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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6018】芦康沙妥珠单抗联合塔戈利单抗治疗CDK4/6抑制剂经治的PD-L1阳性HR阳性/HER2阴性晚期乳腺癌的II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26018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6-02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CDK4/6抑制剂经治的PD-L1阳性,HR阳性/HER2阴性晚期乳腺癌

试验通俗题目

芦康沙妥珠单抗联合塔戈利单抗治疗CDK4/6抑制剂经治的PD-L1阳性HR阳性/HER2阴性晚期乳腺癌的II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芦康沙妥珠单抗联合塔戈利单抗治疗CDK4/6抑制剂经治的PD-L1阳性HR阳性/HER2阴性晚期乳腺癌的II期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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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估芦康沙妥珠单抗联合塔戈利单抗治疗CDK4/6i经治的PD-L1阳性HR+/HER2-晚期乳腺癌患者的6个月无进展生存期(PFS)率,由研究者基于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1.1版(RECIST v1.1)进行评估。 次要目的: 1.评估芦康沙妥珠单抗联合塔戈利单抗治疗CDK4/6i经治的PD-L1阳性HR+/HER2-晚期乳腺癌患者的PFS、客观缓解率(ORR)、疾病控制率(DCR)、缓解持续时间(DoR)、总生存期(OS),由研究者基于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1.1版(RECIST v1.1)进行评估。 2.评估芦康沙妥珠单抗联合塔戈利单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探索性目的: 1.评估肿瘤组织TROP2表达水平与疗效的相关性; 2.评估肿瘤组织PD-L1表达水平与疗效的相关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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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Sichuan Kelun-Biotech Biopharmaceutical Co., Ltd.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35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8-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8-12-3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岁且<=75岁,性别不限; 2. 基于最近一次病理标本的病理报告,组织学和/或细胞学证实为HR+/HER2- BC,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病理分型为HR+/HER2-,HER2-的定义:IHC为0或1+;如果IHC为2+,则经FISH确认阴性;HR+的定义:ER和/或PR经IHC检查显示>=1%; (2) 肿瘤分期: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HR+/HER2- BC;局部晚期需经研究者确认无法进行根治性手术切除; 3. 在以CDK4/6抑制剂为基础的辅助内分泌治疗治疗期间或CDK4/6抑制剂结束后12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或CDK4/6抑制剂治疗转移性疾病出现疾病进展; 4. PD-L1阳性(CPS>=1); 5. 根据RECIST v1.1,由研究者评估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的靶病灶,仅有骨病灶的受试者不可纳入; 6. 给药前7天内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详见附件2),预期生存期>=12周; 7.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过输血、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定义如下: (1)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90g/dL; (2)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碱性磷酸酶(ALP)<=2.5×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于有肝转移患者,ALT和AST<=5×ULN,TBIL<=2×ULN;对于有肝转移或骨转移患者,ALP<=5×ULN; (3)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6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见附件3); (4)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8. 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伴侣具有生育潜力的男性受试者,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须同意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详见附件4); 9.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岁且<=75岁,性别不限;2. 基于最近一次病理标本的病理报告,组织学和/或细胞学证实为HR+/HER2- BC,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病理分型为HR+/HER2-,HER2-的定义:IHC为0或1+;如果IHC为2+,则经FISH确认阴性;HR+的定义:ER和/或PR经IHC检查显示>=1%;(2) 肿瘤分期: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HR+/HER2- BC;局部晚期需经研究者确认无法进行根治性手术切除;3. 在以CDK4/6抑制剂为基础的辅助内分泌治疗治疗期间或CDK4/6抑制剂结束后12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或CDK4/6抑制剂治疗转移性疾病出现疾病进展;4. PD-L1阳性(CPS>=1);5. 根据RECIST v1.1,由研究者评估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的靶病灶,仅有骨病灶的受试者不可纳入;6. 给药前7天内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详见附件2),预期生存期>=12周;7.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过输血、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定义如下:(1)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90g/dL;(2)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碱性磷酸酶(ALP)<=2.5×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于有肝转移患者,ALT和AST<=5×ULN,TBIL<=2×ULN;对于有肝转移或骨转移患者,ALP<=5×ULN;(3)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6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见附件3);(4)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8. 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伴侣具有生育潜力的男性受试者,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须同意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详见附件4);9.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排除标准

