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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2711】一项在近期确诊 3 期 1 型糖尿病(T1D)的 1 至 25 岁参与者中评估 teplizumab 与安慰剂相比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Ⅲ 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22711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4-16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1 型糖尿病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近期确诊 3 期 1 型糖尿病(T1D)的 1 至 25 岁参与者中评估 teplizumab 与安慰剂相比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Ⅲ 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近期确诊 3 期 1 型糖尿病(T1D)的 1 至 25 岁参与者中评估 teplizumab 与安慰剂相比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Ⅲ 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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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证明在 52 周内,teplizumab 与安慰剂相比在血糖控制或不依赖餐时胰岛素方面的优效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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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将使用交互式应答技术(IRT)集中将所有参与者随机分配至研究干预组。 通过 IRT 集中进行随机化和研究干预分配,由此生成参与者随机化表,并根据该列表为参与者分配干预编号和相应的干预药盒。 将按筛选时的年龄(<12 岁;>=12 岁)、HbA1c(<8.5%;>=8.5%)和随机 C 肽(<=0.7 nmol/L;>0.7 nmol/L)进行随机化分层。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赛诺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482;241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6-30

试验终止时间

2029-04-17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年龄:参与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必须在 1 至 25 岁(含)之间。注:年龄小于 8 岁的参与者只有在另一项儿童试验(PETITE-T1D;NCT05757713)获得 了这个年龄类别的 1 年期安全性数据后才能入组。 2.参与者类型和疾病特征:(1)根据美国糖尿病协会 2025 年标准诊断为 3 期 T1D 的参与者。(2)能够在诊断 3 期 T1D 后 8 周(56 天)内进行随机化并开始研究药物治疗的参与者 (如果必须接种活疫苗,则 8 周可延长至诊断后 12 周内)。(3)筛选时,参与者必须至少有一种 T1D 自身抗体呈阳性: 1) 谷氨酸脱羧酶(GAD-65), 2) 胰岛素瘤抗原-2(IA-2), 3) 锌转运蛋白 8(ZnT8),或 4) 胰岛素(如果在外源性胰岛素治疗开始后 14 天内获得)。 5) 胰岛细胞胞浆自身抗体(ICA) 注:筛选前的 T1D 自身抗体阳性记录也可以接受。(4)筛选时随机 C 肽水平>=0.2 nmol/L 注:对于 3 岁以下儿童,筛选时只要能够检测出随机 C 肽就可以入选。 3.性生活、避孕药/屏障避孕法和妊娠试验要求/哺乳 :(1) 男性参与者 不适用。(2)女性参与者 - 对于参加临床研究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参与者,其采取的避孕 措施应符合当地有关避孕方法的法规要求。 - 女性参与者如果没有怀孕且符合以下一项条件,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是附录 4:避孕药和屏障避孕指南(第 10.4 节)中定义的无生育能力的女性(WONCBP)。 或 是 WOCBP 且同意在研究干预给药期间(在开始干预给药前生效)和研 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 30 天内使用一种附录 4 避孕药和屏障避孕指南 (第 10.4 节)所述的失败率<1% 的高效避孕方法。 WOCBP 在筛选时(血清)和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 24 小时内(尿或血清,根 据当地法规要求)进行的高灵敏度妊娠试验的结果必须为阴性。 注:如果尿妊娠试验的结果无法确认为阴性(例如,结果不明确),则需进 行血清妊娠试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呈阳性,则必须排 除该参与者。 哺乳期女性在研究干预给药期间和末次给药后 20 天内必须中断哺乳并将抽吸 出的乳汁丢弃。 4.知情同意:能够按照附录 1(第 10.1.3 节)所述提供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其中包括遵循知情同意书(ICF)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注:对于未成年参与者,参与者的法定授权代表(LAR)也必须签署一份特定的 ICF。;

