其他抗生素维持治疗,且在访视1前的治疗持续时间<连续6个月。;22.在随机化前4个月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任何市售的呼吸系统用生物制剂或试验用生物制剂治疗。 注:允许使用市售的眼用生物制剂治疗。对于其他不太可能影响tezepelumab的安全性和/或有效性评估的已上市生物制剂,需要事先由AZ研究医生/指定人员批准后才可能被允许使用。;23.随机化前30天内接受过免疫球蛋白或血液制品治疗。;24.IP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25.IP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种过任何COVID-19疫苗。;26.对研究药物制剂的任何成分过敏、或有研究者或医学监查员认为不适合参与研究的药物或其他过敏史。;27.同时入组另一项IP相关干预性临床试验。;28.既往接受过tezepelumab。 对于既往tezepelumab研究中随机分配至安慰剂组的受试者,允许在与AZ研究医生/指定人员达成一致后参与本研究。;29.涉及研究计划和/或研究实施(适用于AZ员工和/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或研究中心或申办者雇佣的受试者或雇员的亲属。;30.筛选期间体格检查、生命体征、血液学、临床生化或尿液分析中的任何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异常结果,研究者认为其可能会使受试者因参与研究而处于风险中,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影响受试者完成整个研究的能力。;31.有证据显示存在活动性肝脏疾病,包括黄疸或AST、ALT或ALP大于ULN的两倍(基于筛选期和/或首次给药前的实验室结果)。;32.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血清学检查阳性,或有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阳性病史。有接种乙型肝炎疫苗史但无乙型肝炎病史的受试者可以入组研究。;33.在遗传样本采集前120天内接受未去白细胞全血输血。;34.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骨髓移植。;35.妊娠(通过妊娠试验阳性确认)、母乳喂养或哺乳期受试者。;36.正在接受或计划接受强化(频繁)COPD康复计划(然而,处于康复计划维持期的受试者有资格入组研究)。;37.研究者认为无法遵循研究程序或限制(例如,ePRO设备或应用程序的使用问题、不可接受吸入器技术和基于根据ATS/ERS 2019指南(Graham et al 2019)的肺功能测定技术)。;38.随机化前90天内曾献血、血浆或血小板。;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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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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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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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编

51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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