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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2824】依沃西单抗(AK112)联合化疗治疗III期不可切除非小细胞肺癌的前瞻性、单臂、探索性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22824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4-19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III期不可手术切除(经MDT专家组讨论)且不携带EGFR/ALK/ROS1/RET等基因突变的NSCLC患者

试验通俗题目

依沃西单抗(AK112)联合化疗治疗III期不可切除非小细胞肺癌的前瞻性、单臂、探索性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依沃西单抗(AK112)联合化疗治疗III期不可切除非小细胞肺癌的前瞻性、单臂、探索性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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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估依沃西单抗(AK112)联合化疗用于III期不可手术切除非小细胞肺癌诱导治疗的疗效 次要目的:评估依沃西单抗(AK112)联合化疗用于III期不可手术切除非小细胞肺癌诱导治疗的安全性 探索性研究目的:配对治疗前后外周血/组织多组学检测与疗效的相关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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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自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27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6-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7-12-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年龄18~75岁,性别不限; 2. 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经MDT评估后为III期不可切除的 NSCLC(按照 AJCC 第九版肺癌分期,为T1-4N2-3M0的患者,胸部增强 CT 和/或 PET/CT 检查考虑单站N2短径大于3cm、或多站N2短径大于2cm、或N3转移); 3.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 NSCLC 的局部治疗(手术或放疗)及任何既往系统抗肿瘤治疗,包括细胞毒性治疗、靶向治疗(包括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或单克隆抗体)、细胞治疗、免疫治疗、系统中药治疗及任何其他研究药物治疗; 4. 有足够的肿瘤组织(非细胞学标本)可用于分子标志物分析(NGS及IHC); 5.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第1.1版 (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6.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 7. 3个月内肺功能至少达到 FEV1>1.2 L,FEV1%>40%;在保证手术切缘及综合考虑患者一般情况的条件下,有行根治性手术切除及系统性淋巴结清扫的可能; 8. 主要脏器功能充足:(1) 造血功能,其定义为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 × 10^9/L,血小板计数>=100 × 10^9/L,血红蛋白>=9.0 g/dL; (2) 肝功能,定义为总胆红素<=1.5倍正常值上限(ULN),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2.5倍ULN;血清白蛋白(ALB)>=28 g/L; (3) 肾功能:1) 血清肌酐<=1.5倍ULN或肌酐清除率* (CrCl) 计算值 >=45 mL/min - 计划接受顺铂的患者:CrCl>=60 mL/min - 计划接受卡铂的患者:CrCl >=45 mL/min * CrCl (mL/min) = {(140 -年龄) ×体重 (kg)×F}/ (SCr (mg/dL)×72),其中男性的 F = 1, 女性的 F = 0.85; SCr = 血清肌酐; 2) 尿蛋白 < 2+ 或 24 小时(h) 尿蛋白定量 < 1.0 g; (4) 凝血功能,定义为未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凝血酶原时间(PT)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倍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ULN。接受全剂量或肠外抗凝治疗的受试者,如果在入组临床试验前抗凝药物剂量稳定至少2周,且凝血试验结果在当地实验室定义的范围内; 9. 预期寿命> 6个月; 10. 对于拟接受顺铂治疗的患者:无听力损伤; 11. 育龄妇女必须在首次用药前3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育龄妇女受试者和伴侣为育龄妇女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180天内采用高效方法避孕; 12. 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1. 年龄18~75岁,性别不限;2. 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经MDT评估后为III期不可切除的 NSCLC(按照 AJCC 第九版肺癌分期,为T1-4N2-3M0的患者,胸部增强 CT 和/或 PET/CT 检查考虑单站N2短径大于3cm、或多站N2短径大于2cm、或N3转移);3.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 NSCLC 的局部治疗(手术或放疗)及任何既往系统抗肿瘤治疗,包括细胞毒性治疗、靶向治疗(包括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或单克隆抗体)、细胞治疗、免疫治疗、系统中药治疗及任何其他研究药物治疗;4. 有足够的肿瘤组织(非细胞学标本)可用于分子标志物分析(NGS及IHC);5.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第1.1版 (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6.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7. 3个月内肺功能至少达到 FEV1>1.2 L,FEV1%>40%;在保证手术切缘及综合考虑患者一般情况的条件下,有行根治性手术切除及系统性淋巴结清扫的可能;8. 主要脏器功能充足:(1) 造血功能,其定义为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 × 10^9/L,血小板计数>=100 × 10^9/L,血红蛋白>=9.0 g/dL; (2) 肝功能,定义为总胆红素<=1.5倍正常值上限(ULN),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2.5倍ULN;血清白蛋白(ALB)>=28 g/L; (3) 肾功能:1) 血清肌酐<=1.5倍ULN或肌酐清除率* (CrCl) 计算值 >=45 mL/min - 计划接受顺铂的患者:CrCl>=60 mL/min - 计划接受卡铂的患者:CrCl >=45 mL/min * CrCl (mL/min) = {(140 -年龄) ×体重 (kg)×F}/ (SCr (mg/dL)×72),其中男性的 F = 1, 女性的 F = 0.85; SCr = 血清肌酐; 2) 尿蛋白 < 2+ 或 24 小时(h) 尿蛋白定量 < 1.0 g; (4) 凝血功能,定义为未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凝血酶原时间(PT)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倍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ULN。接受全剂量或肠外抗凝治疗的受试者,如果在入组临床试验前抗凝药物剂量稳定至少2周,且凝血试验结果在当地实验室定义的范围内;9. 预期寿命> 6个月;10. 对于拟接受顺铂治疗的患者:无听力损伤;11. 育龄妇女必须在首次用药前3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育龄妇女受试者和伴侣为育龄妇女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180天内采用高效方法避孕;12. 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排除标准