排除标准

1.医学疾病:(1)参与者患有除自身免疫性 T1D 以外的糖尿病,包括但不限于遗传性糖尿病、青少年 发病的成人型糖尿病(MODY)、继发于药物或手术的糖尿病以及研究者判定的 2 型糖尿病。(2)参与者在首次给药前 48 小时内患有活动性严重感染和/或发热>=38.5℃(101.3℉) (局部皮肤感染除外),或患有慢性、复发性或机会性感染病。(3)筛选时,参与者有急性或临床活动性 EB 病毒(EBV)或巨细胞病毒(CMV)感染 的实验室或临床证据。(4) 筛选时,参与者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乙型肝炎(HBV)或丙型肝炎 (HCV)血清学检查结果呈阳性。(5)根据病史和检查、胸部 X 线检查(后前位和侧位)和/或 TB 检查,参与者有活动 性或潜伏性结核病(TB)的证据。强烈建议首选进行血液检查(例如 QuantiFERON® TB Gold 检查);如果无法进行血液检查,也可进行任何当地批准的 TB 检查。(6)患有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类风湿关节炎、多关节型幼年特发性关节炎、银 屑病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多发性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等),但临床稳定的自 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或已得到控制的乳糜泻(由研究者决定)除外。(7) 从病史/手术史或在筛选评估期间发现的任何有临床意义的异常(例如,体格检 查、实验室检查、生命体征),或在筛选期间发生研究者认为会妨碍参与者安全完 成研究或限制有效性评估的任何 AE。 2.既往/伴随治疗:(1)参与者近期接种过或计划接种以下疫苗: 1) 研究药物(IMP)首次给药前 8 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例如,水痘、麻 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冷适应减毒鼻内流感疫苗和天花疫苗),或计划/ 要求在治疗期间或任何疗程 IMP 末次给药后 26 周内接种减毒活疫苗。 2) 在 IMP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种过灭活或 mRNA 疫苗,或计划/要求在治疗期间 或任何疗程 IMP 末次给药后 6 周内接种这类疫苗。(2)当前或既往(筛选前 30 天内)使用过除胰岛素以外的任何降糖药。(3)既往(筛选前 30 天内)或当前接受任何已知会导致 T1D 病程或免疫状态发生显 著、持续变化的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口服、吸入或注射的全身性固醇且持续时间> 14 天、促肾上腺皮质激素、维拉帕米)。(4)给药前 3 个月或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全身性免疫抑制药物或 免疫调节生物疗法(如单克隆抗体)治疗。(5)当前或既往(筛选前 30 天内)使用过任何已知会显著影响葡萄糖耐量的药物(例 如,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苯妥因、烟酸)。(6)参与者既往接受过 teplizumab 或其他抗 CD3 治疗。(7)与 IMP 不相容或干扰 IMP 的其他药物,具体由研究者酌情决定。 3.既往/当前临床研究经历:当前入组或既往参加过另一项试验性研究,并在筛选前 8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时间 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该研究的干预(例如,药物、疫苗、侵入性器械)。 4.诊断性评估:参与者在首次给药前的筛选时存在以下任何实验室参数值: 淋巴细胞计数:<1000/μL, 中性粒细胞计数:<1500/μL, 血小板计数:<150,000 个血小板/μL, 血红蛋白:<10 g/dL,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0×正常值上限(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0×ULN, 总胆红素>1.5×ULN,但诊断 Gilbert 综合征的参与者除外,如果他们没有其他 引发高胆红素血症的原因,则可能有资格参加研究。 5.其他排除标准:(1)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羁押的个人;囚犯或被合法拘留者。(2)研究者认为参与者不适合参加研究(无论何种原因;包括医学或临床状况)或参与 者可能存在不依从研究程序的风险。(3)参与者或其法定代表为临床研究中心的雇员或直接参与研究实施的其他个人,或此 类个人的直系亲属(结合 ICH-GCP 条例 E6 第 1.61 节)。(4)对任何研究干预、其成分、药物或其他过敏,研究者认为禁忌参与本研究。(5) 任何限制参与者入组研究的国家相关特定法规(额外的信息可参见附录 7 第 10.7 节)。(6) 在研究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伦理问题的任何特定情况。;

研究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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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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