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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60220】注射用BH1621在晚期实体瘤的Ⅰ/Ⅱ期临床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60220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注射用BH1621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注射用BH-1621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2-03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

适应症

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注射用BH1621在晚期实体瘤的Ⅰ/Ⅱ期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注射用BH162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初步有效性的多中心、开放、Ⅰ/Ⅱ期临床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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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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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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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编

51909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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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I期:评估BH162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确定MTD 和RP2D、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有效性。 II期:评估BH162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初步有效性、安全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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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341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在进行任何特定研究程序、采样或分析之前,患者自愿签署并注明日期的书面知情同意书。;2.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患者年龄必须≥18岁且≤75岁。;3.ECOG评分为 0 或 1。;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晚期实体瘤患者,且在接受标准疗法后病情复发、进展、或对标准疗法不耐受,或无法接受标准疗法,或拒绝接受标准疗法,或没有标准疗法。;5.预期生存期≥3个月的患者。;6.根据 RECIST v1.1 标准,通过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至少存在一个颅外可测量病灶的患者(前列腺癌除外)。;7.首次给药前7天内实验室数据符合以下标准的患者: 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输注血液成分或使用细胞因子和/或促红细胞生成素):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血小板≥100×109/L -血红蛋白≥9 g/dL 肝功能 -TBL≤1.5×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3×ULN(无肝转移灶),肝转移患者AST、ALT≤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适用于未服用华法林抗凝剂的患者) 肾功能 -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60 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8.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必须在筛查时血清妊娠试验呈阴性。女性在月经初潮后至绝经后被视为具有生育能力(可育),除非永久不育。绝经后状态是指排除妊娠及其他可能导致闭经的疾病后,停经12个月。;9.有育龄女性伴侣的男性患者和育龄女性患者在参与研究期间和最后一次给药后的3个月(男性患者)/6个月(女性患者)内必须使用两种医学上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一种屏障避孕法。;10.男性患者还必须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至最后一次使用研究药物后3个月内避免捐献精子。;11.患者能与研究人员进行良好沟通,并能按照研究方案完成研究。;

排除标准

1.入组前5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以下除外:1)已根治的宫颈原位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肤癌;2)已根治且五年内无复发的第二原发癌;3)研究者认为该双原发癌均能从本研究中获益;4)研究者已经明确排除转移灶是属于哪种原发肿瘤来源者。;2.已知对研究药物或辅料或同类药物严重过敏或不耐受者。;3.有严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之前接受免疫肿瘤治疗时出现的严重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或自身免疫性疾病,且需要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泼尼松>10mg/天或同等剂量)。;4.原发中枢神经系统(CNS)肿瘤或经局部治疗失败的CNS转移瘤患者。可以入组无症状(即没有神经系统症状,且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治疗),或临床症状稳定,且无须类固醇激素和其他针对CNS转移的治疗≥28天,且筛选期影像学确认稳定的CNS转移瘤患者。;5.有活动性感染病史(开始治疗前4周内)或证据(≥2 级)。;6.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 DNA>2000 IU/ml或10^4拷贝数/ml者,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应根据当地治疗指南标准接受抗病毒治疗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全程接受抗病毒治疗;丙肝抗体阳性,且HCV RNA高于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HIV检测阳性者,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者。;7.有以下病史(治疗开始前≤6个月)或证据: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8.心功能受损或患有临床上严重心脏疾病的患者,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先天性长QT综合征 -明显的室性或室上性心律失常(窦性心律失常或无其他心脏异常的慢性速率控制型心房颤动患者符合条件) -通过ECHO或MUGA检查发现 LVEF<50% -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如已知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I-IV级;9.使用Fridericia公式进行12导联心电图筛查时,女性QT间期≥470毫秒,男性QT间期≥450毫秒的患者。;10.孕妇或哺乳期妇女。;11.计划在参加本研究期间或在最后一次使用研究药物后3个月(男性)/6个月(女性)内生育的患者。;12.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恢复至基线或1级(脱发、皮肤变色等无临床意义的毒性除外)。;13.有异体骨髓或实体器官移植史。;14.首次给药前使用全身抗癌药物(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LHRH)激动剂、双膦酸盐和地舒单抗除外)或研究药物洗脱期≤28天或5个半衰期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但:a)对于内分泌治疗、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化疗药、小分子抗肿瘤药物,经评估预计不会影响BH1621的临床评估的,可适当缩短洗脱期至14天;b)对于有干扰的抗体类药物,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洗脱期;c)对于没有干扰的抗体类药物,满足28天洗脱期即可入组。;15.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放射治疗,但仅限于非目标骨病变的姑息性放射治疗除外。;16.入组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术后并发症持续存在。;17.治疗开始前2周内有血小板、红细胞输注史。;18.在治疗开始前2周内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血小板生成素、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的患者。;19.服用已知极有可能导致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的患者。停用任何此类药物的患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必须有至少7天或至少5个半衰期的停药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20.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5个半衰期(以最长者为准)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强效 CYP3A或UGT1A诱导剂;或首次给药前7天内或5个半衰期(以最长者为准)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强效CYP3A或UGT1A抑制剂的患者。;21.存在其他可能使患者面临不必要风险、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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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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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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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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