1. 浸润主动脉、食管、心脏和/或其他器官、组织的T4肿瘤;或同侧不同叶肺转移的T4肿瘤; 2. 融合或多站淋巴结包绕或侵犯主动脉、肺动脉、气管、食管、心脏等,MDT评估无法根治性切除; 3. 根据第九版分期,虽然单站N2淋巴结短径超过3cm,但临床分期为IIB期的T1N2a的NSCLC患者; 4. 混合小细胞肺癌、神经内分泌癌、肉瘤成分的受试者; 5. 携带可选择靶向治疗的驱动基因突变(如EGFR、ALK、ROS1、RET); (1) 对于非鳞状细胞癌受试者(包括病理类型不明确的NSCLC),必须提供基于肿瘤组织的EGFR/ALK/ROS1/RET检测结果。若基因状态未知,在入组前必须进行检测EGFR/ALK/ROS1/RET; (2) 对于鳞状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若EGFR/ALK/ROS1/RET基因状态未知,则不要求在筛选时进行检测; 6. 任何治疗当前肺癌的既往抗肿瘤治疗(例如,放射治疗、靶向治疗、消融术或其他全身或局部抗肿瘤治疗); 7. 既往曾接受过胸部放疗的受试者; 8. 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病的病史,或者当前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肺炎/间质性肺病; 9. 已知活动性结核病史; 10. 既往对其他单克隆抗体发生过重度过敏反应; 11. 任何不稳定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活动性感染、不受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 mmHg或者舒张压>=90 mmHg,尽管进行了最佳药物治疗)、不稳定型心绞痛、近3个月内心绞痛发作、需要药物治疗的肝脏疾病、肾脏疾病或代谢疾病; 12. 心脏功能和疾病符合下述情况之一: (1) 研究者认为具有临床意义,明显异常而不适合入组本试验的心律失常,包括但不限于完全性左束支传导异常,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2) 12导联心电图(ECG)测量,QTc间期男性>=450ms、女性>=470ms; (3) 美国纽约心脏学会(NYHA)分级>=3级心功能不全或心脏彩超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4) 筛选前1年内发生过心肌梗死; 13. 确认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4.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 注:符合下列标准的乙肝受试者也可不排除: (1) 首次给药前HBV病毒载量必须<500 IU/ml或<1000拷贝/ml,研究者可根据受试者的情况决定研究期间是否给予抗HBV治疗; (2) 对于抗HBc(+)、HBsAg(-)、抗HBs(-)和HBV病毒载量(-)的受试者,不需要接受预防性抗HBV治疗,但是需要密切监测病毒再激活; (3) 活动性的HCV感染受试者(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15. 首次用药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CTCAE>=3级)的受试者,包括但不局限于需要住院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 16. 首次给药前2个月内发生重大手术或严重损伤的患者; 17. 有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病史;入组前4周内存在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包括但不限于消化道出血、咳血(定义为咳出或咯出>=1茶匙鲜血或小血块或只咳血无痰液,允许痰中带血者入组)、鼻腔出血(不包括鼻衄出血及回缩性涕血);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包绕重要血管或存在明显坏死、空洞,且研究者判定进入研究会引起出血风险; 18. 首次给药前10天内接受过持续的抗凝治疗; 19.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20. 首次用药前30天内接种过活/减毒疫苗的受试者; 21. 首次给药前2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允许间歇使用吸入性类固醇或局部注射类固醇。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等)不视为全身性治疗; 22. 活动性或既往有明确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病史; 23. 诊断为免疫缺陷病史或研究首次给药前7天内正在接受与肿瘤治疗非直接相关的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疗法;允许使用生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10 mg/天的强的松或等效药物); 24. 5年内患有除NSCLC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以下情况除外:接受过治愈性治疗且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2年无已知的活动性疾病且复发潜在风险较低的恶性肿瘤;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雀斑样痣恶性肿瘤且无疾病证据;充分治疗的原位癌且无疾病证据; 25.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入组,如神经或代谢紊乱、体格检查或实验室检查怀疑受试者有可能的疾病或有研究药物使用禁忌症,或治疗相关并发症风险高。;

研究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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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上海市胸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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