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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54532
进行中(尚未招募)
注射用Datopotamab deruxtecan
治疗用生物制品
注射用德达博妥单抗
2025-11-20
JXSL2500147
内分泌治疗耐药的HR阳性、HER2 IHC 0、局部晚期不可手术或转移性乳腺癌
一项评估Dato-DXd 治疗不可手术或转移性激素受体阳性、HER2 IHC 0乳腺癌患者的研究
一项评估Dato-DXd治疗内分泌治疗耐药的HR阳性、HER2 IHC 0、局部晚期不可手术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开放性、多国、IIIb 期研究(TROPION-Breast06)
201203
本IIIb期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评估转移性HR阳性、HER2 IHC 0乳腺癌患者在化疗前接受Dato-DXd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筛选时受试者的年龄应≥18岁(且超过法定年龄)。;2.不可手术或转移性HR阳性、HER2 IHC 0乳腺癌(根据ASCO/CAP指南,基于当地实验室结果);即记录为HR阳性(ER和/或PgR阳性[ER或PgR≥1%])且HER2 IHC 0(定义为没有可观察到的染色或在10%或更少的肿瘤细胞中观察到不完全且微弱/几乎难以察觉的胞膜染色)。;3.内分泌治疗期间发生疾病进展或研究者评估认为患者不适合接受进一步的内分泌治疗。;4.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出现恶化。;5.筛选时预期生存期至少为12周。;6.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不超过6周)提供可接受的肿瘤样本,或按照实验室手册和诊断检查手册中的规定追溯性提供。;7.受试者必须有RECIST v.1.1定义的可测量病灶或可评价疾病。根据RECIST要求,在给药前、给药期间和给药后进行强制性活检的病灶不能视为TL。;8.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内有充分的骨髓储备且器官功能良好。 (a)血红蛋白≥9.0 g/dL(筛选评估前1周内不允许输注红细胞/血浆)。 (b)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筛选评估前1周内不允许给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c)血小板计数≥100×109/L(筛选评估前1周内不允许输注血小板)。 (d)血清白蛋白≥2.5 g/dL。 (e)TBL≤1.5×ULN,或在存在Gilbert综合征(非结合高胆红素血症)的情况下≤3×ULN。 (f)除HBV外,ALT和AST≤2.5×ULN;对于肝脏转移受试者,ALT和AST≤5×ULN。有关存在HBV情况下的要求,请参阅排除标准8。 (g)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根据实际体重)计算的CrCL≥30 mL/min。 男性: CrCL (mL/min) = 体重(kg)×(140-年龄[岁]) 72×血清肌酐(mg/dL) 女性: CrCL (mL/min) = 体重(kg)×(140-年龄[岁]) × 0.85 72×血清肌酐(mg/dL);9.出生时为男性和/或女性,包括所有性别认同。;10.受试者或受试者伴侣所采用的避孕措施应当符合当地有关临床研究受试者避孕方法的相关法规。 (a)男性受试者: (i)除女性伴侣采用高效避孕措施外,在Dato-DXd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内,使用避孕套加其他避孕措施或避免性交。 (ii)从Dato-DXd首次给药开始时,男性受试者不得在本研究期间的任何时间以及Dato-DXd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内冷冻或捐献精子。如需保留精子,则应考虑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进行。 (b)女性受试者: (i)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 (ii)对于正在接受HRT且不确定绝经状态的女性受试者,研究期间如希望继续使用HRT,则要求其使用一种研究方案中规定的WOCBP应采取的避孕措施。否则,必须终止HRT,以便在研究入组前确认绝经后状态。 (iii)WOCBP从入组至整个研究期间和Dato-DXd末次给药后至少7个月必须使用一种高效避孕方法或避免性交。筛选期内,所有WOCBP必须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记录为阴性。 (iv)从Dato-DXd首次给药开始,女性受试者不得在本研究期间的任何时间以及Dato-DXd末次给药后至少7个月内捐献卵子或取出卵子自用。如需保留卵子,则应考虑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进行。;11.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包括遵从ICF和本CSP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12.所有人种、性别和种族的研究受试者均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请登录查看1.根据研究者判断,有任何疾病的证据(如重度或未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活动性出血疾病和严重的心脏或心理疾病)、有异体器官移植史和/或物质滥用史,研究者认为这些因素不利于受试者参与研究或可能影响遵循方案。;2.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但以下情况除外:经根治的恶性肿瘤,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3年内无已知活动性疾病且潜在复发风险较低。例外情况: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皮肤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和接受过治愈性治疗的原位疾病。;3.既往抗癌治疗引起的持续性毒性(脱发除外),尚未改善至≤1级或基线水平。注:可允许入组经研究者判定与既往抗癌治疗相关的,慢性、稳定2级毒性(定义为在首次接受研究干预前至少3个月未恶化至> 2级,且可通过标准治疗进行管理): (a)化疗引起的神经病变 (b)疲劳 (c)来自既往免疫疗法治疗的残余毒性:1级或2级内分泌病,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I型糖尿病、高血糖症、肾上腺功能不全或肾上腺炎;以及皮肤色素减退(白癜风)。 具有不可逆毒性(例如,听力损失)且研究者认为合理预期下研究干预治疗不会导致其加重的受试者可入选。;4.脊髓压迫或脑部转移,以下情况除外:无症状、稳定且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2周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治疗。