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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4095】Trastuzumab Deruxtecan联合rilvegostomig或帕博利珠单抗作为HER2表达(IHC 3+/2+)、错配修复正常(pMMR)子宫内膜癌一线治疗的III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4095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注射用德曲妥珠单抗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注射用德曲妥珠单抗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11-05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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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原发性晚期或复发性子宫内膜癌患者

试验通俗题目

Trastuzumab Deruxtecan联合rilvegostomig或帕博利珠单抗作为HER2表达(IHC 3+/2+)、错配修复正常(pMMR)子宫内膜癌一线治疗的III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DESTINY Endometrial01:一项在HER2 表达(IHC 3+/2+)、错配修复正常(pMMR)、原发性晚期或复发性子宫内膜癌患者中评估Trastuzumab Deruxtecan(T-DXd)联合Rilvegostomig或帕博利珠单抗相比化疗联合帕博利珠单抗作为一线治疗的开放性、申办者设盲、随机、对照、多中心的II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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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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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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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编

201203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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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通过由盲态独立中心委员会(BICR)评估的无进展生存期(PFS),证明A组和/或B组相比C组一线治疗表达HER2(IHC 3+/ 2+)、pMMR、原发性晚期(III/IV期)或复发性EC受试者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评估A组和/或B组与C组相比在总生存期(OS),研究者评估的PFS,PFS2,BICR和研究者评估的确认ORR方面,BICR和研究者评估的缓解持续时间(DoR)方面的有效性;评估A组与B组相比在BICR评估的PFS,OS方面的有效性;评估A组和/或B组与C组相比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评估血清中T-DXd、总抗HER2抗体、DXd和rilvegostomig的PK;研究T-DXd和rilvegostomig的免疫原性;描述A组和/或B组与C组相比由患者报告的耐受性;采集和评估组织样本,用于开发用于检测HER2表达和MMR状态的监管伴随诊断。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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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90 ; 国际: 60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7-29;2025-05-20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如附录 A所述),包括遵从ICF和本CSP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2.采集研究的可选研究样本前,需获得签名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可选研究知情同意书(见附录 D)。;3.实施任何强制要求的研究特定程序、采样或分析前,签署书面ICF并注明日期。