1. 晚期阶段接受过下列任何一种治疗: (1) 化疗; (2) 含靶向拓扑异构酶Ⅰ的任何药物治疗,包括抗体偶联药物(ADC)治疗; (3) 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 PD-1/L1 抗体、抗 CTLA-4 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ICOS、CD40、CD137、GITR、OX40 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 2. 早期阶段的末次化疗时间不到 12 个月出现复发转移; 3. 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受试者。对于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如果在用药前至少 4 周临床稳定并且至少 14 天内无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或抗惊厥药物可允许入组; 4. 在给药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通过局部治疗治愈的肿瘤除外,例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等); 5. 存在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或者心脑血管风险因素: (1) 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或持续性的心肌缺血、3 级或 4 级的心力衰竭【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详见附件 5)】、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严重心律失常,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其他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 (2) 既往有心肌炎、原发性心肌病、特异性心肌病等心肌疾病史; (3) 给药前 3 个月内有任何深静脉血栓(如果经过低分子肝素或类似功效药物治疗稳定>=2 周,可允许入组)、外周动脉血栓栓塞事件、肺栓塞或其他严重的血栓栓塞事件; (4) 存在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可能危及生命或给药前 6 个月内需要手术的重大血管疾病; 6. 根据研究者判断,无法控制的系统性疾病: (1)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连续两次空腹血糖>=10mmol/L); (2)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 (3) 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1 次/周); 7. 存在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ILD)或非感染性肺炎病史,目前有 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时存在无法经影像学检查排除的可疑 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 8. 肺部并发疾病导致的临床严重肺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基础肺部疾病(如给药前 3 个月内的肺栓塞、严重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制性肺疾病、胸腔积液等)或任何可能累及肺部的自身免疫、结缔组织或炎性疾病(即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结节病等),或既往全肺切除术; 9. 患有活动性慢性炎症性肠病、胃肠道梗阻、严重溃疡、胃肠穿孔、腹腔脓肿或急性胃肠道出血的受试者; 10. 肿瘤侵犯或压迫周围重要脏器及血管(如心脏、食管、上腔静脉等)且伴随相关症状(如上腔静脉综合征),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 11.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至<=1 级(基于 NCI CTCAE v5.0 评估)或入排标准规定的水平(脱发、乏力等研究者判断低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12. 患有在过去两年内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葡萄膜炎、肠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等),系统性治疗包括改善病情药物、免疫抑制剂、全身皮质类固醇给药(> 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等。激素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认为是一种系统性治疗;给药前 2 周内接受> 10 mg/天泼尼松的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的受试者。 13. 已知的活动性肺结核。怀疑有活动性肺结核的受试者,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 14.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5. 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须进行 HBV-DNA 检测;HBV-DNA>=500 IU/mL 或高于检测值下限,以较高者为准]或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检测值下限)。注:对于 HBsAg 阳性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 16.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或存在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病史;已知活动性梅毒感染; 17.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其他生物制剂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18. 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者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大手术者; 19. 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给药前 2 周内存在需要接受全身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20. 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IL-2)、获批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制剂(详见附件 6)等; 21. 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22. 给药前的筛选过程中,病情快速恶化,例如体能状态的明显变化等; 23.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24. 患有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恶病质表现等; 25. 有记录的重度干眼综合征,重度睑板腺疾病和或睑缘炎,或存在妨碍延迟角膜愈合的角膜疾病病史; 26. 研究者认为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或其他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的状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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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肿瘤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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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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