脑部转移受试者接受治疗后不再有症状且无需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治疗,并必须已从放疗的急性毒性反应(例如,头晕和颅内压升高体征)中恢复。脑放疗结束至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之间必须至少间隔2周。从CNS转移性疾病皮质类固醇治疗结束至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必须至少间隔3天。;5.有软脑膜癌或转移。;6.具有显著的第三间隙液体潴留(例如腹水或胸腔积液),且不适合进行所需的重复引流。;7.具有临床意义的角膜疾病。;8.患有活动性或未控制的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下述情况下,受试者允许入组研究: (a)已对HCV感染进行了根治性治疗,并得到临床和病毒血清学证实 (b)接种过HBV疫苗,仅抗HBs阳性且无肝炎临床体征 (c)HBsAg阴性同时抗HBc阳性(即HBV在感染后被清除的受试者),并符合以下标准“d”的条件i至iii: (d)HBsAg阳性且HBV慢性感染(持续6个月或更长时间),并符合以下条件i至iii: (i)HBV DNA病毒载量<2000 IU/mL (ii)转氨酶值正常(无肝脏转移),或AST/ALT<3×ULN(有肝转移),且该异常转氨酶结果不归因于HBV感染 (iii)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开始或维持抗病毒治疗(如有临床指征);9.已知HIV感染未得到良好控制。定义为充分控制的HIV感染需要满足以下所有标准:检测不到病毒RNA、CD4+计数≥350、过去12个月内无AIDS定义的机会性感染史,并以稳定剂量接受同一种抗HIV药物至少4周(意味着预计在该段时间内,给药方案中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数量和类型未出现进一步的变化)。如果HIV感染符合上述标准,建议监测病毒RNA载量和CD4+计数。如果当地法规或IRB/EC允许,则必须在筛选期内对受试者进行HIV检测。;10.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抗病毒药或抗真菌药治疗的未能控制的感染;疑似感染(如前驱症状);或无法排除感染(患有皮肤或指[趾]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11.已知患有活动性结核病感染(临床评价可能包括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和影像学结果,或按照当地治疗原则进行的结核病检测)。;12.有临床异常结果的静息ECG。;13.患有未能控制或显著的心脏疾病,包括以下情况: (a)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心肌梗死或未能控制/不稳定型心绞痛。 (b)充血性心脏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II~IV级)。 (c)存在未受控制的高血压(静息收缩压>180 mmHg或舒张压>110 mmHg)。 (d)症状性或需要治疗(NCI CTCAE 3级)的心律失常类疾病(多源性室性期前收缩、二联律、三联律、室性心动过速)、尽管经过治疗仍有症状或未受控制的房颤,或者无症状的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和心脏科医生咨询的建议,可允许通过药物控制房颤或起搏器控制心律失常的受试者入组。;14.具有需要类固醇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ILD/非感染性肺炎(包括放射性肺炎)病史、当前有ILD/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时影像学检查不能排除疑似ILD/非感染性肺炎。;15.患有重度肺功能损害。;16.(a)任何TROP2靶向治疗。 (b)含有靶向拓扑异构酶I的化疗药物的任何治疗(包括ADC) (c)任何治疗转移性疾病的化疗。;17.既往暴露于氯喹/羟氯喹,但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未经过14天以上的充分治疗洗脱期。;18.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距抗癌治疗(化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生物制品治疗、肿瘤栓塞或单克隆抗体)末次给药≤3周(对于小分子靶向药物≤2周)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排除用于治疗或预防任何类型癌症的、可能干扰研究干预治疗作用的草药或天然产品。;19.合并任何抗癌治疗,用于治疗骨转移的双膦酸盐类药物和地舒单抗除外。 允许合并使用激素疗法(如HRT)来治疗非癌症相关的病症。;20.在研究干预治疗开始前4周内接受过既往胸部放疗,或存在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持续放射相关毒性。;21.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固定野或≤4周内接受宽野胸部姑息放疗或姑息放疗累及超过30%骨髓。;22.根治性放射疗法;但是,允许使用姑息放射疗法进行最佳症状控制或疼痛处理。;23.合并使用长期全身性(IV或口服)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 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管理AE除外;本研究允许使用吸入性类固醇、关节内类固醇注射剂或其他局部类固醇制剂。;24.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3周内行大手术(不包括建立血管通路)或发生重大外伤性损伤,或者预期研究期间需要行大手术。;25.在过去4周内参与了另一项研究干预治疗或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临床研究(除非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已知安全性特征)、既往入组Dato-DXd研究(不考虑治疗分配情况)或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研究是观察性的[非干预性],或受试者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26.已知对药物Dato-DXd或其非活性辅料(包括但不限于聚山梨酯80)有重度超敏反应史的受试者。;27.受试者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有重度超敏反应史。;28.参与本研究设计和/或实施的人员(适用于阿斯利康的工作人员和/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29.研究者判断认为不太可能遵从研究步骤、限制和要求的受试者不得参加本研究。;30.既往曾入组本研究。;31.仅针对女性:妊娠(经血清妊娠试验阳性证实)或哺乳,或计划妊娠。;32.从研究入组开始和研究干预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7个月内,女性受试者应避免哺乳。;33.受试者禁忌使用含类固醇漱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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