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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4306】评价LNK01001胶囊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AD)受试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III期临床试验
登记号
CTR20234306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2024-01-03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LNK01001胶囊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AD)受试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III期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LNK01001胶囊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AD)受试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III期临床试验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药物名称
LNK-01001胶囊
规范名称
LNK-01001胶囊
药物类型
化药
靶点
Janus Kinase 1(JAK1)
适应症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
申办单位
凌科药业(杭州)有限公司
申办者联系人
饶新
联系人邮箱
xrao1@lynkpharma.com
联系人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福城路291号5号楼402室
联系人邮编
311201
研究负责人姓名
张建中;周城
研究负责人电话
18001315877;18910291182
研究负责人邮箱
Rmzjz@126.com;rmpkzc@163.com
研究负责人通讯地址
北京市-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1号;北京市-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1号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044;100044
试验机构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Ⅲ期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在中-重度AD受试者中比较LNK01001胶囊和安慰剂治疗16周的疗效和安全性。 次要目的:在中-重度AD受试者中评价LNK01001胶囊的长期疗效和安全性。 药代动力学(PK)目的:在AD受试者中评价LNK01001的群体药代动力学(Pop PK)特征。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354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2-06
试验终止时间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18岁≤年龄≤75岁,性别不限;;2.受试者基线时体重需≥40 kg;;3.基线前有AD病史至少1年,基线前所有受试者的AD诊断需确认符合Hanifin-Rajka诊断标准;;4.筛选和基线时,根据研究者评估,符合中-重度AD标准: a EASI≥16分(EASI评分标准参见附录2); b vIGA-AD评分≥3分(vIGA-AD评分标准参见附录3); c AD影响的BSA≥10%(BSA估算参见附录4); d 基线时WI-NRS周平均值≥4分(WI-NRS评分标准参见附录5)。 注:WI-NRS周平均值为基线前连续7天每天最大瘙痒强度NRS评分(每天的得分范围为0–10)的平均值。7天中,要求至少要有4天的评分用于平均分计算;;5.经研究者判断,近期(基线前6个月内)接受过AD外用治疗且临床应答不充分或医学上不建议使用AD外用治疗(如不耐受或存在安全性风险)或接受过AD系统治疗; 注:临床应答不充分即遵医嘱使用中-强效TCS和/或TCI等治疗至少4周或产品处方信息中的最大推荐疗程(如超强效TCS,14天),仍未达到并维持疾病缓解或低疾病活动状态(vIGA-AD评分为0分[清除]至2分[轻度]);;6.能够并且愿意从基线前至少7天开始至安慰剂对照治疗期结束,规律使用(建议每天2次)局部温和润肤剂(保湿剂);;7.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筛选期间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以及配偶或伴侣为有生育能力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必须愿意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研究用药后30天内,采取至少一种方案规定的有效避孕措施(无生育能力定义以及本研究避孕要求参见附录7)。男性受试者还需承诺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研究用药后30天内不会捐献精子。 注:筛选期妊娠试验结果临界的受试者,必须无临床疑似妊娠或导致临界结果的其他病理原因,并且≥3天后再次血清妊娠试验确认为阴性(除非当地规定禁止);;8.受试者充分了解研究的内容、目标和特征,自愿作为受试者,并能够签署ICF,并愿意按计划完成研究;
排除标准
1.对试验药物或试验药物中的任何成份过敏,或对其他口服Janus激酶(JAK)抑制剂过敏或不耐受;;2.使用以下任何一种药物或治疗: a 基线前1个月内接受过其它口服JAK抑制剂治疗,或既往对其它口服JAK抑制剂缺乏疗效/不耐受,包括但不限于巴瑞替尼、乌帕替尼和阿布昔替尼等; b 基线前6周内,使用过度普利尤单抗; c 基线前3个月内(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过已知或可能影响AD的除度普利尤单抗外的其他系统性生物制剂(如IL-13受体抗体[曲罗芦单抗]、IL-31Rα抗体[尼莫利珠单抗]等; d 基线前1周内,使用过任何AD局部治疗:TCS、TCI、PDE-4抑制剂、JAK抑制剂、中药/中成药、植物药等; e 基线前4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过任何一种针对AD的系统性治疗:免疫抑制剂(如环孢素、甲氨蝶呤、硫唑嘌呤、吗替麦考酚酯等)、糖皮质激素、PDE-4抑制剂等; f 基线前4周内接受过植物药制剂或中药/中成药系统治疗AD或其他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疾病,AD常见植物药制剂或中药/中成药; g 基线前4周内接受光疗(窄谱紫外线B[NBUVB]、紫外线B[UVB]、紫外线A1[UVA1]、补骨脂素+紫外线A[PUVA])、日晒床或任何其他发光装置治疗; h 基线前6个月内接受过变应原特异性免疫治疗; i 基线前4周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预计在研究期间,包含试验用药品末次用药后至少4周内,需要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j 基线前2周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系统使用过(或预期在整个研究期间需要使用)细胞色素P450(CYP)2C9强效/中效抑制剂或诱导剂; k 基线前2周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系统使用过(或预期在整个研究期间需要使用)P-糖蛋白(P-gp)抑制剂; l 基线前3个月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如已知,以较长者为准),接受任何药品或医疗器械临床研究的治疗,或目前入组另一项干预性研究。