注:受试者可签署可选的预筛选ICF,以便允许在28天筛选期时间窗前采集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根据第8.8.1节)并检测HER2表达、PD-L1表达和MMR状态。;4.筛选时受试者的年龄须≥18岁。其他年龄限制可依照当地法规执行。;5.在组织学上确诊为上皮性子宫内膜癌。允许所有组织学类型,肉瘤除外(允许癌肉瘤)。;6.经过手术或诊断性活检,受试者必须患有原发性晚期疾病(III/IV期)或复发性EC,并符合下列至少一项标准: a)原发性III期(根据FIGO 2023)疾病且研究者根据RECIST 1.1评估基线时存在可测量病灶。 b)原发性IV期(根据FIGO 2023)疾病,无论基线时是否存在可测量病灶。 c)复发性疾病,无论基线时是否存在可测量病灶。 注:在美国,只有在医疗器械和放射健康中心批准研究性体外诊断器械(IVD)HER2 IHC试验的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豁免(IDE)后,才能入组III期EC患者。;7.中心实验室前瞻性检测显示HER2 IHC表达为3+或2+的子宫内膜癌。;8.中心实验室前瞻性IHC检测确定的pMMR子宫内膜癌。;9.提供足够的既往未接受过放疗的肿瘤病灶的福尔马林固定和石蜡包埋(FFPE)肿瘤组织样本(根据第8.8.1节),用于中心实验室HER2、MMR和PD-L1 IHC检测并确保随机化所需的中心实验室检测结果有效。;10.既往治疗: a)既往未接受过治疗EC的化疗,但以根治为目的的一线辅助/新辅助化疗(化疗或化放疗)除外,如果化疗在签署主ICF前≥6个月完成则有资格入组研究。允许既往在辅助/新辅助治疗阶段接受过曲妥珠单抗。 b)既往未暴露于ADC或ICI,包括(但不限于)抗PD-1/PD-L1/PD-L2和抗CTLA-4抗体以及治疗性抗癌疫苗。 c)允许受试者既往接受过针对EC的放疗。既往放疗可能包括盆腔放疗、扩大视野盆腔/腹主动脉旁放疗和/或阴道内近距离放疗。根据表5,需要有充分的治疗洗脱期。 d)允许受试者既往接受过针对EC的激素疗法。根据表5,需要有充分的治疗洗脱期。;11.受试者必须≥30 kg。;12.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ECOG PS)评分为0~1。 注:在FDA基于ECOG对注册试验的安全性结果进行的探索性分析中,随着体能状态恶化,观察到SAE、3~5级AE和因死亡导致治疗终止的发生率增加(Singh et al 2020)。;13.预期最短存活时间≥12周。;14.随机化前28天内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15.随机化前14天内器官和骨髓功能均正常,详情请见表3。所有参数必须是可获取的最新结果。 注:在骨髓功能评估前14天内,或评估后、第1周期第1天前,不允许输血(红细胞或血小板)或给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16.随机化前有充分的治疗洗脱期,定义请见表5;17.受试者或受试者伴侣所采用的避孕措施应当符合当地有关临床研究受试者避孕方法的相关法规;有关更多详细内容请见附录 G。;18.与未行绝育术男性伴侣保持性生活且具有生育能力女性,必须为绝经后状态或具有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的证据。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访视中必须具有血清妊娠试验阴性结果(试验的灵敏度必须至少为25 mIU/mL),每次研究用药物(IMP)给药前尿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是指未进行手术绝育(即,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全子宫切除术)或未绝经的女性。如果女性在无其他医疗原因的情况下已经停经12个月,则认为是绝经后女性。 对于正在接受激素替代疗法(HRT)且不确定绝经状态的女性,研究期间如希望继续使用HRT,则要求其使用一种研究方案中规定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FOCBP)应采取的避孕措施。否则,必须终止HRT,以便在随机分组前确认绝经后状态;更多详细信息请见附录 G。;19.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保持性生活的FOCBP,必须从筛选开始采用至少一种高效避孕方法(请见表17),并同意持续使用直至IMP末次给药后7个月。并非所有的避孕方法均高度有效。强烈建议FOCBP的未绝育男性伴侣在研究期间以及IMP末次给药后7个月内使用含杀精剂的男用避孕套(注:以男用避孕套作为唯一避孕方法并不可靠)。如果符合受试者的日常生活方式(必须考虑临床研究的持续时间),在研究期间和药物洗脱期完全禁欲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但是,定期或偶尔禁欲、安全期方法、体外射精法均不可接受。;20.自随机化起在整个研究治疗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7个月内,女性受试者不得捐献卵子或储藏卵子自用。在此期间,应避免母乳喂养。如需保留卵子,则应考虑在入选本研究前进行。;21.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认为受试者不适合接受根治性治疗。;

