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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16702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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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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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晚期宫颈癌
阿得贝利单抗联合同步放化疗用于局部晚期宫颈癌治疗的开放、多中心 II 期临床研究
阿得贝利单抗联合同步放化疗用于局部晚期宫颈癌治疗的开放、多中心 II 期临床研究
主要研究目的 • 评估阿得贝利单抗联合同步放化疗用于局部晚期宫颈癌治疗的安全性; 次要研究目的 • 评估阿得贝利单抗联合同步放化疗用于局部晚期宫颈癌治疗的有效性; • 评估阿得贝利单抗联合同步放化疗用于局部晚期宫颈癌治疗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探索性研究目的 • 评估阿得贝利单抗联合同步放化疗用于局部晚期宫颈癌治疗的生物反应,探索可能与潜在临床获益相关的生物标志物。 • 评估阿得贝利单抗的免疫原性,探索免疫原性与血药浓度、安全性和疗效之间的潜在关系。
单臂
Ⅱ期
无
无
上海盛迪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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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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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
202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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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试者自愿参加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能配合随 访; 2.经组织病理学确诊为宫颈鳞癌、腺癌或腺鳞癌患者; 3.临床分期 IIIC2-IVA 期(FIGO 2018 分期): 根据以下标准之一评估淋巴结受累: - 经组织学、活检证实的淋巴结受累;- MRI 或 CT 显示 1 个或更多阳性腹主动脉旁淋巴结,最小径 ≥15mm; - PET/CT 显 示 1个或更多阳性腹主动脉旁淋巴结,SUVmax≥2.5。 4.至少有一个符合 RECIST v1.1 标准的可测量病灶(根据 RECIST v1.1 要求该可测量病灶螺旋 CT 扫描长径≥10 mm 或肿大淋巴 结短径≥15 mm); 5.经研究者评估适合进行同步放化疗治疗宫颈癌; 6.能够提供肿瘤组织标本(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的组 织块或未染色的 FFPE 玻片),或能够配合在筛选期进行活检, 提供新鲜的肿瘤组织; 7.ECOG 评分 0-1 分; 8.BMI≥18.5kg/m^2 ; 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须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 结束后 7 个月内采用高效避孕措施进行避孕;有生育能力的女 性受试者在入组前 3 天内血清 HCG 检查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 非哺乳期。 10.女性,年龄 18-75 周岁(包含 18 和 75 周岁,以签署知情同意当 日计算); 11.预期生存期>3 个月; 12.重要脏器和骨髓功能符合下列要求: 1)血常规检查:(入组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 G-CSF 等细胞因 子类药物纠正治疗); - 血红蛋白(HB)≥90 g/L; - 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 -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 白细胞计数(WBC)≥3.0×10^9/L 并且<15×10^9/L; 2)其他检查:(入组前 14 天内未接受人血白蛋白注射液) - AST 和 ALT≤3×ULN; - ALP≤2.5×ULN(如存在骨转移,≤5×ULN); - TBIL≤1.5×ULN; - ALB≥30g/L; - 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45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详见附件 1); - TSH ≤1×ULN(如异常应同时考察 FT3、FT4 水平,如 FT3、FT4 水平正常,可以入组); - APTT≤1.5×ULN,同时 INR<1.5 或 PT≤1.5×ULN(未接受抗 凝治疗); - QTc<470 ms,LVEF≥50%。;
请登录查看1.经组织病理学确诊为宫颈小细胞癌(神经内分泌)或粘液腺癌; 2.病理或影像学确定存在远处转移性疾病,包括位于第一腰椎 (L1)以上(头侧)或腹股沟区的淋巴结(短径≥15mm); 3.既往接受过子宫切除术(包括次全子宫切除术)或拟接受子宫 切除术治疗宫颈癌的患者,或拟采用保留生育功能治疗方案 者; 4.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存在严重危害受试者安全、可能混淆研 究结果、或影响受试者完成本研究的疾病(如严重的糖尿 病、神经或精神疾病等)或其他任何情况。 5.既往或现在存在膀胱瘘、阴道瘘或直肠瘘,或影像学显示肿瘤 侵犯膀胱或直肠,并经研究者评估存在穿孔风险者; 6.既往已经接受或正在接受以下任一种治疗者: 1)针对宫颈癌的手术治疗(入组前≥1 周活检、穿刺手术或姑 息性局部手术除外)、化疗、放疗、分子靶向治疗(包括其他临 床试验用口服靶向药)抗肿瘤治疗; 2)免疫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抗 PD-1、抗 PD-L1 或抗 PDL2 抗体、双功能抗体或治疗性抗癌疫苗; 3)入组前 4 周内或计划研究治疗期间接种活疫苗; 4)入组前 4 周内,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者,但局部类固醇治 疗、未超过 10mg/天波尼松或其等效生理剂量的全身皮质类固 醇治疗、作为过敏反应的预防用药者除外; 7.正在接受溶栓/抗凝治疗者,允许预防性使用小剂量阿司匹林(≤100mg/d)、低分子肝素(≤40mg/d); 8.既往(5 年内)或同时患有其它未治愈的恶性肿瘤,对于已治愈 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原位癌除外。 9.存在任何活动性或已知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者(包括但不限于: 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 湿性关节炎、肠炎、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肾炎、葡萄 膜炎、垂体炎、甲状腺功能亢进者等)。允许入组接受稳定剂量 胰岛素治疗的 I 型糖尿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 能减退症、无需治疗的桥本氏甲状腺炎、无需进行全身治疗且 在筛选期前 1 年内无急性恶化的皮肤疾病(如湿疹、白癜风或 牛皮藓); 10.有需要进行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部炎症/ILD 病史, 或当前患有需要进行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部炎症 /ILD; 11.入组前 4 周内出现重度感染(如需要静脉滴注抗生素、抗真菌 或抗病毒药物),或在入组前 7 天内出现不明原因的发 热>38.5°C,或伴有活动性肺结核者(入组前经过充分治疗并已 停止抗结核治疗≥3 个月者可以入组); 12.患有先天或后天免疫功能缺陷(如 HIV 感染者);或活动性肝炎 (乙肝参考:HBsAg 阳性且 HBV DNA ≥ 500 IU/mL 或 1000 copies/mL;丙肝参考:HCV 抗体阳性且 HCV 病毒拷贝数>正 常值上限),或具有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史; 13.已知存在的遗传性或获得性出血及血栓倾向(如血友病人,凝 血机能障碍等); 14.入组前 6 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包括脑血管意外 (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 塞,无需治疗的下肢肌间静脉血栓除外。 15.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如:(1)NYHA2 级及 以上心功能不全(2)不稳定型心绞痛(3)1 年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4)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需要治疗或干 预; 16.入组前 1 个月内出现过肠梗阻或需接受肠外营养者,或经研 究者判断存在消化道穿孔或出血风险者; 17.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何辅料过敏;或者对其他单克隆单抗发 生过严重过敏反应。 18.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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