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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16806】伊立替康脂质体(II)联合阿帕替尼在标准治疗失败后软组织肉瘤的探索性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16806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1-15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软组织肉瘤

试验通俗题目

伊立替康脂质体(II)联合阿帕替尼在标准治疗失败后软组织肉瘤的探索性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伊立替康脂质体(II)联合阿帕替尼在标准治疗失败后软组织肉瘤的探索性临床研究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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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评价伊立替康脂质体(II)联合阿帕替尼在标准治疗失败后软组织肉瘤的疗效和安全性。 次要研究目的: 生活质量评估 评价生物标志物或临床因素与疗效的相关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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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28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11-20

试验终止时间

2027-11-2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年龄为≧ 18岁,男女不限; 2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为0-1; 3 .预期生存期≥3个月; 4 .经病理学明确诊断的局部晚期不可切及晚期转移性软组织肉瘤患者; 5 .标准治疗方法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的软组织肉瘤患者; 6 .有影像学可评估病灶,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估标准(RECIST 1. 1),至少有一个单径可测量病灶,其最长径采用螺旋 CT 测量≥ 10 mm; 7. 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在入组前缓解至 0-1级(根据 NCI CTCAE 5.0 版)或者至入组/排除标准所规定的水平(脱发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如果受试者 接受了大手术,他们必须在开始治疗之前已经从并发症中充分恢复; 8.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下列标准: (1)血常规检查标准需符合(14天内未输血及血制品,未使用 G-CSF 及其他造血刺激因子纠正): a. 血红蛋白(Hb)≥ 80 g/L; b. 中性粒细胞数(ANC)≥ 1.5×10^9/L; c. 血小板计数(PLT)≥ 80×10^9/L; (2)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a. 总胆红素(TBIL)< 1.5 ULN; b. 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 2.5ULN ,而对于肝转移患者则< 5ULN;碱性磷酸酶 < 5ULN; c. 血清 Cr ≤ ULN或内生肌酐清除率>45 ml/min。 9.育龄妇女必须已经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或在入组前7天内进行妊 娠试验(血清或尿液),且结果为阴性,并且愿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 予试验药物后60天采用适当的方法避孕。对于男性,须同意在试验期和末次给予试验药物后120天内采用适当的方法避孕或已手术绝育; 10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排除标准

1.已知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先前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可以参加,只要他们保持稳定状态且符合下列 标准:在第一剂试验治疗前至少四周没有影像学进展的证据,并且任何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到基线,没有新的或扩大的脑部转移证据,并且在 试验治疗之前至少7天不使用类固醇。此例外不包括癌性脑膜炎,无论 其临床稳定性如何,均不包括在内。 2. 病理学明确诊断的骨肉瘤患者及周围神经鞘膜肿瘤; 3. 既往使用过伊立替康或阿帕替尼的患者; 4. 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 ≥ 140 mmHg或者舒张压 ≥ 90 mmHg ,尽管进行了系统的药物治疗); 5. 患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 Ⅱ级以上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QTc间期男性≥450 ms 、女性≥470 ms);Ⅲ~Ⅳ 级心功能不全(根据纽约心脏学会NYHA分级,见附件3),或心脏彩超检查提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6. 凝血功能异常(INR>1.5 ULN或凝血酶原时间(PT)>ULN+4秒 或APTT >1.5 ULN),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 7. 注:在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的前提下,允许以预防目的使用小剂量肝素(成人每日用量为0.6万~ 1.2万U)或小剂 量阿司匹林(每日用量 ≤ 100 mg); 8.首次用药前4周内并发重度感染(如:需要静脉滴注抗生素、抗真 菌或抗病毒药物),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 °C; 9. 入组前12个月内发生严重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 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及肺栓塞等; 10. 入组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出现重度创伤性损伤、骨折或 溃疡; 11.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活动性肺结核、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 ≥ 500 IU/ml)、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或合并乙肝和丙肝共同感染者; 12. 有明确过敏史的病人,可能对研究药物的生物制剂潜在过敏或者不耐受; 13. 有明显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因素,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或6个月内出现过空腔脏器窦道或穿孔; 14.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碍的;;

研究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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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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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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