排除标准

1.研究者认为使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或可能危及方案依从性的任何重度或未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精神疾病/社会状况和药物滥用。;2.有器官移植或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史。;3.活动性或持续与腹泻相关的严重慢性胃肠道疾病、原发性免疫缺陷、或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非感染性皮肤病(包括任何等级的皮疹、荨麻疹、皮炎、溃疡形成或银屑病)。;4.任何脊髓压迫或临床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定义为未经治疗和有症状、或需要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治疗以控制相关症状。发生临床非活动性脑部转移的受试者可入选本研究。如果受试者接受脑部转移治疗后不再具有症状且无需糖皮质激素或抗惊厥药治疗,并已从放疗急性毒性反应中恢复,则可纳入本研究。全脑放疗结束必须距研究随机分组至少2周。;5.受试者在随机分组前6个月内有心肌梗死(MI)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病史,或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CHF)(纽约心脏病学会II至IV级)、具有临床意义的有症状的或需要治疗的(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3级)心律失常(包括复杂性室性心律失常,如多源性室性期前收缩、二联律、三联律、室性心动过速)、未受控制的高血压、任何病因的心肌病或心肌炎病史。筛选时肌钙蛋白水平高于正常值上限(ULN)(由制造商定义)的受试者应在入选前接受心脏病会诊,以排除MI。;6.基于筛选期三次12导联ECG结果平均值,静息下平均校正后的QT间期(QTcF)延长至>470 msec。;7.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ILD/非感染性肺炎病史、当前有ILD/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时影像学检查不能排除的疑似ILD/非感染性肺炎。;8.肺部标准: a)具有临床意义的肺特异性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基础肺部疾病(例如,研究入组前3个月内肺栓塞、重度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限制性肺部疾病等) b)任何有记录的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包括类风湿性关节炎、舍格林病、结节病等),或筛选时怀疑肺部受累。 c)既往全肺切除术(全肺切除);9.活动性或既往有记录的自身免疫类疾病或炎症性疾病,需要改善病情的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的长期全身性治疗。接受替代治疗(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的受试者可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入组。;10.需要IV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或抗真菌药物治疗的未控制感染。;11.任何以下感染的证据: a)患有活动性结核病(TB)感染(临床评价可能包括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和影像学结果以及符合当地临床标准的TB检测)。 b)控制不佳的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得到良好控制的HIV感染需要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未检出病毒RNA ?CD4+计数≥350个细胞/μL ?过去12个月内无AIDS定义的机会性感染史 ?接受同一种抗HIV药物稳定至少4周(意味着在该段时间内,该给药方案中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数量和类型预计不会出现进一步变化) 如果HIV感染符合上述标准,建议监测病毒RNA载量和CD4+计数。如果当地法规或机构审查委员会(IRB)/独立伦理委员会(IEC)认为可接受,则必须对受试者进行HIV检测。 c)患有活动性乙型肝炎(筛选时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或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阳性)或丙型肝炎感染的受试者。 既往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或HBV已痊愈的受试者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时才有资格参加研究: i.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停用抗病毒治疗>6个月), ii.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抗HBc)(+)(IgG或总Ig), iii.HBV DNA不可检出, iv.既往影像学检查或活检无肝硬化或纤维化, v.无丙型肝炎病毒(HCV)合并感染或HCV合并感染史, vi.在研究期间和研究后有条件联系当地乙型肝炎专家。 应密切监测此类受试者的HBV再激活。有关监测和管理有乙型肝炎再激活风险的受试者(HBsAg[-]、抗HBc[+][IgG或总Ig]血清学检查)的进一步说明,参见附录 J。 对于HCV抗体呈阳性的受试者,仅在聚合酶链反应显示HCV RNA呈阴性的情况下方可参与本项研究。;12.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mRNA和无复制能力的腺病毒疫苗不视为减毒活疫苗)。注:入组后,受试者在研究期间及IP末次给药后90天内不得接种活疫苗;13.既往抗癌治疗引起的持续性毒性(CTCAE ≥2级)(脱发除外)。 注:发生以下研究者认为与既往抗癌治疗相关的慢性、稳定的2级毒性(定义为在随机分组前至少3个月[90天]内未恶化至>2级,并通过标准治疗进行管理)的受试者可入选研究: a)化疗引起的神经病变 b)疲劳 c)白癜风 d)替代激素疗法可控制的内分泌系统疾病 e)具有不可逆毒性(例如,听力损失)但研究者认为接受研究治疗合理预期下不会导致病情加重。;14.已知会对T-DXd、rilvegostomig或其任何药物辅料产生过敏反应或超敏反应。;15.有其他mAb、帕博利珠单抗、卡铂、紫杉醇和/或其辅料重度超敏反应史。注:如果计划从C1D1开始接受多西他赛治疗,且随机分配至C组的既往对紫杉醇有超敏反应的受试者,仍有资格参加研究。;16.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受试者,或计划妊娠的受试者。;17.3年内有多个原发性恶性肿瘤,以下情况除外: -经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 -已治愈的原位疾病。 -其他已治愈的实体瘤。;18.在签署主ICF前2周内出现需要引流、腹腔分流术或浓缩无细胞腹水再输注疗法(CART)治疗的胸腔积液、腹水或心包积液。;19.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合并接受任何抗癌治疗且无充分洗脱期(描述请见表4)。允许合并使用激素疗法(如HRT)来治疗非癌症相关的病症。;20.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行大手术(不包括建立血管通路)或发生重大外伤性损伤,或者预期研究期间需要行大手术。;21.既往随机分配至T-DXd研究,不考虑治疗分组,或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该研究是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研究或受试者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内的情况除外)。;22.参与本研究设计和/或实施的人员(适用于阿斯利康的工作人员和/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23.研究者判断认为不太可能遵从研究步骤、限制和要求的受试者不得参与本研究。;24.既往曾入组本研究或曾在本研究中完成随机化分组。;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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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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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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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编

51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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