;3.筛选期有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的实验室检查异常: a 血红蛋白<90.0 g/L; b 白细胞计数<2.5×109/L; c 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d 淋巴细胞计数<0.8×109/L ; e 血小板计数<100×109/L; f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总胆红素(TBIL)>2×ULN; 注:对于有Gilbert’s综合征病史的受试者,可进行直接胆红素测量,如果直接胆红素≤ULN,则该受试者可入选本研究。 g 简化肾脏病饮食调整(MDRD)公式计算的估计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40 mL/min/1.73m2者; h 可能对本研究结果评价产生干扰的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其他实验室检查异常(根据研究者的判断)。;4.有以下任何一种病史或异常: a 存在除AD外可能干扰研究评估的其他皮肤合并症; b 受试者合并有活动性/严重伴随疾病/症状(例如不稳定的慢性哮喘等),可能需要系统性激素治疗或干扰研究参与,或需要积极频繁的监测; c 有2次及以上带状疱疹发作史,或有播散性(即使单次发作)带状疱疹、或播散性(即使单次发作)单纯疱疹感染史; d 活动性结核或筛选时γ-干扰素释放试验(如QUANTIFERON® -TB GOLD、T-SPOT.TB试验或其他γ-干扰素释放试验同等指标)阳性; 注:1)筛选时γ-干扰素释放试验(如QUANTIFERON® -TB GOLD、T-SPOT.TB试验或其他γ-干扰素释放试验同等指标)阳性,但无结核的症状或体征,且筛选访视前3个月内胸部影像学检查未提示活动性结核的受试者,在基线访视前预防性抗结核治疗时间≥4周,且在研究期间愿意接受完整的预防性抗结核治疗(至少6个月的预防治疗或根据当地指导原则,以时间较长者为准)的受试者,允许参与本研究;2)既往感染过结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标准抗结核治疗,未再暴露过结核,且筛选访视前3个月内胸部影像学检查未提示活动性结核的受试者,允许参与本研究,此类受试者无需在筛选时进行γ-干扰素释放试验;3)筛选时γ-干扰素释放试验结果为“+/-”者,可重复检测一次,若重测结果为阴性,允许参与本研究。 e 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梅毒感染; HBV: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 Ag)阳性;或HBs Ag阴性但HBcAb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聚合酶链反应(PCR)的定量检测结果高于检测下限; 注:HBs Ag阴性但HBc Ab阳性的受试者,需要进行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检测。 HCV: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检测结果高于检测下限; 注:HCV Ab阳性的受试者,需要进行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检测。 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 Ab)阳性。 梅毒: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既往感染过梅毒,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梅毒标准治疗的受试者,允许参与本研究)。;5.有以下任何一种病史或异常: f 活动性皮肤感染、非皮肤感染,或其他持续性/慢性感染或侵袭性感染,满足以下条件者: 皮肤感染:包括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需要在基线访视前4周内接受系统治疗,或基线访视前1周内存在浅表皮肤感染,或可能影响AD病灶的评估; 非皮肤感染:需要在基线访视前4周内系统给予非胃肠抗感染治疗,或需要在基线访视前2周内接受口服抗感染治疗; 持续性/慢性感染:如慢性肾盂肾炎、支气管扩张或骨髓炎等慢性复发性感染和/或活动性病毒感染,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侵袭性感染:已知侵袭性感染史(例如李斯特菌病和组织胞浆菌病); 注:无任何感染证据但基线时体温≥38℃的受试者也需从本研究中排除。 g 既往发生过血栓栓塞(包括深静脉血栓、肺栓塞、动脉血栓等)的患者,或其他易发生血栓栓塞的高风险人群(研究者根据临床评估综合判断此类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h 有任何以下心血管疾病病史/异常: 中至重度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III 或IV级); 脑血管意外、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控制不佳或难治性高血压(经药物控制后,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ECG检查存在显著异常,经研究者判断参加临床研究可能会给受试者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严重心律失常、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心率的QT间期(QTcF)>480毫秒(计算公式参见附录10)。 其他心血管相关异常/病史,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不适合参与本研究。 i 有胃肠穿孔(阑尾炎或穿透性损伤除外)、憩室炎病史; j 可能干扰药物吸收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短肠综合征、胃切除术或特定类型的减肥手术(如,胃旁路术);有胃束带/分割史的受试者不被排除; k 有淋巴增生性疾病病史,或存在相关症状/体征尚未排除淋巴增生性疾病者; l 任何恶性肿瘤病史,已成功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NMSC)或局限性宫颈原位癌除外; m 器官移植者,需要持续使用免疫抑制剂; n 筛选前6个月内有药物或酒精滥用史;;6.有以下任何一种病史或异常: o 有结节或肿块病史(如肺结节、甲状腺结节,未完全切除),不能排除恶性或存在恶性进展可能,经专科医生评估需要密切观察(至少每半年随访1次); p 基线前8周内经历过重大手术; q 具有可能影响受试者参加本研究或使受试者不再适合作为候选者接受试验用药品的其他临床显著医学病症(如基于研究者的判断,参与研究会使受试者存在安全性风险的任何疾病,或研究期间若疾病/病症加重会影响有效性或安全性分析的任何疾病)。
是否属于一致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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